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考生,經審核認定公示後,可在考生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同一考生符合多項條件的,隻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
(1)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可加20分;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
(4)經省政府批準的民族鄉(貴溪市樟坪佘族鄉等8個民族鄉)和按照法定程序批準且經省有關部門向社會公示的民族村(鉛山縣陳坊鄉長壽佘族村等82個民族村)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加5分;
(5)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含台灣戶籍)考生,可加5分。
36.凡符合第35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層層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
考生應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申報手續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各有關單位出具證明均不得弄虛作假,違者取消考生的錄取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享受加分考生名單將於7月30日前在“江西省教育考試院網”上集中公示。
37.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按有關規定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應急管理部 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誌願者守信聯合激勵係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誌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8.文理類,在各批次院校征集誌願投檔錄取時,在控製分數線上投檔不滿額的院校,可在同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下20分內,對征集誌願填報該校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藝術、體育類專業,在各批次征集誌願投檔錄取時,不降低初次劃定的錄取控製分數線(含專業合格線和文化控製分數線),經教育部批準可自主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高考文化成績錄取控製分數線(簡稱自劃線)的高校(當年被取消自劃線資格的高校除外),在使用專業校考成績錄取江西省考生時,舞蹈表演、表演(戲曲方向)專業依學校申請,經江西省教育考試院批準,可適當降低文化分數要求,按照江西省劃定的相應藝術類本科文化線下20分進行投檔。
39.邊防子女預科班等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40.部分高校招收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強基計劃等特殊形式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已被保送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文化統考。
41.直招士官招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42.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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