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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貴州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07-12 19:56:00
貴州教育考試院
  黔教民辦發〔2019〕91號
  各市(州)教育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局),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幹意見》(中發〔2018〕39號)等精神,引導我省民辦學前教育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構建覆蓋全省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係,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規定,對《貴州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及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貴州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2013年12月11日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印發的《貴州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及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貴州省教育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及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幹意見》(中發〔2018〕39號)等精神,引導和扶持民辦幼兒園麵向社會提供公益、普惠的學前教育,建立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係,根據我省學前教育發展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
  (一)認定標準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具有辦園資質、麵向大眾、收費合理、辦園規範、質量較好的民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符合下列條件:
  1.規劃科學合理。幼兒園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符合當地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幼兒園布局規劃,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資產產權清晰。自有房地產辦園的須有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或立項、建設許可的明確批文;租賃園舍辦園的,須具有期限不少於10年(距合同期滿不少於3年)的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產權合法。
  3.辦園條件達標。辦園條件達到《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貴州省幼兒園基本辦園標準(試行)》等標準要求。教職工參照教育部《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配備,師幼比合理,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按有關規定落實工資待遇,並依法全員納入社保體係。
  4.資質合法有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具有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或工商營業執照,衛生及食品合格檢驗手續、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等各種證照手續齊全,年檢合格。
  5.收費行為規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參照《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規範民辦教育收費行為暫行辦法>的通知》(黔發改收費〔2015〕2133號)執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按規定實行收費登記和公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最高標準暫定為每生每月800元。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規定的最高保育教育費標準範圍內,結合辦園成本、等級和類別、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確定保育教育費標準。保育教育費在一定時期內(自招收的幼兒畢業為止)保持穩定。享受營養餐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夥食費要相應扣除營養餐補助。
  6.依法規範辦園。加強黨的建設,按規定開展黨的工作。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各項規章製度健全,實行園務、財務公開,有獨立的對公賬戶,且賬目清楚。按照核定規模進行招生,上一年度年檢合格以上,在申報日前1年內無違規辦學行為,未發生群體性事件、安全責任事故。
  7.財務管理規範。落實幼兒園法人財產權,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製度完善;依法開展年度財務審計,定期公開收支情況,開支合理,賬目清楚。財政補助經費專款專用,專賬管理,無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專項資金行為。無克扣或變相侵占幼兒夥食費的行為。
  8.實施科學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等要求,根據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創設豐富、適宜的教育環境,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以遊戲為基本活動,科學開展保育教育活動,無“小學化”傾向。
  (二)認定程序
  1.幼兒園申請。按照自願原則,符合認定標準的幼兒園向所在縣(市、區、特區,以下簡稱“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麵申請。
  2.縣級認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的民辦幼兒園進行評審認定,擬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
  3.公示公告。通過評審的幼兒園名單,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官方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4.發文認定。通過評審和公示無異議的民辦幼兒園,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與舉辦者簽訂協議或由舉辦者簽署承諾書後,發文認定。
  5.上報備案。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最終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彙總後報當地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年認定一次,認定後有效期為三年。
  (三)退出機製
  1.自願退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原則上實行自願退出機製,但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除外。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認定後有效期間內,發現弄虛作假,或者出現未履行辦學承諾、違規收費、違規使用補助經費、年檢不合格、違背教育規律教學、克扣幼兒夥食費、拖欠教師工資及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園資格。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出現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收回舉辦公辦幼兒園或變更舉辦者。
  2.退出程序。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有效期內申請退出的,應當以書麵形式向所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約定退回相應的財政補助經費及已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妥善處理在園幼兒,由縣級教育部門批準同意後方可退出。
  對違反有關規定被強製退出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育行政部門應聯合有關部門,依法追繳所得財政補助資金並取消已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
  3.善後處理。幼兒園自願退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在園幼兒收費標準原則上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確保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退出前已經招收的幼兒繼續享受普惠性服務。被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出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幼兒接受學前教育。
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扶持
  (一)納入統一規劃。堅持公辦、民辦並舉,將民辦幼兒園納入學前教育發展整體規劃,定期研究解決本地民辦幼兒園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采取多種扶持、激勵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
  (二)落實優惠政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享受國家及我省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所有政策。在幼兒園分類定級、評估指導、科研項目申報、教師培訓、職稱評審、評先評優、幼兒資助等方麵給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適當傾斜。登記為非營利性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辦學用地、稅收優惠等方麵與公辦幼兒園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財政扶持。各地財政統籌現有中央、省級、市(州)級專項資金,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在足額落實公辦幼兒園省定生均公用經費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對普惠性民幼兒園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按照公辦幼兒園標準進行補助。補助的經費可用於支付教職工社會保險、園舍租金、補充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校舍維修改造等。
  (四)落實幫扶機製。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納入集團化辦園和教研指導責任區管理,幫助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規範管理,提高教師教育教學實踐水平,幫助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創設有益於兒童主動探究和社會交往的教育環境,推進《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有效落實,整體提升辦園質量。
三、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
  (一)加強質量管理。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督導評估體係和年檢製度,加強對辦學方向、辦學行為、辦學條件、保教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監管,督促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改善辦園條件,提高辦園質量。要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活動的過程性指導和監測。
  (二)加強收費管理。各級教育、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行為的監管。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按規定實行收費登記製度、公示製度,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按規定實行有序調標,不按規定進行退費、使用票據,夥食費不按規定扣除營養餐補助等亂收費行為,有關部門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堅決製止“一方麵享受國家補貼,一方麵收取高額費用”的不合理行為。嚴禁以舉辦興趣班、特長班和實驗班等為名進行高收費。
  (三)加強財務管理。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預決算製度,定期公開經費收支情況,實行專賬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財務審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保障日常運轉、改善辦園條件和保育教育工作。各地教育和財政部門要健全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資產財務監管機製,對財務管理混亂、挪用抽逃資金,一經查實,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並在三年內不得再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要加強對獎補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加強社會監督。各地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監管機製,創新監管方式,運用學前教育管理信息係統做好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數據統計和信息監督管理工作。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和財政補助補貼情況等,開通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並適時通過暗訪、隨機檢查、調研、舉報核查等措施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監管。
  (五)加強督導考核。各地要落實《教育部關於印發<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教督〔2019〕3號)要求,為行政區域內每一所經審批登記注冊的民辦幼兒園配備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教育、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指導,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盡快製定具體認定辦法,對申報對象、認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費管理、日常監管、財務審計、獎補政策和退出機製等作出具體規定。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牽頭聯合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負責做好認定工作。
  (二)加強政策引導。各地要廣泛宣傳國家和省關於發展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鼓勵、引導民辦幼兒園麵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學前教育服務。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幼兒園布局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區域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數量。
  (三)加強業務指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及管理工作的指導,每年對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抽查,確保辦園質量。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門每年8月底前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分縣彙總後報省教育廳備案。未按規定開展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工作及未按規定落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等扶持政策的縣(市、區、特區),省教育廳將取消其申請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等相關財政資金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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