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學校開展招生谘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基本情況
(一)院校全稱:九江學院
(二)國標代碼:11843
(三)辦學性質:公辦全日製本科普通高等院校
(四)注冊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前進東路551號 ,郵政編碼:332005
(五)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學校的招生工作。
第五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處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招生方麵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 根據社會需求及學校學科專業布局,製定我校2017年招生計劃,經教育部核準,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由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向考生公布,同時還將通過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根據教育部要求,我校2017年本科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專科不設置預留計劃。預留計劃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市、自治區)使用。錄取過程中,預留計劃須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 收費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全省公辦普通高校學費標準調整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6〕51號)及其它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2017年新生入學須知。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對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錄取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政策。所有進檔考生在錄取專業時,根據考生填報我校各專業誌願情況,嚴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第一專業誌願無法滿足則錄取第二專業誌願,由此類推。所有專業誌願都無法滿足,若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專業誌願,又不服從調劑的,做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在江蘇省采用“先分數後等級”錄取規則,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接收非第一誌願考生的分數級差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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