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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廣東海洋大學新章程正式施行!
2023-03-20 09:28:00
廣東海洋大學

  近日,經廣東省教育廳核準並公示,《廣東海洋大學章程(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章程》)正式頒布施行。

  《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是學校科學發展、高質量發展的行動指南和實踐綱領,對我校健全現代大學製度,構建以章程為核心的係統完備的製度體係,推進學校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章程》體現了學校辦學治校的價值取向,彰顯了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反映了民主決策的治校方略。《章程》修訂是關乎學校未來發展的全局性、基礎性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學校高度重視《章程》修訂工作。學校黨委書記楊洲在五屆四次教代會上的講話中強調,要深刻認識新時代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把依法治校作為學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貫穿在學校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麵。要加大《章程》的學習宣傳力度,統籌發揮好《章程》的治理要素與治理功能,增強領導幹部和師生員工的法治思維,以《章程》修訂和實施推動學校高質量發展,為建設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高水平海洋大學提供堅實的製度保障。

  《章程》修訂工作於2021年下半年啟動,曆時一年半,五上五下充分征求意見,並經學校第五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2022年第四十三次校長辦公會議、第四屆黨委常委會第201次會議審議,第四屆黨委全委會第12次會議審定,2023年1月16日經廣東省教育廳審核通過。《章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民主、法治精神,貫徹了改革、自主原則,是全校上下共同智慧的結晶。

  本次《章程》修訂,既繼承了傳統,保留了原章程的核心部分,又與時俱進,增添了體現時代要求的新內容,符合學校實際。主要修訂內容有:一是框架結構調整,進一步理順學校治理體係。二是序言中增加學校是“廣東現代海洋水產 教育的發端”的表述,明確學校在全省海洋水產教育方麵的曆史地位。三是突出強調黨的領導、辦學性質、辦學方向和辦學目的。四是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等主要辦學活動分別予以專條明確。五是調整學術委員會下麵的專門委員會,獨立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和職稱評審委員會;學院層麵設置學術分委員會替代教授委員會。

廣東海洋大學章程

  (2014年12月24日廣東省教育廳核準通過,根據2023年1月16日《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書(第171號)》修訂)

  序 言

  廣東海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是廣東現代海洋水產教育的發端,前身為創建於1935年的廣東省立汕頭高級水產職業學校,幾經遷徙和更名,於1963年易名為湛江水產專科學校,1979年升格為原農業部(現農業農村部)直屬本科院校,更名為湛江水產學院。1997年湛江水產學院與湛江農業專科學校合並組建湛江海洋大學。2001年湛江氣象學校並入湛江海洋大學。2005年湛江海洋大學更名為廣東海洋大學。2010年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原國家海洋局(現自然資源部)共建廣東海洋大學。

  學校堅持“人才強校、質量立校、學術興校、特色揚校”的辦學理念,實施“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創新發展”的發展思路,秉承“堅韌不拔、自強不息”的精神,踐行“廣學明德、海納厚為”的校訓,堅持以海洋和水產學科為特色,致力於建設成為國內一流、國際知名高水平海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製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廣東海洋大學,中文簡稱為廣東海大;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GDO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海大路1號。學校設有湖光校區、霞山校區、海濱校區和陽江校區。其中,湖光校區(校本部)位於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海大路1號,霞山校區位於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解放東路40號,海濱校區位於廣東省湛江市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海濱大道中5號,陽江校區位於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羅琴路1號。

  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經舉辦者及審批機關同意後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網址是https://www.gdou.edu.cn。

  第五條 學校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麵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學校主要實施全日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適度開展繼續教育。

  第八條 學校學科設置涵蓋理學、工學、農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增設或調整學科、專業。

  第九條 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以師生員工為本,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立足廣東,麵向南海,輻射全國,健全校內教材管理製度和工作機製,著力培養具有國際視野、民族精神、社會責任、科學精神、人文素養、創新意識和專業能力,理論基礎紮實、實踐能力強的應用創新型人才,服務國家海洋事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條 學校堅持“四個麵向”,加強有組織科研,著重圍繞海空、海麵、海邊、海下、海底等五大涉海領域中的科學問題和關鍵技術,以科技體製機製改革為動力,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以“組建大團隊、爭取大項目、構築大平台、培育大成果”為主要抓手,實施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創新發展三大發展思路,推進學校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積極推進政產學研企合作,推動科研創新和成果轉化,為全麵推進鄉村振興貢獻力量,充分發揮學校作為社會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不斷提升社會服務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圍繞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推進校園文化建設,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築牢艱苦奮鬥、矢誌海洋的共同思想基礎,增強建設海洋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精神力量。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響應“一帶一路”倡議,落實海洋強國戰略,以師資國際化、學生國際化為重點,推進教育合作國際化發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國際及港澳台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國(境)外交流與合作,穩步提升學校國際化水平。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以學校章程為核心的製度體係,不斷提升學校治理能力。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製度,為學校決策提供法律谘詢與建議,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五條 學校與舉辦者和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學校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按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製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係科招生比例;

  (二)按照國家基本要求,自主設置課程、製定教學大綱和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三)對完成規定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關的學曆證明,按照國家學位製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依法依規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四)製定校內教材管理製度和選編教材,自主建立教材管理工作機製,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

  (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六)與國(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企業、地方政府開展交流和合作,創新辦學機製體製;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內部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由學校合法所得的資產;

  (九)規劃和管理校園基本建設以及其他項目;

  (十)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製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以及國際交流合作等主要職能;

  (四)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接受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製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治理體係

  第一節 領導體製與決策機製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廣東海洋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體製。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麵領導,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麵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製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麵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製,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製,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學校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麵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選舉產生。

  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學校黨委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全委會,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1/2同意為通過。全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麵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學校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1/2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1/2同意為通過。不是學校黨委常委的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常委會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廣東海洋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其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麵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係;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紀委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學校紀委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履行全麵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負責學校行政全麵工作。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依法依規行使各項職權。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製度、重要行政規章製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製定和實施具體規章製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製,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國(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製度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1名副校長代為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1/2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谘詢等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製,由校長聘任,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設秘書長1名,由科技處處長兼任。

  第三十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製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本科教學指導、研究生培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在學院設置學術分委員會,並承擔相應職責。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學術委員會授權及其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提交學術委員會進行審議: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製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學曆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五)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提交學術委員會進行審定:

  (一)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二)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三)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四)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規程;

  (五)學校認為需要審定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選,推薦國(境)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學校認為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谘詢意見:

  (一)製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國(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的學位管理機構,依據法律規定及相關章程開展活動。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從事教學或科研的各教學單位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校長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製,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本單位學位授予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標準;

  (二)複核學位申請人資格,作出是否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

  (三)審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建議名單;

  (四)審議學位授予點的增列、調整、撤銷等事項;

  (五)研究處理學位授予爭議,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六)審議其他與學位相關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按學院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其組成及職責按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要求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學校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組長擔任,其他評委專家從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產生。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按照職稱係列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於25人(校外評審專家不少於1/3),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11人(校外評審專家不少於1/3)。職稱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幹評議組,評議組成員依照規定從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三十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議、認定學校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範圍、程序,依據職稱評價標準,對學校專業技術人才進行評審。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學校職稱評審有關規定召開職稱評審會議。學校職稱評審工作依法建立監督投訴機製,接受社會和全校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三節 民主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製度。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會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教代會每5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1次,設立執行委員會和若幹專門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教代會的職權,其結果向下一屆(次)教代會報告工作。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製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製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代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二級教代會製度或教職工大會製度,支持教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群團組織,是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和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按照法律法規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成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廣東海洋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學校支持團委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以下統稱學代會)製度。學代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學代會代表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學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

  (二)修訂(製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代會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代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五條 學校支持並組織學生依法依規成立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學生社團,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製度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對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進行規範管理和指導。

  第四十六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和工會、團委等群團組織,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製度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為其開展活動提供保障。

  第四節 內設機構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置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教輔機構、科研機構等內設機構,可適時對其進行變更、撤銷或調整職能。學校另設附屬機構。

  各內設機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接受學校的領導和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兩級管理體製。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幹學院,並根據事業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的組織實施單位。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根據需要可設係、所、中心等教學和研究機構。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麵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九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支部委員會。學院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學院黨組織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第五十條 學院黨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院長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製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係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代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院實行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製度。學院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製,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幹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組織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學院黨組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其他具體事項,依據其會議製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五十二條 學院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

  教職工黨支部圍繞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等開展工作,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揮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師生員工的作用;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決策,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開展工作,對教職工職稱評定、崗位晉升、考核評價等進行政治把關。

  學生黨支部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導學生刻苦學習、全麵發展、健康成長。

  教職工黨支部、學生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三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長根據分工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獨立運行與管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員工比例。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製度,依法依規自主聘任各類人員。學校依據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教職員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學校對工作成績突出者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違規及違反聘用合同者予以相應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麵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製度規定及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愛崗敬業,為人師表,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麵發展;

  (三)遵守學校規章製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製度規定及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職業發展製度,支持教職員工進修與培訓,為教職員工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條 學校實施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的工資製度,建立與學校事業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薪酬機製,保障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依法按相關程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製度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 學生

  第六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麵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製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遵守學術道德,恪守學術規範;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

  (五)愛護並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製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引導學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學校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支持學生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創新創業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校關心學生成長成才,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谘詢、創業就業指導等服務。學校支持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參加勤工助學。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製度,對取得突出成績或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違規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九條 學校支持並組織學生依法依規成立學生團體,支持和保障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依法按相關程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非學曆繼續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保障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五)經營收入;

  (六)其他收入。

  學校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為輔的經費籌措機製,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製。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績效評價製度、內部控製製度、經濟責任製和內部審計製度,強化財務運行監管,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七十四條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五條 學校資產是國有資產,指學校依法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製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條 學校保護並合理利用校名、校徽、學校聲譽等學校所有有形和無形資產。

  第七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保障服務體係,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服務。

  第七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完善安保體係,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製,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八十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信息公開製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自身特色和優勢,積極開展與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以及國際組織的合作,必要時聯合設立相關機構,推動協同創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和支撐,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八十二條 校友包括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被學校依法依規授予名譽學位的社會各界人士。

  學校加強與校友的聯係,並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關心支持校友事業發展,積極為校友提供服務。

  第八十三條 廣東海洋大學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由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四條 廣東海洋大學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是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的谘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製度平台。

  理事會成員主要由以下四方麵的代表構成:學校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境)內外知名專家等。

  理事會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基金會。基金會遵循自願捐贈原則,堅持專款(物)專用,吸引校友和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推動學校事業發展。

  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訓是“廣學明德、海納厚為”。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徽由兩個半徑不等的同心圓構成,背景色為藍色。內圓中部為黃色風帆圖案,下方為白色海浪圖案,標有學校建校年份“1935”字樣;外環上方為學校中文名稱,下方為學校英文名稱。圖示: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藍色旗幟,尺寸為240cm×160cm,旗麵印有學校中、英文名稱和校徽。圖示: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歌為《蔚藍之歌》,由牧一羊作詞、作曲。

  第九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1月26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的製定和修改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全委會議審定,報廣東省教育廳核準。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訂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議:

  (一)校長;

  (二)學校黨委常委會;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1/3以上執行委員;

  (四)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1/3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訂決定由全委會1/2以上委員通過作出。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製度應依據本章程製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九十四條 校長辦公室負責監督本章程的執行,依據本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製度、規範性文件,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核準後,由學校向社會公布。

  來源:廣東海洋大學校長辦公室

  實習編輯:梁豔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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