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7年12月18日至1995年12月18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適當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2年12月18日以後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的公安、司法係統基層人民警察等部分職位可放寬至大專學曆;
(八)具備中央和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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