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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享受各種政策照顧的考生資格及殘疾考生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審查辦法
2022-10-25
四川省教育考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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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照顧政策按《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實施規定》執行。符合政策照顧的考生資格及殘疾考生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審查辦法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退役軍人的審核程序

  (一)在戶口所在縣(市、區)招考機構報名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2004年以前個別地方未發證的,持安置地民政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持獲獎證書原件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局登記審核。

  (二)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專人審核考生《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或獲獎證書原件,確認無誤後,審核人在其證書複印件(或證明)上簽注“原件已核,屬實”和審核人姓名、審核日期,蓋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公章。

  (三)審核完畢,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登記造冊上報市(州)退役軍人事務局複核,市(州)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經複核合格的考生名單上報退役軍人事務廳。退役軍人事務廳於2023年4月28日前將核準的名單送省教育考試院。

  (四)考生將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驗證簽字並加蓋公章的證書(或證明)複印件交縣(市、區)招考機構,待相關部門核準後,縣(市、區)招考機構將證書複印件(或證明)裝入考生檔案。

  二、烈士子女的加分資格審核程序

  參照上述第一條的辦法執行(審核單位為民政部門),但須同時持公安部門出具的子女關係證明,交由縣(市、區)招考機構裝入考生檔案。

  三、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審核程序

  (一)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在高考報名後,持父(或母)獲獎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子女關係證明到縣(市、區)招考機構申請。

  (二)縣(市、區)招考機構指定專人審核考生提供的獲獎證書原件,經審核確認無誤,審核人在其證書複印件上簽注“原件已核,屬實”和審核人姓名、審核日期,蓋縣(市、區)招考機構公章。證書複印件和子女關係證明裝入考生紙質檔案。

  (三)審核完畢,縣(市、區)招考機構將符合照顧條件的考生登記造冊,於2023年4月14日上報市(州)招考機構複核,市(州)招考機構將經核準考生名單於4月28日前報省教育考試院。

  四、經省僑辦、省台聯審查合格的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名單,由省僑辦、省台聯於2023年4月28日前送省教育考試院。

  五、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報名後持退役軍人證原件及複印件,送當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其審核程序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退役軍人。

  六、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現役軍人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及其他現役軍人子女報名後,持相關證明材料送省軍區政治工作局審核。省軍區政治工作局於2023年4月28日前將核準的名單送省教育考試院。

  七、殘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的審核程序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和司法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參照公安機關實行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人民警察子女教育優待的通知》(司辦通〔2020〕32號)相關規定執行。

  八、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的審核程序

  按照應急管理部、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相關規定執行。

  九、獲得共青團中央“5A級青年誌願者”稱號的考生審核程序

  (一)考生須如實填寫《“5A級青年誌願者”資格認定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兩份,考生持一份《申報表》和相關證書到高考報名所在縣級團委申報。縣級團委確定專人負責審核考生相關證書原件,確認無誤後,在證書複印件上簽注“原件已核,屬實”並簽署審核人姓名、審核日期,加蓋單位公章,然後在考生《申報表》相應位置簽章後,將《申報表》、證書原件和簽字蓋章的複印件退還考生。縣級團委將審核合格的考生《申報表》上報市(州)團委,市(州)團委複核無誤並簽署意見後,再將合格名單附考生《申報表》上報團省委。團省委於2023年4月28日前將審定的考生名單送省教育考試院。

  (二)考生在向縣級團委申報並合格後,將另一份《申報表》附經團委簽蓋的證書複印件報縣(市、區)招考機構,由縣(市、區)招考機構進行申報公示。待省教育考試院公示後,縣(市、區)招考機構將證書複印件裝入考生檔案。

  十、殘疾考生申請提供合理便利審核程序

  縣(市、區)招考機構受理殘疾考生提出的申請後,應按照省招考委、省殘聯《關於轉發〈教育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49號)的要求,組織成立由招考機構、殘聯、衛生等相關部門專業人員構成的專家組,對申報殘疾考生身份及殘疾情況進行審查和現場確認,結合殘疾考生的殘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請以及本地考試組織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於2023年3月21日前形成書麵評估報告,並於3月31日前逐級報送省教育考試院。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縣(市、區)專家組評估意見,形成《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殘疾考生申請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並於4月14日前通過市、縣兩級招考機構逐級送達殘疾考生。對《告知書》內容有異議的殘疾考生可按照規定的受理時限,逐級提出書麵複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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