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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實施規定
2024-05-07
四川省教育考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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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高考報名

  (一)參加普通高考考生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學曆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尚在處罰期內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參加普通高校招收中職畢業生招生(以下簡稱對口招生)考試考生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對口招生考試的考生須是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成人中專、中師校和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其餘報考條件同普通高考。

  (三)參加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考考生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藏文、彝文一類模式(以下簡稱一類模式)高考的考生還須符合教育廳《關於加強一類模式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意見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號)的規定,具體報名資格審查辦法由阿壩州、甘孜州和涼山州招生考試機構製定。

  高考報名後至開考前,如發現在我省參加高考報名的考生中有上述不符合報考條件的情況,由省教育考試院取消其高考報名資格。

  (四)報名辦法

  我省高考報名辦法和工作安排按照《關於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高考報名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51號)執行。

二、考生檔案

  (一)考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其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體檢信息、誌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和試點市(州)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數據要確保真實準確、圖像規範,且與考生的《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誌願表》及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內容一致。

  (二)考生紙質檔案的建檔工作堅持報名點、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市(州)招生考試機構三級質量檢查驗收製度,責任落實到人。各中學和考生所在單位要逐項驗收《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和《誌願表》等材料的各項內容是否屬實、規範、準確、整潔,有無錯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項目填寫內容是否一致,本人簡曆是否連續。享受各類加分材料須層層審核蓋章。各中學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並對考生紙質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對口招生考試考生的建檔工作,除《四川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收中職畢業生實施規定》有特別規定的,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簡稱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政考工作按省招考委、教育廳《關於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號)執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麵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應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一)各地招考委應加強對體檢工作的領導,強化督促檢查,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體檢工作質量,並實行責任追究製。

  (二)體檢工作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須在指定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要選派思想好、業務強、作風正、敢於堅持原則、工作責任心強且當年無子女參加普通高考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檢工作,主檢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

  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省招考委、原省衛計委《關於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號),省招考委、原衛生廳《關於轉發〈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號)、《關於普通高考體檢不得使用直接熒光屏透視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於轉發〈教育部關於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號)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2017年印製)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軍事院校招生、定向培養軍士、公安院校招生的體檢工作另文規定。其他學校有符合規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學校自行組織相應的檢查。

  (四)對體檢結論為“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異議,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組織複查一次;複查後不能作出準確結論的,由考生提出申請,經主檢醫師簽署意見,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出具情況介紹並上報市(州)招生考試機構,由市(州)招生考試機構確定醫院再複查一次,複查工作原則上在4月30日前結束。對複查結論仍有異議的,由省招考委指定的終檢醫院作出最終裁定。

  (五)非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醫療單位為考生提供的體檢材料、作出的體檢結論,一律無效。

  (六)體檢費按各市(州)物價、財政部門審定的標準執行。負責體檢的單位除按規定收取考生體檢費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

  (七)5月底起,考生可登錄本市(州)指定平台,查詢本人體檢信息,對照體檢受限條款在填報誌願時回避受限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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