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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教育部印發《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2017-11-16
教育部
作者:
關注掌上高考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港澳及華僑學生

  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2017〕13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鼓勵港澳及華僑學生來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增強他們的祖國觀念,激勵他們勤奮學習、積極進取,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獎學金的管理,財政部、教育部製定了《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映,以進一步完善此項工作。

  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港澳及華僑學生來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增強他們的祖國觀念,激勵他們勤奮學習、積極進取,特設立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 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資金來源於中央財政,麵向在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的全日製港澳本專科學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及華僑本專科學生。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製”方針;

  2.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製度;

  3.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

  4.入學考試成績優秀或在校期間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第三章 獎學金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準

  第四條 獎學金的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準:

  1.本專科學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190人,每生每學年8000元;一等獎1000名,每生每學年6000元;二等獎1600名,每生每學年5000元;三等獎2700名,每生每學年4000元。

  2.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40人,每生每學年20000元;一等獎50名,每生每學年10000元;二等獎120名,每生每學年7000元;三等獎260名,每生每學年5000元。

  3.博士研究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20人,每生每學年30000元;一等獎30名,每生每學年15000元;二等獎60名,每生每學年10000元;三等獎100名,每生每學年7000元。

  中央將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獎學金等級、名額和獎勵標準。

  第四章 獎學金的申請、評審

  第五條 港澳及華僑在校生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年10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2月10日前評審完畢。

  港澳及華僑學生根據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請,提交《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

  第六條 港澳及華僑在校生獎學金評審程序:

  1.每年9月開學後,各招生單位應及時更新港澳及華僑學生學籍信息。

  2.教育部根據各招生單位全日製港澳及華僑學生在讀人數等有關數據,經商財政部同意後於每年9月30日前按隸屬關係向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下達獎學金名額。

  3.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按照教育部下達的獎學金名額,確定並下達所屬各有關單位的獎學金名額。

  4.各有關招生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受理港澳及華僑學生的申請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等額評審,確定初審合格學生名單並公示。

  5.公示結束後,各有關招生單位於每年11月10日前將建議獲獎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係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教育部。

  第七條 獎學金的組織申請評審及審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歸口管理。教育部對有關主管部門報來的獲獎學生名單進行審批,並將審批通過名單下發各有關單位。

  第五章 獎學金的發放

  第八條 財政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下達教育部年度獎學金經費預算。

  第九條 教育部按程序將資金撥付給有關招生單位。

  第十條 各有關招生單位應當按照審批通過的獲獎學生名單,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有關招生單位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做好獎學金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獎學金全部用於符合條件的港澳及華僑學生。

  第十二條 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應當對獎學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獎學金按時發放到位。

  第十三條 獎學金資金管理接受審計、教育、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和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核、分配等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對於獲獎學生,招生單位應繼續加強管理,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獲獎資格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 有反對“一國兩製”的言論或行為;

  2.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參加非法社團組織;

  3.違反校規、校紀。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129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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