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貫徹落實“南疆各民族實行同等教育優惠政策,實行高考招生計劃單列”實施方案的意見》(教學廳函〔2015〕37號),確定照顧加分的項目、範圍和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2)烈士子女,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和單列類招生計劃的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考生,父母雙方為上述民族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5分投檔;父母一方為漢族等其他民族、另一方為上述11個民族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回族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
(5)報考民語言類招生計劃的漢族或其他民族(已享受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或單列類招生計劃照顧加分政策的11個民族除外)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6)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區、喀什地區、克孜勒蘇州、阿克蘇地區)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考生中,對上述第(4)條所列11個民族之外的其他各族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5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5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報考普通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致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普通高校,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實施細則》(新民發〔2014〕144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3.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子女報考普通高校,按照《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4.經共青團中央青年誌願者守信聯合激勵係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誌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5.各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經認真審核、確認、簽字並向社會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網站、新聞媒體、當地中學)後,須填寫《加分考生彙總登記表》,並加蓋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公章,在規定時間上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一經上報,不得變動,否則無效。所有加分一律計入高考總成績。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高考總成績。
56.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7.考生自願填報有關高校對口援疆扶貧計劃和定向就業招生計劃誌願並按有關政策被錄取,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校及相關地州、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58.我區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繼續執行“先統招、後定向”的投檔原則。在同一誌願(組)投檔時,首先根據考生的統招計劃誌願進行投檔,再根據考生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誌願進行投檔。相關院校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投檔線在該校統招計劃投檔線下20分以內,且不低於相應批次投檔控製分數線。第一誌願(組)統招計劃生源不足或隻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院校投檔線不低於相應批次的投檔控製分數線。如生源仍不足,可征求院校意見麵向社會征集誌願或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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