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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http://gongwuyuan.eol.cn來源:  作者:人保部 2010-10-14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四章錄 用

  第五章考 核

  第六章職務任免

  第七章職務升降

  第八章獎 勵

  第九章懲 戒

  第十章培 訓

  第十一章交流與回避

  第十二章工資福利保險

  第十三章辭職辭退

  第十四章退 休

  第十五章申訴控告

  第十六章職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製、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製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幹部原則。

  第五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

  第七條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製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製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曆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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