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複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谘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1總章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商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2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州商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3667
第五條 學校地址:校本部: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九龍大道 222 號;郵政編碼:511363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高職(專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製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 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 業要求者,頒發廣州商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 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3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麵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製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 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製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4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專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 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5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 的錄取體製,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 招生辦公室的有 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區、市) 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曆史 類、物理類),藝體類(美術類) 分別劃定的錄取控製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 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其它省(區、市) 學業水平考試要求、各省選考科目要求按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文件執行。
第十九條 在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誌願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 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誌願,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普通類(曆史類、物理類) 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 投檔規則出檔後,實行 “專業誌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填報專業誌願順序,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 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 的考生。在無排位分的省(區、市),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單科排序如下: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
第二十二條 美術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 投檔規則出檔後,實行 “專業誌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 報專業誌願順序, 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 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無排位和排位分的省份,按各省(區、市) 投檔規則出 檔後,根據考生高考分化成績、術科統考成績合成綜合分(合成綜合分=文化課成績×40%+術科統考成績×60%)。如考生合成總分相同,則根據術科統考成績優先錄取,術科統考成績仍相同時,按照普通高考語文、英語、數學科目成績依次排序錄取。
第二十三條 我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在廣東省招生使用單獨專業誌願組招生,其他招生省(區、市) 的招生院校代碼詳見各生源省(區、市)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誌願均未被錄取時, 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 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我校在海南省、河北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安徽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雲南省、陝西省、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所在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6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 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7新生注冊和複查
第三十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麵的複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新生入學複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8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 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取消我省民辦高校和 民辦中職學校收費備案以及住宿費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 發改價格〔2016〕657 號)的有關要求執行。
學費、住宿費參見各省(市、區) 招生專業目錄或學校招生網相關通知。
9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 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在我校設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每學年評選一次, 財政獎助比例占學生13%。學校設立校內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同時還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綠色通道”入學、 發放臨時困難補貼、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等一係列助學服務。
10招生工作的谘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四條 招生谘詢及聯係方式谘詢電話:
020-82872773、020-82874639
傳 真:020-82872773
電子郵箱:gzcczsb@163.com
學校網址:https://www.gcc.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b.gcc.edu.cn/
第三十五條 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並接受相關申訴。
聯 係 人:唐明勇
監督電話:020-82876130
傳 真:020-82876130
11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學校 2023 年夏季普通高考本、專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廣州商學院授權廣州商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 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實習編輯:廖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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