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天津農學院招生工作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農學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農學院開展招生谘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農學院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碩士、本科、高職
四、學校代碼:10061
五、學校地址:東校區:天津市西青區津靜路22號
西校區:天津市西青區津同公路19號
六、學校基本概況:天津農學院創建於一九七六年,是天津市唯一的高等農業院校。目前校園占地麵積1049畝,校舍建築麵積30萬平方米。全日製在校生1.3萬餘人。擁有專任教師693人,具有博士學位的175人,有教授122人、副教授254人。現有45個本科專業及專業方向、16個高職專業,涵蓋農、工、理、管、經、文、藝術等7個學科門類。水產養殖、作物遺傳育種、獸醫學、果樹學是天津市重點學科,農學和水產養殖學為教育部特色專業建設點,水產生態與養殖實驗室為天津市重點實驗室,水產生態與養殖實驗教學中心為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並擁有國家大宗淡水魚加工技術研發分中心。是天津市第4所市級示範性軟件學院建設單位。在2007年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教學評估中,獲得優秀。經過多年的辦學實踐,形成了緊貼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於都市型現代農業的鮮明辦學特色。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天津農學院設招生委員會,下設普通本科、高職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招生領導小組),全麵負責學校的本科、高職招生工作,在紀檢監察辦公室的全程監督下製定本科、高職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本科、高職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天津農學院設普通本科、高職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天津農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製定2015年麵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預留計劃數不超過學校本科招生計劃的1%),並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向社會公布(分省分專業招生規模以有關省級招辦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同時還將通過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同意,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生源好、誌願足、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適當調用預留計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七條 天津農學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製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誌願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麵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條 院校誌願錄取時,平行誌願錄取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非平行誌願錄取以誌願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誌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誌願報考天津農學院的考生,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製線上第一誌願報考天津農學院的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錄取第二誌願報考我校的考生,依次類推。
第九條 專業誌願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誌願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誌願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誌願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後一個專業誌願。在考生所報專業誌願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做退檔處理。專業誌願不設分數級差。
第十條 對江蘇省考生:按照“先分數(即投檔分)後等級”的原則進行錄取。若投檔分相同,則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還相同,則按4門必測科目等級高低的順序擇優錄取。參加本科錄取時,兩門選測科目等級不得低於“B”。
對北京市考生:本科批次在以高考成績為錄取主要依據的前提下,結合學生會考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對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照“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的規則進行專業錄取,即指對已經投檔的考生,按專業誌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由招生院校審核在符合身體等其他條件的前提下,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擇優安排專業。
對浙江省考生:我校2017年在浙江招生專業(類)對考試科目要求,綜合素質檔案的使用辦法以浙江省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及我校官方網站公示為準。
對天津市考生:
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中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政治、地理、曆史等8個學科成績等第獲得8個A等(簡稱8A)的考生,如投檔後排名在院校前10%的,可優先安排專業。優先安排專業時,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績和專業誌願,以高考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專業。
安排專業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優先安排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安排專業。
退檔處理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先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
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時,先比較獲得A等第的個數,如A等第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第的個數,以此類推。
評價考生的綜合素質時,依據考生的學業類(含學業成績、課程修習情況)和非學業類(含道德品質、社會實踐、社區服務、獲獎情況)兩方麵情況綜合比較,進行評價。如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相同,再依次參考學業水平單科考試成績(如文科考生依次參考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理科考生依次參考語文、政治、曆史、地理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第十一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製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
第十二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英語、數學單科分數較高的考生。天津市和北京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條之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入學三個月內,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複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天津農學院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五條 報考我校英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且成績合格。對天津市考生,同時要求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英語學科成績等第為A,否則該專業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 對於環境設計專業,我校隻錄取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統考專業測試成績達到本科報考資格的考生,並且需文化課高考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本科錄取控製分數線及以上。錄取時,根據招生計劃,德、智、體全麵考核,按綜合分(綜合分=文化考試成績×50%+藝術類統考專業測試成績×50%)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當綜合分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藝術類統考專業測試成績較佳考生。在錄取過程中,我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及招生計劃執行情況在招生總計劃內做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天津農學院係農業院校,享受農業高校優惠的錄取政策(環境設計專業除外)。若生源不足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可對第一誌願報考天津農學院的考生依次降分錄取,以滿額為限;降至線下10分,仍不滿額時,再行錄取分數線上學校二誌願及順序誌願的考生。
第十八條 學費標準:本科普通類專業為4400~5400元/生·年,高職普通類專業為5000~5500元/生·年,環境設計專業為12000元/生·年,軟件工程專業(天津市“3+1”教學模式示範專業)按照天津市發改委批準的示範性軟件學院收費標準執行,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高職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為15000元/生·年,學費標準若有調整,以天津市物價局公布的學費標準為準。住宿費標準:根據不同的住宿條件,住宿費為1000~1200元/生·年。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2015年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十九條 天津農學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後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二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將進行入學資格的複查。對存在弄虛作假、循私舞弊,騙取高考加分資格或企圖冒名頂替入學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規定,堅決取消其入學資格,已報到入學的取消其學籍,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並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同時將配合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依據《天津農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根據我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數和報考我校考生當地高考成績排名,文科排在前6%、理科排在前5%的考生,報到入學後可自主選擇專業一次。其他考生如有調整專業要求,需在第一學期末,經對本人學業及各方麵表現考核後,結合學校資源狀況進行調整。另外,從2011級學生開始,我校開展“拔尖人才培養計劃”試點,對學生實施分層教學和分類培養。
學校開設輔修專業和雙學位,有條件的學生可選擇本校開設的輔修專業進行輔修,成績合格者頒發輔修證書。跨學科門類輔修第二專業,通過論文答辯並符合該專業學位授予標準者可獲得該專業學位。所有輔修專業均利用節假日單獨開課。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後,統一在西校區上課,一年後部分本科專業學生轉到東校區上課。
第二十四條 天津農學院設有國家獎學金、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王克昌獎學金和優秀學生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本人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四級困難認定後可獲得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資助,同時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校還為特困生設立了數百個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五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按國家規定,頒發天津農學院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天津農學院學分製學士學位條例實施細則》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高職升本科畢業生在畢業證書中注明“專科起點”字樣;高職畢業生在畢業證書中注明“高職”字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僅適用於2015年度天津農學院本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天津農學院普通本科、高職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天津農學院有關本科、高職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在招生谘詢過程中,天津農學院谘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誌願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天津農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谘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網址:http://www.tjau.edu.cn
E-mail: tjauzb@126.com
電話:022-23799551、022-23792191
東校區:天津市西青區津靜路22號 郵政編碼:300384
西校區:天津市西青區津同公路19號 郵政編碼:3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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