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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5-14 10:12:0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河南城建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對考生德智體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同時接受紀檢監察機構和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學校不委托任何社會性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從事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的校名全稱為河南城建學院(英文譯名:He nan University of Urban Construction),國標代碼11765。學校位於河南省平頂山市新城區龍翔大道,郵編467036。學校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準的省屬公辦全日製本科普通高等學校。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河南省教育廳。
  第四條學校依托建設行業,服務城市建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堅持以工科為主、“城建”為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積極對接產業轉型升級和創新驅動發展,努力構建布局合理、結構優化、特色鮮明、質量顯著的應用型專業體係。學生入學注冊後,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準予畢業,頒發河南城建學院畢業證書。畢業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本章程適用於河南城建學院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成立由校長、主管副校長、紀委書記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麵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製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條招生就業處作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招生工作的各項決議,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根據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在本校教職工中遴選招生工作人員參與招生宣傳、錄取等工作。
  第九條學校紀檢監察機構負責對學校招生全過程實施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學校根據人才市場需求、自身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學科發展等因素變化,編製年度招生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招生就業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製定學校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經校長辦公會審定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同時招生就業處將生源來源計劃按要求及時報送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公室)備案。學校在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內編製預留計劃,並報主管部門審核、教育部備案,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河南城建學院本科招生分省分專業計劃、各專業報考要求將分別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學校也將通過招生信息網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規定。
  第十二條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和有關規定確定提檔比例。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遠程網上錄取,錄取分數線以各省、市、自治區確定的錄取控製分數線為基準,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的考生中,擇優錄取。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的不同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學校以高考投檔成績為依據,誌願為平行誌願時,各誌願同等對待;誌願為非平行誌願時,按照考生誌願順序錄取,優先錄取第一誌願,第一誌願生源不足時依次錄取後續誌願的考生。
  對於進檔考生,執行分數優先的原則,一般先滿足其第一專業誌願,如第一專業誌願不能滿足,按其所報專業誌願先後順序,依照考生基準成績和身體條件並參考相關單科成績的高低擇優錄取。投檔成績相同的條件下,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如無相關規定,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排序。當所有專業誌願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並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計劃未滿專業錄取。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做退檔處理。對相同誌願考生嚴格按照從高分到低分,德、智、體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在內蒙古自治區,按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的規定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的原則,對已投檔考生按照錄取排序成績排序,並對排名在該校招生計劃數內的考生按專業誌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有退檔,則按“分數清”錄取規則對排名在該校招生計劃數以外的考生依錄取排序成績遞補錄取。
  第十五條學校在河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山東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九個省、區安排有藝術類本科專業計劃。專業成績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藝術專業統考(聯考)成績。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須達到考生所在省份劃定的相應批次的美術類錄取分數線以上。
  若生源省份有明確的投檔規則,按其投檔規則執行;若無明確投檔規則,按該校錄取規則投檔。
  學校以高招統考成績為依據,誌願為平行誌願時,各誌願同等對待;誌願為非平行誌願時,按照考生誌願順序錄取,優先錄取第一誌願,第一誌願生源不足時依次錄取後續誌願的考生。
  其中河南省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計算公式為:考生文化課成績×70%+考生專業省統考成績/300×750×30%,綜合分保留兩位小數後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語文成績,數學成績排序的計算辦法執行。
  山西省錄取按照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之和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內蒙古自治區藝術類考生,使用“專業誌願清”錄取規則,分專業按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60%+美術成績×40%)排序錄取。
  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山東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藝術類考生,按照各省所規定的綜合成績計算方法進行計算,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投檔成績相同的條件下,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如無相關規定,則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有舞弊記錄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學校外語類專業(英語)隻招收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學校非外語類專業不對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製,但由於學校非外語類專業大學外語課程隻開設英語和日語兩個語種,故凡被錄取考生應當以英語或日語作為大學外語必修課程,並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完成學業。
  第十七條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和衛生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學校所有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九條對經各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認可、公示並已計入高考成績,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學校原則上予以認可,並根據該省有關規定提檔錄取。
  第二十條擬被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後,學校即向該生發放《錄取通知書》,錄取結果在學校“招生信息網”上公布。考生持《錄取通知書》,按照報到要求,按時到學校報到。未經允許,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進行全麵入學資格複查,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複查合格者,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進行學籍電子注冊。
第五章獎勵及資助
  第二十二條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年(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勵誌獎學金:5000元/生·年(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助學金:一等5%,4400元/生·年;二等10%,3300元/生·年;三等5%,22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條校長獎學金:用於激勵廣大學生勤奮學習、創新進取,是學校設置的最高獎學金,表彰在思想品德、專業學習、學習研究、學科競賽、文體活動、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創新創業等方麵表現特別突出的優秀學生,獎勵標準為100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條優秀學生獎學金:以年級專業為單位評定,根據學生學習成績和平時表現情況綜合進行評定,獎勵比例為學生人數的12%,其中一等2%,資助標準為2000元/生·年,二等4%,資助標準為1000元/生·年,三等6%,資助標準為5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條專項獎學金:在思想品德、科技創新、體育競賽或文藝活動等某一方麵有突出表現的學生,學校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十八條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憑書麵承諾,可入學後在學校或入學前在生源地教育部門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用以支付學費和住宿費。原建檔立卡等其他特殊情況,最高可申請16000元/生·年。同一年度內,生源地貸款和高校貸款不可重複申請。
  第二十九條勤工助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發放專項補助用於補貼生活、學習費用。補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製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三十條困難補助:學校每年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現金和實物補助。
  第三十一條綠色通道:學校根據“綠色通道”相關要求,保證所有新生順利入學。
  第三十二條社會助學:學校積極籌措社會資金,設立“薪火獎助學金”“維新環保獎學金”“神馬尼龍獎學金”“胡星獎學金”“坤德岩土助學金”“昭德助學金”等項目,資助困難的優秀學生。
第六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時應按規定的方式和時間繳納在河南省發改委備案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學校2024年各專業學費及住宿費收費標準為:
  學費:普通本科文史類專業4400元/生·年,理工類專業5000元/生·年,藝術類本科專業8000元/生·年。
  中外合作辦學給排水科學與工程專業18000元/生·年。
  住宿費標準暫定:四人間900元/生·年,六人間700元/生·年,八人間400元/生·年,如遇政策調整,按河南省最新政策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河南城建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省教育廳批準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聯係及谘詢單位:河南城建學院招生就業處
  聯係方式:0375-2089092
  傳真:0375-2089092
  學校網址:http://www.huuc.edu.cn
  招生網址:http://zs.huuc.edu.cn
  電子郵箱:zs@huu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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