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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音樂學院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8-05-24
天津音樂學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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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院招生工作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全稱為天津音樂學院,部頒代碼10072。學院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57號(北院),天津市河東區十四經路9號(南院)。

  第三條 學院是由天津市政府舉辦、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管理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院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麵負責學院招生工作,製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六條 學院紀檢監察室是招生工作的監察機構,對招生工作全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院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確定招生專業、規模。

  第八條 學院是獨立設置藝術院校,不做分省計劃。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製定麵向全國的分專業招生計劃,通過招生簡章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學院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的招生專業(類)對考試科目要求、綜合素質檔案的使用辦法以當地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及我院官方網站公示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院執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製定的錄取政策,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以考生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擇優錄取,自覺接受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學院是教育部批準的自主劃定文化課錄取最低控製線的院校之一,根據前款規定,按照學院劃定的文化課最低控製線錄取。文化課成績不分文科、理科,不含各類錄取政策加分。

  第十二條 經政審體檢合格,音樂學專業(包括音樂學理論、音樂教育、音樂商務與音樂傳媒和音樂批評招考方向),校考專業考試合格,文化課(750分滿分)成績達到我院錄取控製分數線後,按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其他專業在文化課成績(750分滿分)達到我院錄取控製分數線後,按校考專業各招考方向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江蘇、新疆、上海等省市高考總成績折合為750分計算。

  第十三條 考生須按照本省要求參加所在省組織的藝術類統考或聯考,成績合格,方可報名參加我院專業考試。省統考或聯考未涉及專業的考生,可直接報考我院。考生必須參加我院組織的專業考試,取得文化課考試通知後方可填報誌願。

  第十四條 學院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學院各專業學習的身體條件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複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院各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為英語。

  第十六條 學院年度招生專業和專業考試內容通過招生簡章發布。

  第十七條 學院接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後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

第五章 新生入學

  第十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根據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5天。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相關規定進行全麵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出,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後,依據《天津音樂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天津音樂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製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一條 新生一律繳費上學,本科學費標準:藝術與科技專業12000元/學年,其他專業15000元/學年。學院實行獎學金製,對品學兼優學生進行獎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按照財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財務司、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聯合下發的《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簡介》(隨錄取通知書寄送)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後,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市市區學生實行走讀,本市郊縣及外省市學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標準:1000元/生/學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入學後使用的樂器除大型樂器、鋼琴、豎琴外均應自備,確有困難者可向學院申請租賃。

  第二十四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音樂學院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我院學位相關規定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隻適用於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天津音樂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前我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在招生谘詢過程中我院谘詢人員的谘詢內容僅供考生和家長參考,不屬於學院錄取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天津音樂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谘詢、聯係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網址:www.tjcm.edu.cn

  E-mail:zsb@tjcm.edu.cn

  電話:022-24160044(兼傳真)

  郵編:300171

  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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