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美國教育部頒布《學校紀律指南》,規定學校和教師以公平和可救濟的方式實施教育懲戒。
2006年,英國教育部頒布《學校行為與紀律:給校長和教師的建議》,賦予校長和教師懲戒權,校長和教師提供執行學校紀律的建議,強調教職人員有權對學生進行懲戒。
日本《學校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校長和教師,維護學校秩序和教育教學的需要,按照文部科學省相關規定,對學生進行懲戒,但不允許體罰。
為防止濫用教育懲戒權力,世界教育發達國家以保障學生權利為基礎,嚴格限製任意懲戒或不當懲戒。
2014年,美國馬裏蘭州發布《教育懲戒管理框架》,根據學生違紀行為的程度,實施分層懲戒,把停課和開除作為最後懲戒手段,同時通過預防措施減少停學率和開除率。
2010年,英國教育部發布《教學的重要性:2010年學校白皮書》,詳列英國教師懲戒學生具體權利。
2011年,韓國教育部發布《學校文化先進化方案》,采取訓導、教導,直至停課等教育懲戒措施。
(作者:王雲龍,係東北師範大學國際教育法治研究中心教授;汪溢,係東北師範大學國際教育法治研究中心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