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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學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8-06-22
青海民族大學
作者:
關注掌上高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青海民族大學

  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學校代碼:10748

  上級主管部門:青海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國家公辦,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綜合性民族院校。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學曆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青海民族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青海民族大學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青海民族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討論決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學科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青海民族大學教務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青海民族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青海民族大學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結合近年來學校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編製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招生計劃。報教育廳審批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青海民族大學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 青海民族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和體育單招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一條 青海民族大學根據本校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不超過1:1.1;其中,實行平行誌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檔比例控製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

  第十二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符合青海民族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將調檔考生按總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和安排專業。

  第十三條 青海民族大學在調檔時,承認各省(市、區) 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隻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不累加。

  第十四條 青海民族大學民族語言類專業隻招收用民族語言(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民族預科班隻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其餘專業不限民族比例。

  第十五條 青海民族大學藝術類、體育類、師範類專業提前錄取,其餘專業按各省(市、區)規定的相應批次錄取。

  第十六條 青海民族大學藝術類專業招生在專業成績、高考文化課成績雙過線的基礎上,按專業成績、文化課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特殊情況按考生所在省級招辦規定的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經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在校期間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青海民族大學藝術類、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高水平運動隊等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和本校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九條 青海民族大學學費收費標準:青海省公辦普通高校學費將進行調整,具體標準待青海省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條 青海民族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青海民族大學設有民族類、師範類專業獎學金,“優秀新生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豐田助學金”、“稻盛京瓷西部開發獎學金”等多種獎(助)學金,獲獎學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獎助學金。學校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二條 青海民族大學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於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谘詢及申訴渠道、違規事件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信息按規定公開。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按教育部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公布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青海民族大學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製定相應的錄取政策,並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

  聯係方式

  通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聯係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教務處

  聯係電話:0971-8808501 8804611

  傳 真:0971-8808501

  郵 編:810007

  E— mail: qhmd1074800@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qhmu.edu.cn

  招生平台:http://qhmuzs.university-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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