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職,‘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每個家長的心願,但教育應當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方法,而不是簡單粗暴的拳腳相加……今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專門立法,除了明確父母的主體責任,還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社會的法律責任。近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一起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上訴案件時,針對監護人還未讓孩子接受幼兒園教育、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行為,發出一紙“家庭教育令”。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後,青海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據介紹,2021年10月20日,馬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非婚生子女由其撫養。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作出非婚所生子女李天某由李某撫養的判決。宣判後,馬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要求改判非婚生子女李天某歸自己撫養。海東中院審理查明,非婚生子女李天某在隨馬某在海東市平安區生活期間已接受幼兒園教育,但李某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3月2日,未讓李天某接受幼兒園教育。
“雖然幼兒園教育不是法定的義務教育階段,但鑒於李天某之前已接受幼兒園教育的實際情況,讓李天某繼續接受幼兒園教育是有必要的,故李某作為法定監護人,應當繼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3月12日,辦案法官馬月英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李某未讓子女接受幼兒園教育的行為於理不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規定的“怠於履行家庭教育的責任”的行為。據此,他們對李某發出“家庭教育令”,要求李某積極履行撫養職責,並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按該院判決讓馬某行使探望權。同時,李某應盡快安排李天某接受幼兒園教育,並將接受教育的情況反饋給馬某。
“從‘家事’到‘國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施行,讓家庭教育有法可依,要求父母需‘依法帶娃’。”海東中院研究室主任葛恒美表示,此份“家庭教育令”是海東中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不斷創新和豐富家事審判內容的有益探索,亦在引導、督促家長“依法帶娃”,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成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道堅固屏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進行專門立法。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