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教育局:
現將《黑龍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20年8月25日
黑龍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
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規範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根據教育部《beplay體育手機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含完全中學初中部)、九年一貫製學校、十二年一貫製學校(含小學部、初中部)、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等(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製。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製訂本省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係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係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學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機製,應用電子學籍係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的收集、彙總、校驗、上報等工作,應用電子學籍係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受理學生學籍的建立、變動,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核。
第二章 招生、入學
第四條 我省學校實行秋季招生、入學,不得在非招生期間招收新生入學。學校的招生計劃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校辦學規模合理確定,不得新增超標準班額和大校額,並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籍主管部門根據招生計劃,在電子學籍係統中設置所管轄學校的招生人數,學校按照招生計劃招收學生。需要調整或變更招生計劃的,由下達計劃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入學年齡為6周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為6-15周歲(個別實行7周歲入學的地方為7-16周歲)。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年齡超過20周歲的殘疾人口不納入義務教育範疇。
凡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6周歲的兒童,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免試就近”的原則,安排進入當地公辦小學就讀。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範圍內符合入學條件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六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公辦小學提出申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和備案。因身體原因申請延緩入學的,應附具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診斷及相關證明;因其他特殊原因延緩入學的,應附相關證明。
第七條 跟隨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以及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統稱“隨遷子女”),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適齡兒童、少年的居住證、能證明監護關係的戶口簿,到居住地所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就學申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以公辦學校為主,相對就近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第八條 自願進入民辦學校就讀的適齡兒童、少年由法定監護人按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民辦學校招生政策要求,實行免試入學。民辦學校的招生辦法或招生方案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九條 國際學生憑有效身份證件,向所在居住地有接收國際學生資格的學校提出就讀申請,經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入校就讀。
第十條 新生應憑入學通知書按時到學校報到。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的,須在開學前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周。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到學校報到的,依照有關規定督促其法定監護人送子女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一條 利用電子學籍係統嚴格控製班額。小學班額不超過45人,初中班額不超過50人。
第十二條 新生招生工作由招生部門根據當地招生政策和規定程序進行。學校不準招收已經畢業的學生回學校重讀。
第三章 學籍建立
第十三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後,學校應在一個月內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電子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係統申請獲得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係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檔案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居住證、出生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複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參加社區服務、公民道德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實踐與創新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獎懲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電子學籍建立程序為:
(一)學校向學生發放《學生基本信息表》。
(二)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後交回學校,經班主任、主管學籍校長審核後,由學校學籍管理員打印、發放給學生和其法定監護人確認簽字。
(三)經學生法定監護人、班主任確認簽字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按照《學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內容將學生學籍信息錄入或導入電子學籍係統,經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後,由電子學籍係統生成學籍號,電子學籍建立。
學籍號包括正式學籍號和臨時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經與公安部人口信息比對,校驗成功後生成“G”開頭的正式學籍號,未校驗或校驗不存在的為“L”開頭的臨時學籍號。兩種學籍號隻要不是重複學籍,都可正常辦理業務,正式學籍號終生不變。
第十六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初中升學政策,核準初中招收學生名單,並通過電子學籍係統招生功能,將招收的小學畢業生名單錄入到招生模板,使其關聯對口中學,完成相關招生手續。學生學籍由小學學籍轉為初中學籍。初中學校接續管理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同時,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
第十七條 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的學籍,由所在學校建立。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教育任務的學校建立學籍。隨班就讀殘疾學生在學籍係統中進行標注,可不納入一鍵分班名單。
第十八條 學生因失蹤、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原因離校的,學校須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在義務教育年限內保留其學籍。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注銷其學籍。上述原因消除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複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學校違反規定跨學區招收的擇校生、違反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規定自行招收的學生,不予建立學籍。
第二十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不得為不足入學年齡的學生進行新生注冊,非新生注冊學籍須按其年齡對應的年級進行注冊學籍。各級學籍主管部門、各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係統對學生學籍進行查重。
第二十一條 學籍檔案指學籍的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係統管理,在係統中永久保存。
學校應及時更新學生的學籍檔案內容。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
學校合並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並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籍建立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利用電子學籍係統進行監督、檢查。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一)通過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
(二)違反屬地化招生原則、違規跨招生區域招生取得學籍的;
(三)擁有雙重學籍的;
(四)義務教育階段已畢業、結業的;
(五)其他違反義務教育學校招生政策和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行為的。
第四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休學、複學、跳級、退學、出國。
第二十四條 轉學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
(一)可申請轉學的情形:
1.學生戶籍隨家長戶籍在國內、省內遷移,新戶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範圍的。
2.學生隨法定監護人工作變動,其實際居住地(以房產證或居住證為準)在國內、省內變更的,現居住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範圍的。
城市小學生全家在縣域內購房遷居,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讀學校學區範圍且較遠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視情況辦理轉學。
3.隨遷子女確需轉學的,需提供學生及監護人的居住證和戶口簿,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公辦學校為主統籌安排。
(二)學校不接收學生轉入的情形:
1.學校單體校區達到大校額的(小學、初中在校生人數超過2000人,九年一貫製學校和十二年一貫製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人數超過2500人),原則上不再接收轉入學生。
2.學校單體校區未達到大校額,但所有班級班額均已達到標準班額的或自行確定小班化教學的學校,已達到確定班額上限的,原則上不再接收轉入學生。
(三)學生不允許辦理轉學的情形:
1.利用轉學變相擇校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立戶的,不得轉學。
2.城市初中學生全家在縣域內遷居的,原則上不予轉學。
3.小學、初中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辦理學籍錄入,原則上不允許轉學;初中、小學畢業年級原則上不允許在縣域內轉學。
4.休學期間不允許辦理轉學。
(四)特殊情況。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專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商定。
(五)申請轉學的家長持戶口簿、房產證,隨遷子女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適齡兒童、少年的居住證、能證明監護關係的戶口簿,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初審,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可以轉入有空餘學位的學校。學生轉學通過電子學籍係統辦理,具體辦理流程為:
轉入學校發起申請,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依次核準。
對於沒有空餘學位的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轉學學生進入當地公辦學校就讀。
申請轉入民辦學校的學生數超過該學校空餘學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隨機的方式確定轉入學生名單,其餘學生統籌安排到有空餘學位的公辦學校就讀。
(六)工作要求
1.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學校不得接收借讀學生,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
2.轉學實行同年級互轉。在不同學製間辦理小學生畢業年級轉學時,按照1-9年級進行對應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3.在辦理轉學過程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4.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轉入、轉出學校及學籍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按規定日期予以核辦轉學手續。轉學情況由各市(地)教育主管部門彙總相關信息,並於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將春季、秋季學期轉學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休學與複學
(一)學生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麵申請,並出具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診斷、病曆、繳費票據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核辦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可準予休學。
(二)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複。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三)學生休學期限一般應為一個學年度,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畢業年級原則上不允許休學,極特殊情況需要休學的,審批要從嚴掌握。
(四)學生休學期滿要求複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複學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批準後,可予複學,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允許留級。
第二十六條 跳級
(一)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跳級。德、智、體、美、勞等方麵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達到上一年級心智水平且確需跳級的學生,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麵申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對所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初審的結果予以複核認定。
(二)操作流程如下:家長向學校提出跳級申請,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跳級的學生名單,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專家3—5人)製定具體考核標準,出具考核結果。按照考核結果,對德、智、體、美、勞等方麵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達到高一年級心智水平的學生,在其學校公告欄、網站(公眾號)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分管學籍工作副局長簽字後,報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組織專家組對公示合格的學生進行抽查,對考核標準過低、考核內容不全麵、考核結果弄虛作假的,要駁回跳級申請,並逐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對需要跳級學生的審核確認時間可安排在其當學的學年末進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7月30日前將通過的名單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於每年的9月份新學年統一做學籍信息變更。省教育廳未在學籍係統進行變更的學生,不得提前進入上一年級就讀。
每年跳級學生比例原則上控製在學校該年級學生總數的1%以內。跳過年級視為接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核準跳級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係統進行學籍變動。學籍注冊的當年和小學、初中起始年級不允許跳級,跳級不能跨學段、跨學校。
第二十七條 退學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原則上不得提出退學申請。學生因喪失學習能力退學的,其學籍檔案應保留。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
第二十八條 出國
學生出國定居的,須由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憑學生有效證件及其它證明材料,到現就讀學校提出出國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後,在電子學籍係統上辦理出國異動手續。
學生出境未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的,學校按照疑似輟學處理。
第五章 升級與畢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係統完成。每年7月1日前辦理完畢業年級所有業務,7月30日前完成學生的畢業操作,8月1日-10日學籍係統自動進行升級操作。
第三十條 凡接受完整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初中畢業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未接受完整年限的義務教育,或因特殊原因離開就讀學校的學生,應為其出具學習經曆證明。
第三十二條 學生畢業證書損壞不予換發,遺失不予補發,可向原證書頒發學校提出書麵申請,學校經核實後出具學曆證明。
第三十三條 畢業證書、學曆證明和學習經曆證明規格式樣,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畢業證書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核準、編號、驗印,學校頒發,發放時間為7月底之前。
第六章 考核評價與獎勵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並將學生的學業考試信息、體質健康評價、綜合素質評價、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會服務和社會實踐、獎勵與處分情況等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記入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校應將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告知其法定監護人。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其他方麵的評價結果對學生進行排名或公布名次。
第三十五條 對在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麵表現突出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學生獲獎情況,應全麵詳實地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要以說服教育為主,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的程序與機構(成員應含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委員會、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麵代表),受理並處理學生對處分不服提出的申訴,組織複查。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申訴複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麵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並答複。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對學生的處分撤銷後,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學籍檔案中刪除。如果學生在畢業時仍有尚未撤銷的處分,學校應將記錄保留在其學籍檔案中。
第七章 特殊信息處理
第三十九條 建立電子學籍時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學籍問題,包括身份證號重複和有關信息重複等情況,處理方式為刪除和變更。
第四十條 學籍建立時的出生日期,以戶籍和出生證明為依據,學籍建立後對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中與出生日期對應部分不予變更。
第四十一條 學生的就讀年級正常情況下不予變更。
第四十二條 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係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工作,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根據辦學規模配備學籍管理員並明確工作量,完善管理製度,建立工作機製。
學籍管理員應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學年中途原則上不更換。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必要的經費投入用於學籍管理,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成長記錄記載及時。行政區劃調整,學校撤並或新建,學生注冊、轉學、休學、複學、跳級、退學、出國、升級、畢業等,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應在電子學籍係統中及時完成相應操作。
第四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健全學籍係統安全管理製度和學籍數據保密製度,遵循“誰使用(查詢、導出)、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人員及安全管理責任,嚴控學籍數據使用對象和範圍,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麵核準,任何單位與個人一律不得對外提供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警示教育,提高學籍管理員的安全與風險意識,做好用戶賬號與密碼保護、學籍數據安全使用、工作機器病毒與木馬防護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 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作為疑似輟學處理,待恢複入學後補錄、更新學籍信息。學生連續超過7日未經批準無故未入校就學,且學校無法與其法定監護人取得聯係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係統做疑似輟學處理。連續一個月未經批準無理由不到校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係統做輟學處理。同時,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係統進行管理。學校應及時登記疑似輟學或輟學學生信息、返校信息,以及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政府采取控輟保學措施情況。
第四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五)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七)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各地市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製定具體操作辦法,並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在本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國際學生和華僑、港澳台學生學籍變動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及相關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黑龍江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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