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教育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廣西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與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教職成〔2015〕10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我廳製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廣西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與管理,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應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改革創新為動力,麵向市場、服務發展、促進就業,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和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主動對接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技術進步、生產方式變革、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需要,適應各地、各行業對生產、服務一線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適應學生全麵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第三條 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區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的統籌指導和監管服務,並充分發揮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相關行業組織對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的指導作用。
第二章 專業設置範圍
第四條 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應以教育部印發的《職業教育專業目錄(2021年)》(簡稱“專業目錄”)為基本依據,學校依照相關規定要求,自主開設、調整和撤銷專業。
第五條 除國家控製的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以外,學校可根據人才培養實際需要,自主論證設置專業方向,專業方向的內涵應與本專業密切相關,確屬本專業發展方向和服務麵向的合理延伸,與本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保持邏輯上的一致性。專業方向名稱不能與專業目錄中已有專業名稱(包括專業大類名稱、專業類名稱和專業名稱)相同,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設置專業方向。國家控製專業及涉及行業資格準入的專業不得設置專業方向。
第三章 專業設置條件
第六條 設置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地方經濟社會(行業)發展需求,有科學的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專業建設規劃。原則上非職業教育類型本科學校不再增設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需進行必要性論證。
(二)有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製定的相關教學文件,主要包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專業技能考核標準、實習方案、畢業標準等。
(三)學校專業設置實行總量控製數限製。除新設立不足5年的高等職業學校外,設置專業超過總量控製數的學校原則上不得申請設置新專業。計算方法為:學校專業設置總量控製數=學校在校生數/180,即平均每專業在校生數不低於180人(農林牧漁、文化藝術等大類專業不低於90人)。
(四)有完成專業教學任務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具有承擔專業核心課程教學任務的專業教師不少於4人,其中,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於1人,“雙師型”教師不少於2人;專業負責人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有實踐經驗的行業、企業兼職專業教師不少於2人;有一定數量的教學輔助人員。
(五)有開設專業必需的經費、校舍、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圖書資料、數字化教學資源等辦學基本條件。專業教學和實訓儀器設備總值,第一產業、第三產業類專業不低於100萬元,第二產業類專業不低於200萬元;專業圖書資料(含電子圖書)不低於500冊;專業教學場所、校內實習實訓工位基本滿足要求,至少有2個相對穩定的校企合作實習實訓基地。
(六)有專業建設規劃和管理製度。專業建設規劃包括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實習實訓條件建設等規劃,管理製度包括課程管理、師資隊伍管理、教學實施管理等製度。
(七)原則上應開設有辦學水平較高、能夠有效支撐本專業教學的相關專業。
第七條 新設立的高等職業學校首次設置專業一般不超過6個,學校設立3年內可累計新增專業12個,其他高等職業學校每年新增專業一般不超過2個。每所高等職業學校重點辦好3-5個專業群。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設置以下專業:
(一)響應和服務國家戰略的專業;
(二)對接廣西重點產業、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特色產業的專業;
(三)填補廣西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空白的專業;
(四)彰顯學校辦學特色的專業。
第九條 嚴格限製設置以下專業:
(一)與1年製中等職業教育專業銜接的2年製專業;
(二)廣西平均就業率低於75%的專業;
(三)廣西布點過多的專業;
(四)與學校辦學定位、特色不相符的專業。
第十條 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調整情況應納入本校高等職業教育質量年度報告,申請增設新專業的學校須按教育部要求按時按質發布上年度高等職業教育質量年度報告。
第四章 專業設置程序
第十一條 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托教育部職業院校專業設置管理與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對專業設置進行統籌管理。
第十二條 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應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開展行業、企業、就業市場調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尤其應針對就業崗位,形成專業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調研報告;
(二)進行專業設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形成專業設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製定人才培養方案等相關教學文件;
(四)經相關行業、企業、教學、課程專家論證,形成論證報告;
(五)經校級學術性專業設置評議機構審議,並經學校相關議事程序報出。
第十三條 開設國家控製專業需報自治區同意、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直接涉及到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且涉及行業專業資格準入的專業,參照國家控製專業執行。其他專業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設置專業原則上5年內不能主動撤銷。已實際停止招生的專業,應及時撤銷,並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連續3年未招生的專業視為自動撤銷,再次招生需按設置新專業要求申報。
第十五條 學校設置校外專業辦學點(班),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專業設置指導
第十六條 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定期發布高等職業學校新增專業、撤銷專業及擬招生專業等信息。定期發布全區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質量報告。組織或委托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等第三方機構定期發布技術技能人才需求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有行業、企業專家參與的學術性專業設置評議機構,對專業設置與建設進行常態化評議和監督。建立專業動態調整和預警機製,優化專業結構和布局,鼓勵開展專業認證。
第十八條 建立專業辦學基本條件合格性評價製度。學校新設置專業有第一屆畢業生當年應開展專業辦學基本條件合格性自評,撰寫自評報告,明確基本辦學條件是否合格,並在學校官網公布。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對學校的自評結論進行複核,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辦學基本條件合格性自評複核不通過的專業,要求學校一年內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采取調減計劃、暫停招生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撤銷該專業點,並暫停學校當年申報新專業資格。
第二十條 對違法違規辦學、辦學秩序混亂、管理工作薄弱、發生不穩定事件的專業,在責令限期整改的同時,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調減計劃或暫停招生;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專業停止招生後,應按原有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繼續做好在讀學生的教學工作,直至完成學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專業設置管理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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