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布!廣東財經大學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各位考生,注意了!
廣財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正式發布
快來和小財一起了解下
今年學校招生錄取方麵的情況吧
廣東財經大學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廣東財經大學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0592
第五條學校地址:
廣州校區:廣州市海珠區侖頭路21號;郵政編碼:510320
佛山校區:佛山市三水區雲東海街道學海中路1號;郵政編碼:528100
第六條學校部分專業四年在廣州校區或佛山校區學習,部分專業采取“1+3”或“2+2”的學習模式,即第一學年在佛山校區學習,第二、三、四學年在廣州校區學習,或第一、二學年在佛山校區學習,第三、四學年在廣州校區學習。
第七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八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九條辦學類型:全日製
第十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畢(結)業頒證:對取得學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廣東財經大學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麵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製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製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小組,紀檢監察室履行專責監督,共同對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學校錄取批次在廣東省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錄取批次以各生源省(區、市)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六條學校各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各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曆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藝術類(含美術與設計類、播音與主持類)、體育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製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報考學校的廣東省考生,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各生源省(區、市)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在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誌願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誌願,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在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省(區、市),已投檔至學校的普通類(曆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第二十二條普通類(曆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專業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後,進行分檔時,按照“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錄取考生,即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誌願,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後續專業誌願。沒有總分排位省份,在高考總分(含政策加分)相同的情況下,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科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理科類為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美術與設計類統考專業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後,進行分檔時,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投檔至學校的廣東生源考生,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誌願,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後續專業誌願。廣東省生源考生投檔總分=文化課成績×50%+術科統考成績×2.5×50%。投檔至學校的廣東省外生源考生,按學校計算的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綜合分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誌願,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後續專業誌願;廣東省外生源考生綜合分=文化課成績(含政策加分)×50%+美術術科統考成績×2.5×50%,綜合分相同時,按照美術術科統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對未明確美術與設計類投檔規則的省份,均按照學校錄取規則進行投檔。
第二十四條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在高考文化課成績及術科統考(聯考)成績均達到生源省該專業所在錄取批次最低錄取控製分數線且符合專業錄取要求的基礎上,投檔至學校的考生,按考生投檔總分的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考生投檔總分=文化課成績×60%+術科統考成績×2.5×40%,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術科統考(聯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第二十五條體能訓練專業根據廣東省投檔規則出檔後,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投檔至學校的廣東生源考生,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廣東省生源考生投檔總分=文化課成績×40%+體育類專業統考成績×2.5×60%,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體育類專業統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誌願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各專業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學校中外聯合培養項目班課程主要采用英語授課,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九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加分分值適用於投檔及專業分檔。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學校在進行選考科目改革的省(市)招生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該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香港免試生、澳門保送生、台灣免試生、華僑港澳台學生聯招、定向生、內地西藏班和內地新疆班的錄取,按教育部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二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相關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三條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複查
第三十四條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五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麵的複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複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學校按學分製收取費用,學費標準按《關於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關於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製收費管理辦法》(粵發改規〔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住宿費標準按廣東省發改委核準的標準執行,具體參見各省(區、市)招生專業目錄。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七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谘詢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招生谘詢、申訴及聯係方式
聯係部門:學校招生考試處
聯係地址:廣州市海珠區侖頭路21號
郵政編碼:510320
谘詢電話:020-84096844
傳 真:020-84096069
電子郵箱:zsbbg@gdufe.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dufe.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dufe.edu.cn
第三十九條學校紀檢監察室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受理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舉報。
監督電話:020-84261169
電子郵箱:jw@gdufe.edu.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學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以上是2024招生簡章的全部內容
後續考錄信息等將及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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