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黑龍江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黑龍江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
黑龍江省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全麵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6〕81號,以下簡稱《若幹意見》),促進我省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及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和考察黑龍江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和省委十二屆四次全會部署,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國家發展戰略高度出發,緊緊圍繞走出黑龍江全麵振興全方位振興發展新路子的前進方向,全麵落實《民促法》及《若幹意見》中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促進我省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育人為本、德育為先。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把理想信念教育擺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著力培養和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於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
綜合施策、優化環境。統籌編辦、教育、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共同推進,合力破解民辦教育改革發展難題,營造有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環境。
分類管理、分類扶持。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實施差別化扶持政策,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強化服務、規範辦學。強化辦學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提高監管效能,簡政放權,優化服務,依法規範辦學秩序,全麵提高民辦教育辦學質量和管理水平。
(三)總體目標。全麵深化教育綜合改革,推進民辦教育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創新政府扶持機製和扶持方式,大力支持和依法管理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規範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彰顯辦學特色,實現更高質量發展,形成適應我省發展定位要求,與公辦教育相互補充、相互協調且能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教育需求的民辦教育新體係、新格局。
二、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四)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全麵加強民辦學校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切實增強“四個意識”,把製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優化民辦學校黨組織設置,理順民辦學校黨組織隸屬關係,健全各級黨組織工作保障機製,實現學校基層黨組織全覆蓋、黨建工作上水平,有效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堅持黨建帶群建,加強民辦學校共青團組織建設。民辦學校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強化思想引領,牢牢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建立健全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全麵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守牢意識形態陣地,牢牢把握黨對民辦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話語權。民辦學校應當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
民辦學校黨組織實行主管部門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以主管部門黨組織管理為主,學校所在地黨組織要積極配合、主動做好指導和管理工作。民辦高校黨組織關係一般隸屬於省、市(地)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黨組織。民辦beplay体育手机校黨組織關係一般隸屬於縣(市、區)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黨組織。民辦培訓機構黨組織關係一般隸屬於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人社部門黨組織或社會組織黨工委。有特殊情況的,黨組織隸屬關係由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人社部門黨組織商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確定。
選好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民辦高校黨委書記主要從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公辦高校在職或退休的黨員幹部中選派,也可從其他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熟悉教育工作的黨員幹部中選派。民辦高校黨委書記兼任政府督導專員。為省委教育工作部門核定一定數量的廳、處級機動領導職數,專項用於向民辦高校選派黨委書記。民辦學校黨組織書記應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辦學規模大、黨員人數多的學校,符合條件的專職副書記也可進入學校決策機構。黨組織班子成員按照學校章程進入行政管理層,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按照黨內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班子。涉及民辦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學校黨組織要參與討論研究,學校決策機構在作出決定前,要征求黨組織意見;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要由黨組織研究決定。民辦beplay体育手机和民辦培訓機構黨組織負責人選配及管理辦法由各市(地)自行製定。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委編辦,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民辦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配齊建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全麵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實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課程、教材、教師隊伍建設,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開展高校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四進四信”專題教學活動,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教書育人各環節;推行大beplay体育手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一體化行動,不斷增強廣大師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四個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實加強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民族團結教育、國家安全教育、黑龍江優秀精神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充分發揮課程、科研、實踐、文化、網絡、心理、管理、服務、資助、組織等方麵工作的育人功能,挖掘育人要素,完善育人機製,優化評價激勵,強化實施保障,著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省人社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創新體製機製
(六)落實分類管理製度。依法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按照舉辦者自願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現分類管理。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法人登記。(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委編辦、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建立差別化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完善相關製度政策,加大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扶持力度,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落實稅費減免政策等方麵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公共服務需求和國家政策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稅務局、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放寬辦學準入條件。進一步完善我省民辦學校準入條件、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或參與舉辦各級各類教育。各地政府要因地製宜製定實施辦法,凡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製。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製定準入負麵清單,列出禁止和限製的辦學行為。〔省教育廳、省人社廳,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拓寬辦學籌資渠道。探索創新教育投融資機製,擴大辦學資金來源。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投入項目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允許學校管理者、教職工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專利等方式出資,參與舉辦民辦教育,形成舉辦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允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以教育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發展抵押貸款,鼓勵民辦學校利用捐贈資金和辦學結餘設立學校發展基金。探索營利性民辦學校以有償取得的土地等財產,依法抵押融資用於辦學。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教育投資融資機構,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擔保等融資服務。(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社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探索創新政府與社會資本在民辦教育領域的合作機製。支持和吸引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辦學,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作為辦學出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探索舉辦混合所有製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在學校管理、人員聘用、人才培養、財務管理等方麵充分發揮多元主體辦學的體製優勢。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製。〔省發改委、省國資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健全學校終止及舉辦者退出機製。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財務清算,做好人員安置,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出資者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選擇登記為營利性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清償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和學校章程有關規定處理。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舉辦、轉讓舉辦者權益或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應事先公告,按規定程序進行變更,並報審批機關依法核準或備案。(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委編辦、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扶持製度
(十二)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各市(地)政府(行署)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民促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製度要求,因地製宜,調整優化教育支出結構,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對符合我省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辦學質量高、信譽好、有發展潛力的民辦學校,政府優先給予資助或其他政策扶持。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資金要納入預算,並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人社廳,各縣級以上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創新財政扶持方式。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健全政府補貼製度,明確補貼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和程序,建立績效評價製度,製定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政策谘詢等教育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各市(地)政府(行署)可按照國家關於基金會管理的規定,多渠道籌措資金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支持成立相應的基金會,組織開展各類有利於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民政廳,各縣級以上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落實學生同等資助政策。落實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享受同等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政策。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製,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麵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不斷加大資助力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落實稅費優惠等激勵政策。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民辦學校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以不動產用於辦學,原有不動產過戶到民辦學校名下,且不屬於買賣、贈予或者交換行為的,在辦理過戶手續時,隻收取證照工本費。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願。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發改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各級政府要將民辦學校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農用地轉用指標、新增用地指標分配,適當向民辦學校用地傾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土地供應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政策。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隻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民辦學校通過“招拍掛”或協議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讓價款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社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實行自主收費政策。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民辦學校學曆教育應按學期或學年收費,不得跨學年預收;學前教育應按月或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示30天後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收取讚助費或強行集資。政府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規範民辦學校收費。(省發改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教育廳、省人社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保障依法自主辦學。擴大專業設置自主權,鼓勵民辦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區域產業發展需要,結合自身的辦學定位,依法依規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民辦beplay体育手机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前提下,可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支持民辦學校參與考試招生製度改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社會聲譽好、教學質量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不斷擴大分類招生的比例和規模。中等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麵向社會自主招生。規範引導有條件的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各地不得對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設置障礙。鼓勵民辦學校廣泛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和留學生教育,提升教育質量。〔省教育廳、省人社廳,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保障學校師生權益。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製。民辦學校應依法為教職工足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通過建立教師年金、購買商業保險等補充養老保險方式,改善教職工退休待遇,穩定教師隊伍。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對實行年金的民辦學校給予適度補貼。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完善民辦學校教師戶籍遷移等方麵的服務政策。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製度和交流製度。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之間以及民辦學校相互之間的教師流動,其教齡或工齡應連續計算。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教齡和工齡計算等方麵,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
民辦學校學生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助學金以及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戶籍遷移、公務員招考等方麵,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師生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保障師生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完善民辦學校師生爭議處理機製,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人社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快現代學校製度建設
(二十)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要依法製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健全董(理)事會和監事(會)製度,董(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優化董(理)事會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探索實行獨立董(理)事、監事製度。完善校長選聘機製,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民辦學校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製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製度。〔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省人社廳,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加強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探索製定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財務管理辦法,完善民辦學校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製度,年度預算經學校決策機構批準後,報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應明確產權關係,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製度。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製度。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及時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辦學校的辦學經費隻能在學校的資金賬戶中統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轉往學校賬戶以外的資金賬戶。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製度。民辦學校要明晰財務管理,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民辦學校的所有銀行賬戶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集中核算,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應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按相關要求予以公開。(省審計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委編辦、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辦學條件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設置標準和有關要求,在校生數要控製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宣傳、招生工作。對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實行事後備案管理。對於報名人數超過招生人數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可采取電腦隨機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統一筆試或任何變相形式的統一知識性考試方式選拔生源。具有舉辦學曆教育資格的民辦學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學籍管理工作。民辦學校應認真落實國家規定的課程標準和教學計劃。各級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和引導,堅決查處欺騙宣傳、違規招生、亂收費等行為。對無辦學許可證和超出辦學許可證規定範圍的學校,依法予以糾正或取締。〔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學校安全和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要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重視和加強校園安全工作,確保校園安全技術防範係統建設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學校選址、校舍建築和校用車輛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交通安全等相關標準。建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配備學校內部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和應急機製,製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培訓,強化安全隱患整改意識,定期開展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應急管理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十四)明確學校辦學定位。積極引導民辦學校服務社會需求,更新辦學理念,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辦學模式,加強內涵建設,提高辦學質量。鼓勵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堅持科學保教,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民辦beplay体育手机校要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堅持特色辦學、優質發展,滿足多樣化需求。民辦職業院校應明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定位,服務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水平。支持符合條件的民辦高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申報新增碩士學位授權單位和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點。支持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連鎖化、品牌化、集團化發展。鼓勵支持高水平有特色的民辦學校整體提升教育教學質量,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區域特色、行業影響和市場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發改委,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民辦學校要著力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全麵提升教師師德素養。加強輔導員、班主任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隊伍建設。民辦高校一線專職輔導員按師生比不低於1∶200配備;民辦本科院校思政理論課專職教師按師生比1∶350—400配備,民辦專科院校思政理論課專職教師按師生比1∶550—600配備。加大民辦學校教師培訓力度,學校要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教師培訓工作。依托我省教師社會實踐研修基地、教學改革試驗基地和名師工作室等載體和渠道,支持民辦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民辦學校教師教學科研水平。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的交流互助機製,通過人員互派、交流學習、共同開發、優質教育資源共享等形式,支持民辦學校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引導民辦學校根據本校特點,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形成分層分級校本研修機製。著力提高教師薪酬待遇,逐步實行民辦學校教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製度。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收入與辦學效益動態增長機製,合理提高人員經費在學校支出中的比例。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從教獎勵製度。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做到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省人社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引進培育優質教育資源。允許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與世界高水平同類學校在學科、專業、課程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麵開展交流合作,支持民辦職業教育借鑒和引進國際權威的人才評價認證體係、辦學模式和考核標準,推進國際化應用技能型人才培養。引導行業企業與學校加強合作,鼓勵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與企業建立體現職業教育特點的評估體係,把行業標準和崗位要求作為職業教育質量評價的重要依據。支持營利性民辦學校借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探索建立符合國情的運營模式。〔省教育廳、省人社廳,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監督管理
(二十七)強化部門協調機製。各級政府要將發展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製度建設、標準製定、政策實施等工作,積極推進民辦教育的改革發展。建立由省教育廳牽頭,省委編辦、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製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完善多部門協調機製,研究破解製約民辦教育發展重點難點問題,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各地也應建立相應的部門協調機製。將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作為考核各級政府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的重要內容。(省教育廳、省委編辦、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八)改進政府管理方式。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積極轉變職能,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進一步清理涉及民辦教育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禁法外設權。繼續按照簡化許可流程、明確工作時限的原則,認真規範做好行政許可工作。加大打擊非法辦學和非法招生力度,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部門職責、細化工作分工,切實加強各部門的監管力度。〔省教育廳、省委編辦、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健全監督管理機製。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建設,強化民辦教育督導,完善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製度。年度檢查的結果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製度、內部控製製度、審計監督製度,加強風險防範。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製公開製度。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製,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相關負責人納入“黑名單”,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製,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實行“零容忍”。大力推進管辦評分離、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製度,評估結果作為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專項資金獎勵、補貼額度標準、招生計劃安排的重要參考。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審計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建立平穩過渡機製。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須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類登記。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學校的,依法修改章程,履行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變更手續。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各地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後,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並在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法人)手續。含有義務教育階段多層次辦學的民辦學校,其中非義務教育階段選擇營利性辦學的,清算後應進行資產剝離,重新辦理辦學許可證後分別到相應的登記機關登記。2016年11月7日之後申請設立的民辦學校,必須在申請設立時明確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發改委、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稅務局,省委編辦、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一)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積極培育民辦教育行業組織,支持各級民辦教育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在行業自律、交流合作、協同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麵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引導民辦學校堅持公益性辦學、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高人才培養能力。鼓勵各級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托各類專業機構開展民辦教育政策谘詢、民辦教育第三方評估服務等工作。〔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二)切實加強宣傳引導。深入推進民辦教育綜合改革,總結我省民辦教育體製機製改革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表彰和獎勵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樹立民辦教育良好社會形象,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良好氛圍。〔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要根據本實施意見,抓緊製定出台符合本地實際的貫徹意見或配套措施。
黑龍江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促進我省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6〕81號)和教育部等五部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教發〔2016〕19號),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設立審批
第二條 民辦學校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按照舉辦者自願的原則,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登記。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條 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經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後,依法依規分類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法人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當地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參照國家和我省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並符合國家、我省有關規定,無相應設置標準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設置標準規定的材料、學校黨組織建設有關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應當以書麵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清償債務,及時辦理注銷辦學許可證和法人登記等手續。
第三章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
第八條 正式批準設立後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依照規定,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麵形式說明理由。
第九條 正式批準設立後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民辦學校,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民辦學校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後的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十一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自行解散的,分立、合並終止原有學校的,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民辦學校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學校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規定時限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二條 實施高等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由省級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實施中等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設區的市(地)政府(行署)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實施初等以下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縣級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民辦助學高等教育機構的非營利性學校由市(地)政府(行署)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第四章 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 正式批準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權限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民辦學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並以核準的學校名稱報送審批。
第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學校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變更事項需要審批的,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辦學的,應依法進行清算,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章 事項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涉及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上事項變更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登記或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中,民辦本科高等學校辦學許可證上除名稱外需核準的其他事項變更,由省級政府核準。民辦專科高等學校辦學許可證上需核準的事項變更,由原審批機關核準。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處理,切實保障學校師生和相關方麵的權益。清算期間,民辦學校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財產清償清算後民辦學校應當及時辦理撤銷建製、注銷登記手續,將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審批機關,將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正副本繳回原登記機關。
第六章 分類登記
第十九條 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法修改章程,履行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變更手續。
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學校終止時,學校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清償債務後仍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後予以出資者相應補償或獎勵。
第二十條 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組織財務清算,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明確債權債務,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並在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且依法辦理完成財產過戶手續的,終止時,學校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清償債務後仍有剩餘的,依照公司法和學校章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應在2022年9月1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關於學校法人性質選擇的書麵材料,並完成學校法人性質變更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為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審批機關包括縣級以上教育、人社部門以及省級政府。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登記管理機關包括縣級以上民政、編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黑龍江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總局《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規範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舉辦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幼兒園,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三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營利性民辦學校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終把培養高素質人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審批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第二章 學校設立
第五條 批準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且應符合國家、我省有關規定,一般分籌設、正式設立兩個階段。經批準籌設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自批準籌設之日起3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3年內未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的,原籌設批複文件自然廢止。
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第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我省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需要,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設立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應當納入我省高等學校設置規劃,按照學校設置標準、辦學條件和學科專業數量等嚴格核定辦學規模,堅持高水平、有特色導向。中等以下層次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規模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第七條 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具備與舉辦學校的層次、類型、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其淨資產或者貨幣資金能夠滿足學校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注冊資本數額要與學校類別、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
第八條 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申請籌設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的名稱、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資質,籌設學校的名稱、地址、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培養目標、辦學形式、內部管理機製、黨組織設置、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設立學校論證報告。
(三)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包括社會組織的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決策機構、權力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決策機構、權力機構同意投資舉辦學校的決議。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包括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個人存款、有本人簽名的投資舉辦學校的決定等證明文件。
(四)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五)民辦學校舉辦者再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還應當提交其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現有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校園土地使用權證、校舍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六)有兩個以上舉辦者的,應當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出資計入學校注冊資本的,應當明確各舉辦者計入注冊資本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第十一條 申請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
下列材料:
(一)正式設立申請報告。
(二)籌設批準書。
(三)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
(四)學校章程。
(五)學校首屆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六)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教職工黨員名單。
(七)學校資產及其來源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學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須提交本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一條除第(二)項以外的材料。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經審批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 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要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同時建立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管理學校。
營利性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行政機構、校長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設立和行使職權。
(一)營利性民辦學校股東會是學校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舉辦者組成,行使修改學校章程,選舉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二)舉辦者單獨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不設股東會。舉辦者作出相關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麵形式,並由舉辦者簽名後置備於學校。
(三)營利性民辦學校董事會行使召集學校股東會會議,製定學校發展規劃和籌集辦學經費,決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四)學校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學校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監事會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於1/3,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監事會每年度原則上不少於兩次會議。監事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不得兼任董事、校長和財務負責人。監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監督董事會和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
(三)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職情況。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擔任學校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任一情形,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校長由董事會依法選聘或者解聘。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校長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二十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切實加強黨組織建設和共青團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 有犯罪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行為能力者不得在學校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任職。一個自然人不得同時在同一所學校的董事會、監事會任職。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二十二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學校應當保障教育教學投入,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教學,推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二十四條 實施學曆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科學開展保育和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招收學曆教育學生、境外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民辦學曆高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營利性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
第二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或者相關專業技能資格,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五章 資產財務
第二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學校應當獨立設置財務管理機構,統一學校財務核算,不得賬外核算。
第二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製製度,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或者預算數代替實際支出數。加強財務審計,保障學校資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30天後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第三十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財務專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保障學校的教育教學、學生資助、教職工待遇以及學校的建設和發展。營利性民辦學校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學校應當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
第三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擁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學校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抽逃注冊資本,辦學結餘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二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建立信息公開製度、建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製,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三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執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其他營利性民辦學校信息公開內容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學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公示年度報告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以及行政處罰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信息應當通過學校網站、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和設施公開,並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閱覽室、資料索取點方便調取和查閱。除學校已經公開的信息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書麵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條 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製,加大對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相關負責人納入“黑名單”。
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並、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由學校決策機構通過後報審批機關審批、核準,並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注銷登記等手續。其中,營利性民辦本科高等學校分立、合並、終止、名稱變更由教育部審批,其他事項變更由省級政府核準;營利性民辦專科高等學校分立、合並、終止、名稱變更由省級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並、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製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並按隸屬關係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保障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權益不受影響。
第三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申請分立、合並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麵形式答複,其中,申請分立、合並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麵形式答複。
營利性民辦學校申請變更為其他層次、類別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麵形式答複,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麵形式答複。
第四十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財產清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處理,切實保障學校師生和相關方麵的權益。
第四十二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及時辦理建製撤銷、注銷登記手續,將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審批機關,將營業執照正副本繳回原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生分立、合並、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學校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對學校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學校章程的規定在舉辦者之間分配。
第八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五條 教育、人社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實施年度檢查製度。辦理企業登記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黑龍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將其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範圍。
第四十六條 教育、人社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加大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招生簡章的監管力度,對於使用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發布虛假招生簡章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 教育、人社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和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依規開展督導和檢查,組織或者委托社會組織定期進行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實施學曆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電子學籍和學曆證書電子注冊製度情況的監督,對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教育、人社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實施審計、建立監管平台等措施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財務資產狀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學方向、教學內容、辦學行為違背黨的教育方針,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二)辦學條件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存在安全隱患。
(三)提供虛假資質或者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等行為。
(四)籌設期間違規招生,辦學期間違規收費。
(五)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
(六)因學校責任造成教育教學及安全事故。
(七)抽逃辦學資金、非法集資。
(八)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訟訴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舉辦者不得再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一)法人財產權未完全落實。
(二)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三)辦學條件不達標。
(四)近2年有年度檢查不合格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文字解讀鏈接地址: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http://www.hlj.gov.cn/zwfb/system/2019/07/03/010903409.shtml
《黑龍江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http://www.hlj.gov.cn/zwfb/system/2019/07/03/010903407.shtml
《黑龍江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http://www.hlj.gov.cn/zwfb/system/2019/07/03/0109034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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