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財政廳
2020年1月22日
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及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與管理工作,鼓勵和引導民辦幼兒園積極提高辦園質量,提供更多有質量保障且收費合理的學前教育學位,擴大我省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幹意見》(中發〔2018〕39號)《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推進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瓊發〔2019〕13號)精神,結合我省學前教育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的對象與原則
(一)認定對象。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設立條件、保育教育質量達到市縣三級幼兒園及以上辦園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資助提供學前教育服務,並按照協議價收取保教費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凡符合區域性幼兒園建設發展布局規劃,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均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認定原則。
1.依法辦園原則。被認定的民辦幼兒園必須依法辦園,堅持依據幼兒身心發展規律、有效促進幼兒身心全麵健康發展的正確辦園方向,幼兒園應做到辦園資質合格、辦園行為規範、保教質量合格、收費和經費使用合規。凡存在違法辦園行為、小學化教育傾向嚴重、年檢不合格者或年檢暫緩通過限期整改後複檢不合格者的,一律不得申報。
2.安全性原則。被認定的民辦幼兒園辦園場地獨立設置,且周邊無汙染(含空氣、水源、噪音汙染)、園舍堅固、配備設施無隱患且能基本滿足幼兒園保教工作需求。凡近兩年內發生過較為嚴重安全事故或者辦園環境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不得申報。
3.自願參與原則。幼兒園依據自身發展需求自願申報,申報被批準並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後,協議服務期限為3年。被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應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其財務及其他方麵的依法監管。
4.定價普惠原則。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的收費標準控製在當地同級別公辦自收自支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的1.8倍以內。其他市縣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的收費標準控製在當地同級別公辦自收自支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的1.5倍以內。沒有公辦自收自支幼兒園的市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的協議價標準可在政府相關部門和申請認定加入普惠性的民辦幼兒園充分協商、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適當調整,具體提高幅度可綜合辦學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教育部門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確定。
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的程序
(一)自願申報。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備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麵申請,提交申請認定的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1.《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申請表》。
2.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收費備案表、衛生保健合格證或衛生評價報告、食品經營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函告書或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校車使用許可(有校車的幼兒園提供)等。
3.上一年度幼兒園年檢合格的材料。
4.幼兒園班級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表。
5.幼兒園工作人員登記表。
6.在職教師資格證、從業人員上崗證及員工健康證。
7.教職工購買社保憑證。
8.幼兒園上學年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幼兒園常規工作相關資料。
9.幼兒園獨立賬戶證明、保教費收費憑證和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組織評審。
認定工作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市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評估指標體係》,組織評估組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對達到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條件的予以初步認定。
(三)公示認定。
將擬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無異議後予以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時間為每年3月至7月。
(四)簽訂協議。
凡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與其簽訂提供普惠性服務的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授予“**市(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牌匾,要求其懸掛在辦園場所醒目位置。
(五)上報備案。
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在每年9月15日前將評審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彙總上報省教育廳備案,並納入當年教育事業統計。
三、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扶持政策
(一)利用財政資金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按照1200元/年·生的補助標準給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獎補資金,以實際在園幼兒數進行統計,2020年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保障,2021年起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70%、市縣財政承擔30%。省教育廳依據各市縣教育局上報的認定結果,會同省財政廳確定獎補資金安排方案。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將獎補資金預算下達各市縣財政局、教育局。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學前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結合本級財政投入情況,采取適宜的方式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獎補資金進行使用和管理。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低的市縣可在省定標準基礎上,結合當地物價水平等因素,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補助標準分類分檔給予提高,所需經費由市縣自行承擔。
(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師納入各類幼兒園培訓項目,與公辦幼兒園園長、教師享受同等的培訓政策。
(三)建立公辦幼兒園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口幫扶機製,提高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水平與保教質量。
(四)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作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幼兒資助政策等方麵,與公辦幼兒園享有同等待遇。
(五)在政策允許範圍內給予其他扶持。鼓勵各市縣在上述獎補的基礎上,通過建設補助、設備補助、規範辦園獎勵、教師培訓補助、教師工資補助等形式,推進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斷提高辦園水平、提高教職工工資待遇。
四、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
(一)加強財務規範管理。
各市縣要出台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務管理辦法,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政經費納入統一管理,確保財政資金規範使用,確保幼兒園不因財政資助而減少應有的辦園投入。指導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獎補資金在優先保證保教和玩教設備都達標的前提下,可用於彌補公用經費不足、園舍維修改造、租金支付,保障教職工“五險一金”、工資福利和支持教師培訓等。對於滯留、截留、挪用、虛列、套取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以及疏於管理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二)加強財務審計與公開。
普惠性幼兒園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製度和資產管理製度,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應每學期公開幼兒園師資、在園幼兒數和經費收支情況,主動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發改、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依法監督檢查。
(三)加強社會監督。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監測體係,加強對幼兒園保教質量的監督和指導,建立學前教育信息平台,實施動態監管。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名單、財務審計結果、幼兒園保教發展質量評估等要在市縣教育信息網等媒體上予以公布,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四)建立健全退出機製。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年認定一次。經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有效期為3年(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園園址發生變更的,需重新進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在協議中明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退出視具體情況處理:自願退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含2017年9月1日前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幼兒園在過渡期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須提前一年向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麵申請;年檢不合格的,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停止享受政府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扶持政策;對弄虛作假、騙取資格的,一經查實,取消資格。
(五)有關要求。
各市縣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學籍管理係統的建設,及時準確錄入和更新相關數據;相關數據將作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獎補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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