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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
    2021-05-2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考試院
    作者:
    關注掌上高考
    

      為做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於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1〕1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自治區2021年高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采取多元化的評價模式:“高考統考成績+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地方和學校考試(考查)”,即:2021年高考統考成績仍然作為劃定各批次投檔控製分數線和錄取時投檔的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地方和學校考試(考查)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作為參考。

      一、報名

      1.考生報名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報名辦法按自治區教育廳、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自治區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新教廳〔2020〕141號)執行。

      2.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要加強在報名、考試、誌願填報、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承諾被錄取後保證按時報到就學。

      二、考生電子檔案

      3.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誌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4.各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製訂本地區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製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5.自治區教育考試院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各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並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切實加強考生電子檔案管理,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6.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由所在中學負責組建,檔案內容必須完整、準確、規範。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到所在中學領取經密封的紙介質檔案,報到時交給錄取高校。錄取高校要認真查驗考生紙介質檔案密封是否完好無損。領取紙介質檔案時雙方要履行簽字交接手續。各中學要加強對考生紙介質檔案的管理,不得將未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錄取的考生檔案提供給高校或個人。

      已錄取考生的報名表、體檢表、誌願表等信息,由錄取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將考生的電子檔案信息直接打印成紙質材料並加蓋公章,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麵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社區、街道辦事處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刑罰、處罰期內的;

      (3)違反自治區相關法規、條例,正在接受相關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報考軍警公安類或提前批次有相關要求的高校,考生還須參加專門組織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報考本科提前批次其他類別的考生還須按招生高校要求進行專門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9.普通高考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各地要嚴格按照自治區統一要求,認真做好考生的體檢工作。

      10.考生體檢須在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格檢查表》上主檢醫師填寫的體檢結果、結論和簽名必須準確清晰,並經體檢醫院審核蓋章方為有效。

      11.體檢工作結束後,各地招生考試機構須將所有體檢結果及時反饋給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直至考生本人。需進行複檢的考生,要經地(州、市)體檢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複檢。在填報誌願時,考生應根據體檢結果合理選擇報考的院校和專業,各中學應指導專業受限和殘疾考生合理填報誌願。

      12.自治區人民醫院為自治區普通高考體檢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麵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14.各級招生委員會要結合教育部辦公廳、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關於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精神進行宣傳和執行。

      15.體檢工作其他事項按《關於做好自治區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等四項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新教廳〔2021〕6號)執行。

      五、考試與評卷

      16.普通高考計劃類型、考試科目

      (1)計劃類型

      自治區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計劃設“普通類”和“單列類”兩個類型。“普通類”招生計劃麵向各民族考生報考,“單列類”招生計劃麵向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考生報考。

      (2)考試科目

      ①文化課考試科目

      “普通類”招生計劃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除外語科目外,其他科目均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其中,外語科目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外語科目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聽力部分為必考內容,其成績不計入高考外語科目成績總分,按考生聽力考試實際得分計入聽力單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是否做錄取參考由高校決定。試卷筆試部分的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筆試部分的卷麵成績乘以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外語科目不組織口試。

      “單列類”招生計劃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或民族語文。選擇應試外語科目的考生,可兼報“普通類”。選擇應試民族語文科目的考生,不兼報“普通類”,單獨設置招生計劃。

      選擇應試外語科目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與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和要求相同。

      選擇應試民族語文科目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民族語文。其中,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民族語文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維吾爾語、哈薩克語、柯爾克孜語、蒙古語)。

      ②專業課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統考;報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統考;報考其他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按所報考高校要求參加自治區統考或校考。

      (3)往屆“民語言類”考生繼續執行2020年普通高考“民語言類”相關政策,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民族語文。其中,語文科目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民族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維吾爾語、哈薩克語、柯爾克孜語、蒙古語)。單獨設置招生計劃。

      17.“三校生升高職”計劃類型、考試科目

      (1)計劃類型

      自治區2021年“三校生升高職”招生計劃設“普通類”和“單列類”兩個類型。“普通類”招生計劃麵向各民族考生可報考,“單列類”招生計劃麵向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考生報考。

      (2)考試科目

      ①文化課考試科目

      “普通類”和“單列類”文化課考試科目均為:語文、數學、政治理論。所有科目均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

      ②專業課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統考;報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統考。

      18.文化課考試時間為6月7日至9日。

      2021年普通高考文化課考試時間表

      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9:00—11:30

      語  文 15:00—17:00

      數  學

      6月8日 9:00—11:30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15:00—17:00

      外  語

      6月9日 9:00—11:30

      民族語文 

      2021年“三校生升高職”文化課考試時間表

      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9:00—11:30

      語  文 15:00—17:00

      數  學

      6月8日  15:00—17:00

      政治理論

      19.各級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成立由招生考試機構、保密、公安、紀檢等部門人員組成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試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規章製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保密室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設立考區。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製、值班製度和第一時間報告製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同時報告本地招生委員會,並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20.各地政府主管領導是本地區高考第一負責人。各考區負責人員名單須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考區下設考點,考點下設考場,實行分級管理。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中學有承擔考點的義務。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準。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一般在標準化考點舉行,確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設備。

      21.高考期間,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派出巡考組,對各地考試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嚴格實行考風考紀違規上報製度,重大事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瞞報、漏報,否則將追究主管領導及當事人責任。

      22.各地要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修訂)》(新教廳〔2019〕50號)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23.全國統考和自治區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高校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結合本校考生答題實際情況,製訂評分細則。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和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考試結束後,各地須配合教育部考試中心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24.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評卷工作。區內各高校有責任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任務,各中學教師也有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義務。評卷點設施設備及場地應符合評卷的要求,具備便於封閉和管理、學科門類齊全、師資力量雄厚、教學管理水平高等條件。評卷點要成立領導小組,並逐步建立起比較穩定的評卷教師骨幹隊伍,評卷教師從高校和高中骨幹教師中選聘。評卷期間自治區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巡視人員對評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要嚴格按照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評卷工作,加強評卷工作人員管理。

      25.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規範做好高考成績發布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隻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六、招生章程

      26.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區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7.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28.根據教育部統一安排,高校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須按時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9.招生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提供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係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製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後,報自治區教育廳核定。

      30.高校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將主管部門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彙總並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31.考生填報誌願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及中學要指導考生認真閱讀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內容。考生如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關內容而影響錄取結果,後果由考生自負。

      七、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32.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曆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彙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內,可按有關計劃管理編製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製、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

      承擔“內地高校支援新疆培養少數民族人才協作計劃”任務的院校,按照教育部民族教育司核定的規模,在“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編製核對係統”中編製預科班分專業計劃。

      33.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4.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可麵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麵向全區招生。

      35.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36.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製原則和要求編製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7.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審核、彙總我區所屬高校編製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自治區所屬高校擬安排在內地省(區、市)的招生計劃,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係安排。

      38.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審核、彙總本部門(單位)所屬高校編製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

      39.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負責通過2021年普通高校在疆招生計劃專業目錄,及時、規範、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劃信息。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彙總編輯各高校在我區招生計劃專業目錄期間,將在網上與各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各高校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在網上進行計劃核對、確認工作。

      40.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彙總分送,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我區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41.錄取期間,各高校對分專業計劃的調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係統”在網上進行,並須征得高校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的同意。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係統”中核實確認後,於同批次投檔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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