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自治區普通高考(含高職對口招生)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製定本程序。
第二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按照本辦法及其程序,以公平、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開展考生成績複核工作,並將複核結果告知考生。
第三條 高考成績公布後,考生對本人當次考試成績有異議,須於6月23日至6月25日期間,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到旗、縣(市、區,以下簡稱旗縣)教育考試機構提出成績複核申請,並填寫《考生申請複核高考成績登記表》,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依照《考生申請複核高考成績登記表》的內容,旗縣教育考試機構通過“旗縣辦公平台” 向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提交考生的成績複核申請。成功提交後,考生將會收到確認短信。
第五條 考生申請高考成績複核不限製科目和申請次數,但同一科目僅可申請進行一次複核。
第六條 考生成績複核時不安排考生本人查看答卷以及相應掃描圖片。
第七條 複核人員通過計算機係統對下列內容逐一認真核對,並做出複核結論:
(一)對應的答題卡圖片是否為申請人的答卷;
(二)是否存在漏評現象;
(三)是否存在合分錯誤;
(四)科目總分是否與向考生公布的成績一致。
第八條 考生答題得分的寬嚴不屬於成績複核範圍。
第九條 成績複核工作在專用計算機係統環境下進行,記錄複核日誌,對複核工作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十條 考生成績複核後不論分數增加或減少,一律以複核後的分數為準。
第十一條 考生成績複核結論做出後,將以短信方式通知考生上網查詢。考生登錄網址:https://www1.nm.zsks.cn/kscx/,輸入考生號、密碼可以查詢到本人提交的複核申請的處理狀態以及複核結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績複核人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一)當事人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
(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班班主任或任課教師。
(三)可能影響公正複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本複核程序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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