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錄取
49.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50.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根據高校在疆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招生計劃類型各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
藝術類本科文化課分數線按不低於各計劃類型理工類本科二批次分數線的75%劃定,其中舞蹈學類、表演專業按不低於各計劃類型理工類本科二批次分數線的65%劃定。
51.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照平行誌願投檔規則,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高校根據在自治區公布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並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52.本科提前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高校專項計劃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采用“梯度誌願”方式投檔,投檔原則為“誌願優先,遵循分數”。
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職(專科)批次和“三校生升高職”批次采用“平行誌願”方式投檔,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誌願”。首先將同一科類考生按高考總分(含政策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據排序逐個對考生按所填報的“平行誌願”院校的順序進行檢索,被檢索的誌願一經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報考普通類或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排序;理工類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排序。報考單列類(選考民族語文)招生計劃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民族語文排序;理工類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民族語文排序。“平行誌願”實行一次性投檔,不補充投檔。
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統一公布進行網上征集誌願。
53.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將於6月30日前統一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第一誌願報考A段藝術類高校的考生文化課考試成績告知高校;第一誌願招生高校須將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次錄取,並按照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的要求及時報送擬錄取結果。
54.報考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考生可以兼報普通類招生計劃,每批次錄取時,先向其所填報的普通類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如被錄取,誌願庫則自動取消該考生填報的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高校誌願;如未被錄取,繼續按考生所填報的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
55.高校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在疆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56.高校錄取新生要按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聯係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將按教育部規定,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麵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57.為了加強錄取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嚴格按錄取程序操作,錄取新生嚴格按誌願、分數投檔。考生一經錄取,即被視為考生本人正當權益得以維護,投檔狀態自動消除,不能進行第二次投檔錄取。
58.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製,不得在國家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製。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麵試、測試,並作為錄取依據。
59.嚴格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貫徹落實“南疆各民族實行同等教育優惠政策,實行高考招生計劃單列”實施方案的意見》(教學廳函〔2015〕37號)及教育部、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務院台辦等五部門文件精神,確定加分項目、範圍和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檔。
(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20分投檔。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含台灣戶籍)考生,增加10分投檔。
(4)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區、喀什地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克蘇地區)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考生,經審核符合“南疆單列計劃”報考條件的,增加10分投檔。
(5)報考普通類及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的考生,增加15分投檔。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回族考生,增加5分投檔。
60.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凡符合第59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學校四級網上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
6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致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人民警察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實施細則》(新民發〔2014〕14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誌願者守信聯合激勵係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誌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62.各地招生考試機構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經認真審核、確認、簽字並向社會公示(主要渠道是地縣兩級招生網站、新聞媒體、當地中學、班級)無異議後,須填寫《加分考生彙總登記表》,並加蓋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公章,在規定時間上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一經上報,不得變動,否則視為無效。
63.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64.考生自願填報有關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含對口援疆計劃)並按有關政策被錄取的,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校及相關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有意向填報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考生,在填報誌願前,應了解相關定向就業單位公布的《定向就業協議》。對口援疆計劃隻限對口援疆受援地區(含兵團係統及各師)的考生報考。高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65.我區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本科提前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繼續執行“先統招、後定向”的投檔原則。在同一誌願投檔時,首先根據考生的統招計劃誌願進行投檔,再根據考生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誌願進行投檔。相關院校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投檔線在該校統招計劃投檔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投檔控製分數線以上。第一誌願統招計劃生源不足或隻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院校投檔線不低於同批次投檔控製分數線。未完成的定向就業計劃,麵向社會征集誌願或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66.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參與高校定向就業招生錄取工作。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有關考生收取國家收費政策規定範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67.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要加強招生錄取工作的檔案管理,招生計劃調整等重要決策要做好集體研究的記錄和歸檔工作。高校調整計劃應在自治區相應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後的計劃數、考生誌願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投放在自治區未完成的招生來源計劃,須在自治區公開征集誌願錄取。
68.被預科計劃錄取的學生,應該按照招生學校相關專業要求完成預科階段學習,預科學習時間及學習地點由招生學校確定。學生預科學習期滿並經考核合格後,轉入招生學校安排的專業學習。
69.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後,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並增補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計劃。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自治區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高校應妥善保管錄取考生名冊,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後果由高校負責。
高校根據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並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70.錄取期間,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自治區所屬高校、兵團所屬高校應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谘詢及申訴渠道,並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
71.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考生可通過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高考成績、錄取結果。
72.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新疆招生網進行核實和確認。錄取通知書與新疆招生網查詢錄取結果一致為有效信息。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麵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打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73.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我區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後20日內報送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74.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台。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陽光高考”平台上審核確認後下載數據並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及時將保送生錄取名冊郵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麵報告。
75.所有高校的各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
76.由於網絡傳輸、工作失誤、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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