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西省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基本信息
1.學校全稱:上饒師範學院
2.國標代碼:10416
3.辦學層次:本科
4.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5.辦學曆史:1958年建立上饒師專,1959年更名為贛東北大學,文革期間停辦。1977年複校,2000年3月經教育部、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升格為上饒師範學院。
6.學曆證書: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上饒師範學院學曆證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條件者,授予上饒師範學院學士學位。
7.學校地址: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誌敏大道401號
第三條 本章程適用於學校普通本科、專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負責製定招生政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條 學校設有招生辦公室,負責實施招生錄取具體環節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校紀委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學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和學科建設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社會需求等因素,結合往年招生情況和當年招生政策規定,合理編製年度各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八條 按教育部規定,我校預留計劃數量為本科招生規模的1%,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決定,用於調整各省高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
第九條 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招生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全麵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招生對象為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的學生,並根據教育部當年頒布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
第十三條 學校執行國家規定的加分政策,原則同意各省級招辦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級招辦實際投檔分數實施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考生體檢要求。
第十五條 招生錄取工作依據各生源省高等院校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各層次最低控製分數線進行德、智、體、美全麵考核,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各專業錄取時實行:1.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如按平行誌願投檔,遵循“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2.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如按梯度誌願投檔,遵循“誌願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3普通文理若文化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文史類按語文、外語、數學三門成績依次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理工類按數學、語文、外語三門成績依次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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