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招生工作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開展招生谘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以下簡稱“珠江學院”)
二、辦學類型:獨立學院
三、辦學層次:本科
四、學校代碼:14087
五、學校地址:天津市寶坻區京津新城珠江北環東路2號
六、學校基本概況:
珠江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由天津財經大學與廣東珠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舉辦,按照獨立學院的模式和機製建立的本科層次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學院麵向全國招生,納入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畢業頒發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珠江學院是以管理學和經濟學為主,兼有理、工、文、藝術學科的獨立學院。現設有會計學、財務管理、審計學、金融學、保險學、經濟統計學、應用統計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商務、工商管理、旅遊管理、酒店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市場營銷、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管理與信息係統、物聯網工程、網絡工程、英語、日語、俄語、漢語國際教育、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音樂學、服裝與服飾設計、廣告學、傳播學29個本科專業。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珠江學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麵負責學院招生工作,製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珠江學院成立招生監察領導小組,對學院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領導小組在監察處設立招生監督舉報電話,全麵接受考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學院設有招生工作辦公室,其為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 珠江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製訂2016年麵向全國的招生計劃。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向社會公布;同時還將通過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在招生錄取過程中,預留計劃的使用須經院招生工作委員會同意,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用於對生源好、誌願足、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做適當調整。預留計劃數不超過學院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八條 學費標準:經濟學類、文學類、管理學類專業15000元/生/年,理學類、工學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16000元/生/年,藝術學類專業21000元/生/年,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費以天津市物價部門批複為準。住宿費標準:1500元/生/年。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珠江學院下發的2016年新生報到手冊。如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珠江學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製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誌願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麵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院校誌願錄取以誌願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院校誌願為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誌願報考珠江學院的考生,隻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製線上第一誌願報考珠江學院的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誌願報考我院考生,依次類推。平行誌願錄取執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錄取規定。
第十一條 專業誌願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誌願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誌願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誌願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後一個專業誌願。在考生所報專業誌願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誌願不設分數級差。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進檔後,對進檔考生采用專業誌願清的錄取原則。江蘇省考生進檔後,對進檔考生按總分排序,當總分相同時,再參考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依照江蘇省相關規定排序。
第十二條 根據專業培養要求,報考應用統計學專業的考生,高考數學成績須不低於80分;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高考英語成績須不低於75分;報考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考生,高考數學和英語成績均須不低於75分。江蘇省報考應用統計學專業的考生,數學高考成績須不低於85分;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英語高考成績須不低於60分;報考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考生,數學高考成績須不低於80,英語高考成績均須不低於60分。
第十三條 對於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原則執行。按含有加分的投檔成績決定是否錄取,在安排專業時依據含有加分的投檔成績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根據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以及學院的實際,對天津考生的錄取原則如下:
1、堅持德智體全麵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主要入學考核依據,根據考生誌願,參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2、專業錄取。高考分數相同,如果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第仍相同,則優先錄取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較佳的考生;如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第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相同,再參考學生水平單科考試成績(文科生依次參考數學、英語、語文、政治、曆史、地理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理科生依次參考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3、退檔處理。高考分數相同,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第較低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第相同,則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
4、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時,先比較獲得A等第的個數,如A等第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第的個數,以此類推。評價考生的綜合素質時,依據考生的學業類(含學業成績、課程修習情況)和非學業類(含道德品質、社會實踐、社會實踐、社區服務、獲獎情況)兩個方麵情況綜合比較,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我院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專業對考試科目要求、綜合素質檔案的使用辦法以兩地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及我院官方網站公示為準。
第十六條 藝術類考生錄取規則如下:
凡報考我院美術類專業的考生,須獲得所在省、市、自治區統考專業合格證書,即具有報名資格。天津、山東報考我院音樂學專業的考生須取得任意一所本科層次院校音樂類專業合格成績(本科層次);其他省市報考我院音樂學專業的考生須獲得所在省、市、自治區統考專業合格證書,即具有報名資格。
凡報考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美術類專業的考生,文化考試成績須達到本省美術類本科控製分數線,填報我院誌願,按照各省(市、自治區)規定投檔原則,參照考生所填誌願順序,對進檔考生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並擇優錄取。(如考生所在地區有特殊規定,以當地招考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2016年我院音樂學專業麵向天津、山東、浙江、河北、內蒙古、山西六個地區招生,凡報考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音樂學專業的考生,文化考試成績須達到本省音樂類本科控製分數線,填報我院誌願,按照各省(市、自治區)規定投檔原則,參照考生所填誌願順序,對進檔考生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並擇優錄取。(如考生所在地區有特殊規定,以當地招考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音樂學專業綜合分換算方法如下:
省份 | 音樂學專業綜合分 |
天津 | 綜合分=文化課 |
山東 | 綜合分=文化課 |
浙江 | 綜合分=浙江省藝術類音樂綜合分 |
河北 | 綜合分=(文化課/7.5)+(專業課/2) |
內蒙古 | 綜合分=(文化課·0.6)+(專業課·0.4) |
山西 | 綜合分=(文化課/7.5)+專業課 |
第十七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數學、英語單科分數較高的考生。
第十八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複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珠江學院部分招生專業設有雙語(漢語和英語)教學專業課程。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二十條 珠江學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後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複試與複查
第二十一條 凡被我院錄取的藝術類考生在入學報到前,學院按照招生政策對其進行體檢複查,並按照錄取標準進行專業複查考試;對複查不合格,不符合招生條件或有舞弊行為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 後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依據《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學生管理細則》、《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製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四條 珠江學院通過科學合理設置課程、適時調整教學內容、積極改革教學方式、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全麵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尤其注重學生英語實際能力和專業實踐能力的培養。
第二十五條 我院是獨立學院,屬於民辦性質,尚未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和減免學費工作,經濟困難考生慎重填報。珠江學院設有覆蓋麵達20%以上的多種形式獎學金。
第二十六條 對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學生,頒發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符合國家及我院有關規定的畢業生,授予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僅適用於2016年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審查通過,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審核。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凡以前珠江學院有關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在招生谘詢過程中珠江學院谘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誌願的參考,不屬於學校錄取承諾。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珠江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谘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網址:zhujiang.tjufe.edu.cn
E-mail:zhujiangzhaoban@163.com
電話:022-22410821 22412000
傳真:022-22410821 22410864
郵編:3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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