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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2024-04-24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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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縣(市、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現將《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各校要堅持“穩中求進,以進促穩”工作總基調,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加強規範管理、維護公平公正,確保2024年考試招生工作安全平穩有序。

  一、全力保障考試組織安全有序

  (一)落實考試安全責任

  各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誌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誌、分管負責同誌和考試招生機構主要負責同誌是直接責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試招生(含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誌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誌是直接責任人。各地各校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強化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確保高考及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安全平穩。嚴格執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製度,重大事件處置決策要向當地黨委和政府請示彙報,並及時報省教育廳和省教育考試院。

  (二)嚴格考試組織管理

  各地各校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擺在突出重要位置,細化命題、製卷、運送、保管、分發、施考、回收、評卷等關鍵環節和關鍵人員的管理,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嚴厲打擊考試舞弊,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防範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開展手機作弊專項治理,結合本地實際,製定和完善要求考生不得將手機帶入考點或在考點入口集中保管手機的實施辦法;加大人員入場檢測力度,嚴格執行考生進入考點(考場)安全檢查工作規範;加強標準化考點建設,實現智能安檢門全配備,嚴防考生攜帶手機、高科技作弊器材入場;確保考試期間無線電信號屏蔽(含5G)能夠有效覆蓋考場以及考點內考生可能出入的場所和區域,包括通道、衛生間等;加強考務人員工作培訓,完善“一前一後、一坐一站、一靜一動”監考工作機製,提高監考人員履職盡責能力。加強考場、視頻“雙監考”和巡考工作,強化重點區域、場所考前考中檢查,嚴格執行考場視頻回放製度,嚴查違規違紀行為。加強部門協同配合,開展淨化涉考網絡環境、打擊銷售作弊器材、淨化考點周邊環境、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綜合治理考試環境,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考違法犯罪活動。

  (三)提升應急處突能力

  各地各校要加強涉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強化風險防控意識,全麵提升風險防範化解能力水平。動態完善考試安全工作方案,加強師生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全力創造安全衛生健康的考試環境。加強各環節“拉網式”風險梳理和排查,建立對各類涉考突發事件的監測、研判、預警機製。結合實際細化完善各類涉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人員職責、任務列表、物資清單和工作程序,組織考務工作人員開展應急演練,確保出現突發情況後快速響應、有效處置。高考期間,各市、縣(市、區)要建立應急指揮專班,調度協調處置各類涉考突發事件。

  (四)強化招考隊伍鍛造

  各地各校要根據考試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配足配強專職人員隊伍,全力提升命題專家隊伍、組考評卷隊伍、谘詢服務隊伍、招生錄取隊伍、招beplay中心錢包體育錢包究隊伍的業務水平,提高考試招生機構(部門)整體素質和管理效能。健全專家信息庫,嚴格選人用人標準,加強命題、監考及評卷教師的遴選、評價和管理。建立優秀考務人員的宣傳機製,按照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提升考務人員的使命感、榮譽感和獲得感。切實保障招考工作經費,積極搭建學習、培訓、研究、交流等成長平台,推進學習型、創新型考試招生機構(部門)建設。

  二、穩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改革

  (一)深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

  全麵總結評估高考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總結經驗、完善措施、鞏固成果,促進新高考與新課程、新教材協調聯動。持續加強學生生涯規劃教育和選科引導,促進高等教育和基礎教育人才培養有效銜接,確保學生專業學習基礎要求與國家專業人才培養需要相適應。進一步加強新高考招生政策解讀培訓,幫助考生全麵準確地掌握相關規定。

  (二)探索完善多元錄取模式

  探索建立基礎學科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新機製,深入實施“西湖大學創新班”招生,優化考核評價辦法,完善培養方案,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加大學生綜合素質考核,深化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和高職提前招生改革,健全評價標準,創新考核方式。推進高職院校分類招考,遵循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規律,完善“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考試招生辦法,促進職普融通、協調發展。

  (三)精準實施農村專項計劃

  以專項計劃為抓手,建立健全農村學生“上好大學”的長效機製,促進教育生態良性循環,助力我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嚴格執行專項計劃報考條件,加強考生戶籍、學籍、實際就讀情況等資格信息審核,推動專項計劃優惠政策精準落實到位。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後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有關高校要及時將相關考生信息反饋省教育考試院。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統籌做好專項計劃錄取考生培養工作,加大培養幫扶力度。

  (四)全力做好藝術體育類招考改革落地工作

  各地各校要加強藝術體育類招考改革政策解讀,加大正麵引導,凝聚思想共識,形成改革合力。針對改革調整點、變化點,精心做好考生誌願填報指導和谘詢答疑服務,確保招生錄取平穩銜接。組織校考的高校要加強校考與省級統考銜接,合理確定校考形式及內容,科學製定招生錄取辦法,嚴格選拔標準。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高校要進一步完善招生錄取辦法,嚴格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審核查驗。各地和相關高校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平穩落地。

  三、嚴格規範招生錄取管理

  (一)完善招生信息公開

  各地各校要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和多級公示製度,並按照保護學生個人隱私等法律法規要求,完善信息公開的範圍、內容、方式,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及利益相關者的監督。暢通社會監督舉報渠道,完善考生申訴和學校仲裁機製,及時回應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三位一體綜合評價、高職提前招生等須嚴格按規定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落實國家信息係統安全等級保護相關要求,堵塞管理和技術漏洞,加強係統監測和運行維護,確保學生個人及招考信息安全。

  (二)嚴格招生錄取管理

  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規定,認真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要求。嚴格規範高校大類招生行為,精心製定培養分流方案,確保科學規範、公平公正。嚴格規範高校招考工作秩序,嚴禁學校以各種名義提前招攬生源。嚴格審核考生的戶籍、學籍和實際就讀情況,嚴厲打擊“高考移民”,維護招生秩序。嚴格特殊類型招生報名條件、材料審查、學校考核、監督製約和造假懲處,嚴厲打擊證書、發明、專利、論文買賣和造假行為。不得將社會機構和公司提供的測評結果與招生工作掛鉤,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學範圍。認真落實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求,確保錄取通知書寄遞安全、及時、準確。嚴格組織新生入學資格複查,確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

  (三)加大招生違規處理力度

  各級招委會、教育行政部門和考試招生機構要認真落實屬地考試招生工作的監管責任。對報名、考試、錄取等招生各環節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黨員和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於因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要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並追責問責。

  四、切實優化招考宣傳谘詢服務

  (一)全力優化考生服務

  各地要深入實施“高考護航行動”,加強治安、交通、氣象、衛生防疫、噪音治理、心理輔導等多方麵綜合服務保障,為殘疾考生平等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要根據部署,安排高中教師參加誌願填報智能輔助係統使用的相關培訓,並為考生提供個性化的指導與服務。充分運用多種宣傳媒介,通過專題講座、視頻直播、在線答疑、電話谘詢等方式,為考生和家長提供多渠道政策谘詢服務。加強和完善考生誌願填報各環節管理,指導考生妥善保管個人信息,嚴防誌願被篡改,提醒考生謹防“高價誌願填報指導”詐騙陷阱。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谘詢電話,及時妥善處置信訪問題,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二)嚴格規範招生宣傳

  各地各校要堅持正確育人導向和教育政績觀,推動全社會樹立科學的質量觀、成才觀、教育觀,鼓勵學生成長為不同類型的人才,實現學以致用。各地各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宣傳或變相炒作“高考狀元”“高考喜報”“高考升學率”“高考上線率”“高分考生”等,不得以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各地教育部門和中學不得給年級、班級、教師下達升學指標,不得將升學率與教師評優評先及職稱晉升掛鉤。各高校要嚴肅招生宣傳和谘詢工作紀律,不得以高額新生獎學金、違規承諾錄取(含承諾錄取專業、本碩博連讀或貫通等)、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爭搶生源,不得以優質生源登記表、誌願填報意向書等形式吸引、誤導學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幹預考生填報誌願。製作錄取通知書應堅持簡約、節約的原則,避免鋪張浪費。加強輿情監控,會同宣傳、網信、公安等部門加強對網絡謠言、不實信息等有害信息的處置。探索建立涉考負麵輿情清單製度,作為相關工作考核的重要參考。健全考試招生誠信製度,加強考生誠信檔案管理,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製違紀、舞弊、失信等行為。

  (三)加強考試招生培訓谘詢機構治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高校、高中階段學校及其教師不得組織或參與培訓谘詢機構的任何形式的考試招生培訓活動。各校不得允許教育谘詢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或個人進入學校開展考試招生培訓谘詢活動,或提供場地給有關機構或個人開展相關活動;不得向考生和家長宣傳推介有關機構或個人的相關活動。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網信、科技、公安、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監管、體育等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考試招生培訓谘詢的規範治理,嚴厲打擊涉及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組織或參與考試作弊、幹擾破壞考試招生秩序等違規違法行為。

  請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高中階段學校。

  附件: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浙江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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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下載: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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