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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試行)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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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教育部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相關要求,落實《內蒙古自治區深化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內政發〔2022〕1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內教發〔2022〕11號)有關文件要求和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業水平考試”)是根據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和教育考試規定,由自治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考試,是保障教育教學質量的一項重要製度。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依據,是衡量普通高中學生學業程度的基本標準,也是分析學校教學狀況,指導學校、教師改進教學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學業水平考試工作在自治區教育廳學業水平考試指導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考試組織實施,開展考試命題、報名、考試、閱卷、分數統計、成績發布等工作。實行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考點(學校)四級分工管理、逐級負責、各司其職。

  第四條 學業水平考試涵蓋現行《普通高中課程方案》所設定的國家課程。考試科目包括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曆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體育與健康、藝術(音樂、美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共13門科目。考試分“合格性考試”和“選擇性考試”兩種類型。

  第二章 合格性考試

  第五條 考試對象。從2022年秋季入學的高中一年級學生開始,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均須參加合格性考試,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和社會人員也可自願報名參加合格性考試。合格性考試科目成績不合格的學生,可申請參加一次補考,已合格科目不得再考。高三上學期結束前須完成全部合格性考試。

  第六條 考試科目。“合格性考試”科目包括: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曆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體育與健康、藝術(音樂、美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共13門科目。其中,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曆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9門科目由自治區統一組織實施。體育與健康、藝術(音樂、美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4門科目及物理、化學、生物學、通用技術科目的實驗技能操作測試,由各盟市依據自治區製定的相關科目考試要求自行組織實施。

  第七條 考試範圍與考試方式。以現行《普通高中課程標準》為依據,“合格性考試”範圍為各門科目課程標準確定的必修課程內容。自治區統考的9門科目考試全部采取閉卷筆試形式,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考試形式由各盟市依據自治區製定的相關科目考試要求自行確定。

  第八條 考試時間。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曆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9門全區統考科目按照現行普通高中課程標準確定的學科必修內容教學進度組織安排考試,各年級學生根據必修內容教學進度完成情況進行選考,其中高一下學期末開考曆史、地理、化學、生物學4門科目,高二上學期末開考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物理5門科目。不合格科目在下年同期補考。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由各盟市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中新課程實施方案》教學進度要求自行確定考試時間。

  第九條 考試時長。語文科目考試時長為120分鍾,數學和外語(含聽力)考試時長各為90分鍾,思想政治、曆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6門科目的考試時長各為60分鍾。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時長由各盟市依據自治區製定的相關科目考試要求自行確定。

  第十條 考試報名。“合格性考試”統考科目報名實行考籍管理製度,考籍管理辦法另行製定。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由各盟市自行確定報名方式。統考科目考生報名需先注冊學業水平考試考籍,考籍注冊完成後,才能進行選課報名。考籍注冊工作安排在高一年級下學期開學後進行。在校學生注冊考籍必須具有我區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相應學籍,由學籍所在學校統一組織考籍注冊和報名。具有我區戶籍的社會考生若想參加考試,需持戶籍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旗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辦理考籍注冊和報名。

  第十一條 命題。學業水平考試命題以現行《普通高中課程標準》為依據,緊密聯係社會實際與學生生活經驗,在全麵考核學生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注重加強綜合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考查,確保命題的科學性、規範性、公平性。自治區統考科目命題工作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由各盟市依據自治區製定的相關科目考試要求自行命製試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考試實施。“合格性考試”統考科目按照國家級考試要求組織實施,考試在標準化考點進行,考點考場設置、施考程序、試卷安全管理等工作由盟市、旗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考點(學校)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教育統一考試考點考場設置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教育統一考試施考程序》《內蒙古自治區教育統一考試試卷安全管理辦法》執行。考試期間發生的偶發、突發事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教育考試偶發事件處置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處理。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由各盟市依據自治區製定的相關科目考試要求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評卷。全區統一考試科目的評卷工作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一組織,全部答卷均采取網上評閱的形式,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確定評卷點進行評閱,評卷組織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評卷工作方案》執行。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由各盟市自行組織評閱。

  第十四條 成績公布。評卷工作結束後,全區統考科目成績經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彙總審核後公布,考生可以登錄“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查詢本人成績(合格或不合格)。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由各盟市自行公布。

  第十五條 考試成績的呈現和使用。自治區統考的9門“合格性考試”科目卷麵滿分均為100分,其中外語科目筆試部分80分、聽力部分20分(時長約23分鍾)。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分值和成績呈現方式依據自治區製定的相關科目考試要求確定,考試成績計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和學業水平考試考籍管理係統(由盟市考試機構負責彙總上傳)。合格性考試科目成績均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現,不合格比例不超過當次當科考生總數的2%。合格性考試成績長期有效。全部考試科目合格後,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頒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合格證》,《合格證》由考生或學校登錄學業水平考試考籍管理係統或自治區政務服務網自行打印。

  第三章 選擇性考試

  第十六條 考試對象。普通高中在校學生應在相應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合格的基礎上報考選擇性考試科目。選擇性考試報考對象為符合教育部和自治區規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條件並已報名參加我區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人員。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考生均應參加選擇性考試。普通高中在校生僅限高三年級學生參加,每人在校期間隻能參加1次。

  第十七條 考試科目。“選擇性考試”科目包括物理、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6門科目。學生根據自身興趣、誌向、優勢和高等學校招生要求,首先在物理、曆史兩門科目中選擇1門為首選科目,再從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4門科目中選擇2門為再選科目,共選擇3門科目參加選擇性考試。

  第十八條 考試範圍與考試方式。以現行《普通高中課程標準》為依據,“選擇性考試”範圍為各門科目課程標準確定的必修和選擇性必修內容的綜合要求。考試全部采取閉卷筆試形式。

  第十九條 考試時間、考試時長、考試報名和考試組織實施。從2025年起,“選擇性考試”的6門科目每年開考1次,與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同期安排,每科目考試時長均為75分鍾,考生在當年普通高考報名時確定所選科目參加考試,考試按照普通高考的標準和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命題、考試、閱卷和成績評定。“選擇性考試”中的6門科目全部由自治區按照普通高考的標準和要求,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閱卷、統一評定和公布成績。具體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考試成績的呈現和使用。“選擇性考試”科目每門滿分100分,物理和曆史2門首選科目成績以卷麵原始分呈現並計入統一高考總成績,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4門再選科目成績以等級轉換分數呈現並計入統一高考總成績,作為高校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選擇性考試成績僅限當年有效。

  第四章 學業水平考試的日常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考籍管理。考籍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考籍檔案,辦理考籍信息變更、區內考籍轉入轉出、區外成績轉入認證、區內考生轉出區外出具成績證明等。具體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和各盟市、旗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以及學校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籍管理辦法(試行)》負責執行。

  第二十三條 考試信息管理。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考試成績與等級等。各盟市要采取相應措施做好考試信息的保管、傳遞和安全保密,保證考試信息的安全,同時要根據考試工作需要及時公布有關考試信息。

  第二十四條 成績管理。成績管理包括建立成績檔案、出具成績證明等。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建立電子管理係統,負責對全區統考科目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審核、轉化和認定。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由各盟市自行建立成績管理製度。凡因轉學、升學、參工、參軍、出國留學等需要,要求提供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所屬旗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出具,考生也可登錄“內蒙古政務服務網”自行打印。

  第二十五條 檔案管理。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盟市和旗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均應建立完整的學業水平考試工作檔案。學業水平考試工作檔案的內容主要有:有關文件、材料及資料;本級管轄的所有考生的考籍與成績檔案(含電子檔案);有關報表、信函、總結材料等;學業水平考試工作人員情況,包括組織機構的領導、成員、命題人員、主考、監考人員、閱卷人員、成績處理人員情況等;統考科目的答卷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一保管,保存期為成績公布後6個月。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答卷和成績由各盟市自行保管。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均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製度,嚴格遵守保密管理規定,指定專人收集、整理檔案,設專櫃存放,保證檔案的安全、有序。

  第二十六條 機構保障。盟市、旗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學業水平考試的組織和管理工作,配備能夠勝任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的專職人員,認真負責地開展學業水平考試工作。

  第二十七條 經費保障。學業水平考試工作所需的正常經費和必要設備要保證。報名、考試及評卷的收費、支出標準,按照自治區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執行。收取的報考費不足部分由盟(市)、旗縣(市、區)教育事業費補足。

  第二十八條 製度保障。在學業水平考試工作中,如發生試題泄密、考場大麵積舞弊、考試紀律混亂、監考人員違紀等問題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外語科目包括教育部規定的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其他語種一律不開考。合格性考試外語科目聽力考試參照普通高考外語聽力測試辦法(施考程序)執行。除英語、俄語、日語以外的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合格性考試命題、考試、評卷等由開設相關課程的各學校自行組織,相關科目題型、考試時長和試題難易程度等均參照自治區外語統考科目同等程度執行,不合格比例須控製在2%以內,考試安排在自治區外語統考科目同期舉行。每次考試評卷結束後須及時將評分參考、試卷、所有考生答卷和成績花名冊(一式兩份,簽字蓋章)報送所在盟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留存(至考生高中畢業一年後),其中一份成績花名冊由盟市報送自治區用於成績登統和備案。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從2022年秋季入學的普通高中一年級學生開始實施。2022年秋季在籍的高二、高三年級學生的學業水平考試仍執行原《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方案(試行)》(內教基字〔2012〕1號)。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解釋,如政策有所調整,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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