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海南省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財政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財政局: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海南省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0年2月4日
海南省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
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9〕10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用於支持義務教育發展,改善薄弱環節、提升能力的轉移支付資金。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0年,屆時根據國家規定和義務教育事業發展情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縣級實施,突出重點、注重績效,規範透明、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補助資金支持的學校必須是已列入海南省教育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擬長期保留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其中:消除大班額應以城鎮、城鄉結合部為主,寄宿製學校建設以鄉鎮為主,小規模學校建設應為規劃長期保留的鄉村學校。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和幼兒園、民辦學校、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製學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點校”而形成的超大規模學校不納入支持範圍。
第五條 補助資金使用範圍包括“校舍及設施建設類”“設施設備購置類”和“信息化建設類”三類項目。
(一)“校舍及設施建設類”項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擴建和修繕教學及輔助用房、學生宿舍、食堂(夥房)、廁所、開水房、浴室等;
2.新建、改建和修繕籃球場、排球場、田徑運動場、器械體操、遊戲區等學校必要的運動場地;
3.新建、改建和修繕學校大門、圍牆、道路、給排水、護坡護坎、擋土牆、電力擴容、校園綠化硬化、校園安全等附屬設施;
(二)“設施設備購置類”項目主要包括:
1.生活設備設施:學生睡床與配套儲物櫃;食堂設備設施;飲水、洗浴、降溫設施設備;安防設施設備等。
2.教室環境改造:可升降課桌椅、黑板、講台、風扇、遮光窗簾、教室照明係統改造等。
3.圖書館(室)設備設施與圖書:紙質圖書、書架、閱覽室桌椅、電子閱覽室桌椅和設備、圖書管理係統等。
4.實驗(實踐)教學儀器設備設施。
5.體衛藝設備設施與器械器材。
(三)“信息化建設類”項目主要包括:
校園網絡基礎設備設施、學生/教師計算機、普通教室多媒體教學設備、公共交互式多媒體教學教室設備、同步/專遞課堂設備設施、數字校園(試點)等。
第六條 以下建設內容不得列入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一)禮堂、體育館和獨立建築的辦公樓,教育行政部門機關及直屬非教學機構的建設和設備購置,以及其他超越基本辦學條件範疇的事項不得列入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二)塑膠跑道、遊泳館(池)和教師周轉宿舍,日常校舍維修改造和零星設備購置等不得列入中央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第七條 補助資金嚴禁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嚴禁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補助資金。
第三章 資金申報
第八條 各市縣教育、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報送當年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主要包括上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本級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工作目標、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第九條 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作為開展績效評價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十條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市縣,由市縣按項目規劃統籌申報具體實施項目,合理使用。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資金需求因素、貧困縣傾斜補助因素、績效因素、調整因素等。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依據資金需求因素、貧困縣傾斜補助因素、績效因素和調整因素進行測算,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商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後聯合下達資金。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在遴選項目時,要堅持“實用、夠用、安全、節儉”的原則,把滿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優先建設、購置教學和學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設備和設施,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要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的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或缺位。
第五章 資金管理、項目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集中在縣級管理,嚴格執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製度,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省級統籌組織、指導協調項目管理工作,督促補助資金落實到項目。市縣應在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兩年規劃項目庫內遴選項目,實行項目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可檢查、可監控和可考核。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支持的校舍及設施建設類項目,要嚴格執行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製、招投標製、工程監理製和合同管理製,新建項目要符合抗震設防和綜合防災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支持的設施設備購置類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製度,建立規範的招投標機製和相應的責任機製,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規範采購行為。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支持的校舍及設施建設類項目應當在資金下達到市縣後2年內完成。項目完成後要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和結算手續,同時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和設施設備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各市縣必須認真維護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兩年規劃和年度項目計劃的嚴肅性。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而需調整的或個別項目因實際情況需要超出基本建設指標要求的,按照“誰申報誰負責”的原則,需履行項目變更和調整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結轉結餘按照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製,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補助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第六章 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明確資金監管職責。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協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管理和監督;教育部門主要負責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項目規劃的編報和年度項目遴選申報、項目實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建立信息公開製度。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總體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市縣教育部門應當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年度項目資金安排、項目工作進展等情況。其中,年度資金安排應包括項目學校名單、項目內容和資金額度,在市縣教育部門的門戶網站公示時間不少於一年。
對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市縣教育部門應當在項目學校公開立項、實施、驗收等全過程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建立監督檢查製度。實行省、市縣重點檢查、定期巡查、經常自查的監督檢查機製。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將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加強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教育部門應當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 強化審計監督,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配合審計部門將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納入每年重點審計內容,進行全程跟蹤審計。要以階段審計與專項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及時發現、糾正、解決問題,變事後追究為事前防範。
第二十六條 建立責任追究製度。補助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製。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製定本市縣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或者實施細則。由市縣財政配套資金及其他渠道資金投資安排的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教財〔2016〕2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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