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明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對作弊考生可以終止考試、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至3年。
草案指出,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攜帶或使用作弊器材、資料的;抄襲他人答案的;讓他人代考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 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製止並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 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組織作弊的;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在考試 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草案指出,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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