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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24年高考招生工作規定
2024-06-27
新疆教育廳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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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做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自治區2024年高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采取多元化的評價模式:“高考統考成績+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地方和學校考試(考查)”,即:2024年高考統考成績仍然作為劃定各批次投檔控製分數線和錄取時投檔的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地方和學校考試(考查)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作為參考。

一、報名

  1.考生報名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報名辦法按自治區教育廳、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自治區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新教廳〔2023〕84號)執行。

  2.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要加強在報名、體檢、考試、誌願填報、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承諾被錄取後按時報到就學。

二、考生電子檔案

  3.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誌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數據要確保真實準確、圖像規範,且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內容一致。

  4.各地(州、市)教育考試機構應根據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製訂本地區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製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5.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各地(州、市)教育考試機構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並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切實加強考生電子檔案管理,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6.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由所在中學負責組建,檔案內容必須完整、準確、規範。各中學要加強對考生紙介質檔案的建立與管理,並對考生紙介質檔案的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不得將未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錄取的考生檔案提供給高校或個人。

  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到所在中學領取經密封的紙介質檔案,報到時交給錄取高校。錄取高校要認真查驗考生紙介質檔案密封是否完好無損。領取紙介質檔案時雙方要履行簽字交接手續。

  已錄取考生的報名表、體檢表、誌願表等信息,由錄取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將考生的電子檔案信息直接打印成紙質材料並加蓋公章,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麵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或社區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9.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各地要嚴格按照自治區統一要求,認真做好考生的體檢工作。

  10.考生體檢須在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格檢查表》上主檢醫師填寫的體檢結果、結論和簽名必須準確清晰,並經體檢醫院審核蓋章方為有效。

  11.體檢工作結束後,各地教育考試機構須將所有體檢結果及時反饋給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直至考生本人。需進行複檢的考生,要經地(州、市)體檢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複檢。在填報誌願時,考生應根據體檢結果合理選擇報考的高校和專業,各中學應指導專業受限和殘疾考生合理填報誌願。

  12.自治區人民醫院為自治區普通高考體檢終檢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14.各級招生委員會要結合教育部辦公廳、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關於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精神進行宣傳和執行。

  15.體檢工作其他事項按《關於做好自治區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等四項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新教廳〔2024〕14號)執行。

五、考試與評卷

  16.普通高考計劃類型、考試科目

  (1)計劃類型

  自治區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計劃設“普通類”和“單列類”兩個類型。“普通類”招生計劃麵向各民族考生報考,“單列類”招生計劃麵向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考生報考。

  (2)考試科目

  ①文化課考試科目

  “普通類”招生計劃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除外語科目外,其他科目均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其中,外語科目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外語科目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聽力部分為必考內容,其成績不計入高考外語科目成績總分,按考生聽力考試實際得分計入聽力單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是否做錄取參考由高校決定。試卷筆試部分的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筆試部分的卷麵成績乘以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外語科目不組織口試。

  “單列類”招生計劃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或民族語文。選擇應試外語科目的考生,可兼報“普通類”招生計劃。選擇應試民族語文科目的考生,不可兼報“普通類”招生計劃,單獨設置招生計劃。

  選擇應試外語科目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與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和要求相同。

  選擇應試民族語文科目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民族語文。其中,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民族語文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維吾爾語、哈薩克語、柯爾克孜語、蒙古語)。

  ②專業課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統考;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統考,其中報考戲曲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省際聯考;考生結合自身情況,在相應專業統考測試合格基礎上,按相關高校要求參加校考。

  17.“三校生升高職”計劃類型、考試科目

  (1)計劃類型

  自治區2024年“三校生升高職”招生計劃設“普通類”和“單列類”兩個類型。“普通類”招生計劃麵向各民族考生報考,“單列類”招生計劃麵向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考生報考。

  (2)考試科目

  ①文化課考試科目

  “普通類”和“單列類”文化課考試科目均為:語文、數學、政治理論。所有科目均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

  ②專業課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統考;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統考。

  18.文化課考試時間為6月7日至8日。

  2024年普通高考文化課考試時間表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6月7日

9:00—11:30

語 文

15:00—17:00

數 學

6月8日

9:00—11:30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15:00—17:00

外 語

  2024年“三校生升高職”文化課考試時間表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6月7日

9:00—11:30

語 文

15:00—17:00

數 學

6月8日

15:00—17:00

政治理論

  19.各級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成立由教育考試機構、保密、公安、紀檢等部門人員組成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試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規章製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保密室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設立考區。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製、值班製度和第一時間報告製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同時報告本地招生委員會,並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20.各地政府主管領導是本地區高考第一負責人。各考區負責人員名單須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考區下設考點,考點下設考場,實行分級管理。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中學有承擔考點的義務。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準。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一般在標準化考點舉行,確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設備。

  21.高考期間,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派出巡考組對各地考試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嚴格實行考風考紀違規上報製度,重大事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瞞報、漏報,否則將追究主管領導及當事人責任。

  22.各地要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修訂)》(新教廳〔2019〕50號)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23.全國統考和自治區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高校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評分參考(指南),結合本校考生答題實際情況,製訂評分細則。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和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考試結束後,各地須配合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24.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評卷工作。區內各高校有責任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任務,各中學教師也有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義務。評卷點設施設備及場地應符合評卷的要求,具備便於封閉和管理、學科門類齊全、師資力量雄厚、教學管理水平高等條件。評卷點要成立領導小組,並逐步建立起比較穩定的評卷教師骨幹隊伍,評卷教師從高校和高中骨幹教師中選聘。評卷期間自治區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巡視人員對評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要嚴格按照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評卷工作,加強評卷工作人員管理。

  25.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規範做好高考成績發布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隻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或變相炒作高考“狀元”“升學率”“上線率”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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