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選拔和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按照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圍繞服務教育強國建設,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加強規範管理、維護公平公正,確保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平穩有序。為切實做好2024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秋季統一考試招生工作,現製定本辦法。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製訂與核定發布
(一)招生章程的製訂
本市各普通高等學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合理製訂本校2024年招生章程(以下簡稱“招生章程”)。
2024年,本市繼續向在滬招生院校提供應屆高中畢業生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各普通高等學校應在招生章程中明確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的相應辦法。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與發布
1.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向市教委報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準備案正、副表(見附件1、2)。
2.市教委於規定時間前完成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備案工作。
3.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應按照教育部《關於啟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及時將經市教委核定備案的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即“陽光高考”平台),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法定代表人須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學校應合法合規、真實準確地開展招生章程及有關內容的宣傳。
5.市教委將適時對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執行和招生宣傳情況進行督查。
二、考生報名與考試
(一)報名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報名工作有關安排,本市考生已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23〕40號)規定,完成了報名工作。若遇有特殊情況,各區教育局須填妥《區教育局特殊情況考生申請表》,報市教委審批。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報名材料、信息及有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考試招生時遵守考試招生管理規定,服從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管理。
(二)考試類別與科目
1.本科
2024年報考本科院校的高考成績,由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和聽說測試,下同)3門統一高考成績和考生自主選擇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科目成績構成,總分為660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科目每門滿分均為150分,不分文理,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外語提供兩次考試機會(其中一次考試已安排在1月進行),選擇其中較好的一次成績計入高考總分。考生自主選擇的3門科目,每門滿分均為70分。
2.高職(專科)
2024年僅報考高職(專科)的考生,隻需參加語文、數學、外語3門統一考試。語文、數學、外語科目每門滿分均為150分,不分文理,總分為450分。外語提供兩次考試機會(其中一次考試已安排在1月進行),選擇其中較好的一次成績計入高考總分。
3.考試時間安排
2024年6月7-9日舉行全國統考,各科目考試時間為:
語文 6月7日9:00-11:30
數學 6月7日15:00-17:00
外語筆試(含聽力) 6月8日15:00-17:00
外語聽說測試 6月9日8:00起
三、誌願填報與投檔錄取
本市2024年誌願填報與投檔錄取辦法詳見市教育考試院公布的《上海市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誌願填報與投檔錄取實施辦法》。鼓勵上海考生報考外省市高校。
各普通高等學校根據經核定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對投檔名單內的考生進行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四、殘疾人招錄政策
根據《殘疾人教育條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等精神,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各普通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加分政策
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8號),2024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政策嚴格按照附件3所列項目及要求執行,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市教育考試院、各區教育局和高中階段學校等相關單位必須要高度重視高考加分工作,各盡其責、密切配合,落實“陽光公示”,嚴格規範上報、公示時間,加強對申請高考加分考生身份的聯合審查,防範和打擊身份造假。所有擬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市、區、校三級公示後方可予以確認。
教育部門要加強與民族、公安等部門的協作,嚴格執行民族成份及戶籍等變更工作要求,認真把關,從製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麵防範和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考試招生宣傳與服務
各普通高等學校、各區教育局要深入實施“高考護航行動”,加強正麵宣傳,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等媒介主動發聲,做好政策解讀、誌願填報、信息查詢、溫馨提示等服務工作,為考生提供考試招生全流程服務。加強考生誠信教育,重點宣傳涉考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製違紀、舞弊等行為,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考生提供合理便利,營造溫馨和諧的考試環境。堅持正確育人導向,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考成績、高校錄取分數線等發布工作,推動全社會樹立科學的人才觀、成才觀、教育觀。
各普通高等學校、各區教育局和考試機構要進一步分層分類開展培訓,做到“培訓全覆蓋、內容無盲區、對象無死角”,為考生提供形式多樣的誌願填報指導服務,指導考生合理填報高考誌願,指導考生妥善保管個人信息。嚴禁與校外培訓等社會機構合作,通過為考生提供誌願填報谘詢服務收取費用、謀取利益,提醒考生謹防“高價誌願填報指導”等詐騙陷阱。錄取期間,市教育考試院和各普通高等學校應向社會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谘詢電話,安排專人接訪,及時妥善處置信訪問題,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二)做好考務組織與安全保障
著力強化考試組織管理。嚴格按照教育部高考考務工作規定要求,落實落細組考任務,把安全保密工作擺在突出重要位置,強化命題、製卷、運送、保管、分發、施考、回收、評卷等關鍵環節和關鍵人員的管理,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嚴格執行工作人員和考生進入考點(考場)安全檢查工作規範,強化考點入口手機集中存放管理;做好考點、考場設備維護升級,落實5G信號屏蔽全覆蓋;配備智能安檢門,與人工檢查多重結合,嚴防手機等高科技作弊器材進入考點,確保手機帶不進、藏不了、用不了、傳不出;加強考務人員工作培訓,提高監考人員履職盡責能力。加大考場巡視力度,強化重點區域、場所考前考中檢查,嚴格執行考場視頻回放製度,嚴查違規違紀行為。加強部門協作機製,開展淨化涉考網絡環境、淨化考點周邊環境、打擊銷售作弊器材、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持續推進考試環境綜合治理,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考違法犯罪活動。
著力加強信息安全防護。規範高考成績發布,加強高考成績信息安全管理,優化完善高校及專業錄取分數線發布辦法,加強對中學、教師等相關責任主體的管理,嚴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傳炒作“高考狀元”“高考喜報”“高考升學率”“高分考生”等。市教育考試院應完善並強化填報誌願和投檔錄取的係統測試和模擬演練。重點加強對重要設備、信息係統和網站的監測和運行維護,及時堵塞安全技術漏洞。對考生的報名信息、成績信息、誌願填報數據、投檔錄取信息等進行嚴格保密,確保學生個人及招考信息安全,嚴防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並做好數據備份。
著力完善考試安全保障。提升風險防範化解能力水平,加強各環節風險梳理和排查,完善健全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製和預案。強化部門協同配合,加強治安、交通、衛生防疫、噪音治理、心理輔導等多方麵綜合服務保障。
(三)確保招生公平公正
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嚴格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工作紀律。各高校要嚴肅招生宣傳和谘詢工作紀律,招生宣傳的表述應當嚴謹、規範,不得采取不恰當的方式開展招生宣傳,不得以新生高額獎學金、違規承諾錄取(含承諾錄取專業、本碩博連讀或貫通等)、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爭搶生源。不得以優質生源登記表、誌願填報意向書等形式吸引、誤導學生。高校製作錄取通知書應堅持簡約、節約的原則,避免鋪張浪費。加強對招生隊伍的教育和培訓,確保工作人員準確掌握和解讀招考政策。認真落實教育部和國家郵政局有關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求,確保錄取通知書寄遞安全、及時、準確,並嚴格組織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嚴格執行國家、地方、高校和高中階段學校等多級信息公開製度,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按照保護學生個人隱私等法律法規要求,細化公開內容,規範公開程序,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加強考試招生培訓機構治理。市教育考試院和各區招考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高校、高中階段學校及其教師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形式的考試招生培訓活動。各校不得允許教育谘詢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或個人進入學校開展涉考培訓谘詢活動,或提供場地給有關機構或個人開展相關活動;不得向考生和家長宣傳推介有關機構或個人的相關活動。各區教育局要會同網信、科技、公安、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體育等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涉考培訓谘詢的規範治理,嚴厲打擊涉及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組織或參與考試作弊、幹擾破壞考試招生秩序等違規違法行為。
市教育考試院、各區教育局及招考機構、有關高校、高中階段學校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標準、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情況等相關信息。市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各區招考機構和高中階段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要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四)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對在高校招生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黨員和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嚴肅處理。對因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五)加強配套服務保障
本辦法有關條款涉及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與招生計劃等內容,由市教育考試院另行公布。
除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有新的規定或政策外,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秋季統一考試招生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附件:1.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表)
2.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副表)
3.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表
附件1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表)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考招生章程
(秋季統一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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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校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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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讀校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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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部與各校區地址,同時明確各年級及專業就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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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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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 □ 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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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學類型
|
□ 普通高等學校 □ 成人高等學校
□ 公辦高等學校 □ 民辦高等學校 □ 獨立學院
□ 高等專科學校 □ 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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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頒發學曆證書的院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
院校名稱
|
||
證書種類
|
修學期滿,符合畢業要求,頒發大學(學院)的本(專)科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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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院校招生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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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學校招生決策機構、業務機構及工作機製
|
||
七、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
|
|||
八、預留計劃數及使用辦法
|
|||
九、專業教學培養
使用外語語種
|
說明入學外語考試語種要求及外語教學語種
|
||
十、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
說明是否對考生身體素質、健康狀況有特殊要求
|
||
十一、錄取規則
|
說明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及專業調劑錄取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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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收費標準
|
學費標準
|
||
住宿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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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資助政策
|
說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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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監督機製及舉報電話
|
|||
十五、網址及聯係電話
|
|||
十六、其他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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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表)(營利性民辦高校用)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考招生章程
(秋季統一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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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校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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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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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讀校址
|
校本部與各校區地址,同時明確各年級及專業就讀地址
|
||
三、層次
|
□ 本科 □ 專科
|
||
四、辦學類型
|
□ 普通高等學校 □ 成人高等學校
□ 公辦高等學校 □ 民辦高等學校 □ 獨立學院
□ 高等專科學校 □ 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
||
五、頒發學曆證書的院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
院校名稱
|
||
證書種類
|
修學期滿,符合畢業要求,頒發學院的本(專)科畢業證書
|
||
六、院校招生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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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是營利性民辦高校,全稱為******學院有限(責任)公司;同時說明學校招生決策機構、業務機構及工作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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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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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預留計劃數及使用辦法
|
|||
九、專業教學培養
使用外語語種
|
說明入學外語考試語種要求及外語教學語種
|
||
十、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
說明是否對考生身體素質、健康狀況有特殊要求
|
||
十一、錄取規則
|
說明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及專業調劑錄取辦法等
|
||
十二、收費標準
|
學費標準
|
||
住宿費標準
|
|||
十三、資助政策
|
說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
||
十四、監督機製及舉報電話
|
|||
十五、網址及聯係電話
|
|||
十六、其他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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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副表)(全國統考/秋季統一高考)
院校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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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我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內容均合法真實有效,我校將嚴格按照經核定備案的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並承擔教育部關於“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規定的相關責任。
院校全稱(蓋章):
院校法定代表人(簽字):
招生辦公室負責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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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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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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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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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處:
|
高等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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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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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交流處(港澳台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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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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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處:
|
|
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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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學生處備案受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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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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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說 明
一、各高校按《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樣張表格如實填寫各項內容,已統一規範的文字表述不可任意修改。如有補充說明,可另用附件並在表中注明。
二、附件1中“二、就讀校址”可根據校區實際情況表述。如學生在讀期間可能涉及更換校區等情況,需要在“十六、其他須知”中注明。
三、未經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
四、附件1中“十一、錄取規則”中需說明作為錄取依據的總分的組成規則、同分規則、專業安排辦法等內容。
五、附件1中“十二、收費標準”相關內容請注明批文號。
六、章程涉及文件政策內容須注明文件全稱、文號等。
七、經核定的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附件3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表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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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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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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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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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證明單位
|
政
策
照
顧
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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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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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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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報考學校或區招考機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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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所在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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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少數民族
|
高中階段從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集地區轉學到本市的少數民族考生
|
5分,由報考學校或區招考機構審核
|
戶口簿和身份證
|
|
3
|
歸僑、歸僑子女
|
5分,由報考學校或區招考機構審核
|
上海市僑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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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華僑子女
|
5分,由報考學校或區招考機構審核
|
戶口所在區僑辦證明
|
||
5
|
台灣省籍(含台灣戶籍)考生
|
5分,由報考學校或區招考機構審核
|
上海市台聯會
|
||
6
|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
10分,由報考學校或區招考機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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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退伍證書、立功受獎證書、安置部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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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
|
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
|
20分,由報考學校或區招考機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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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4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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