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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廳等十部門印發《關於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20號)《海南省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規定》,現就加強我省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專門學校是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有效場所。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係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是一種特殊教育形式。各級黨委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堅持法治思維,分類設置建設專門學校,推動專門教育與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等配套銜接,構建既有別於普通學校教育又有別於司法監所的專門教育體係。

二、合理設置和管理專門學校

(一)科學布局分類設置。按照“全島同城化、全省一盤棋”,分批建設、資源集中、有效輻射的原則,集中建設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東方市四所專門學校,主要實施義務教育,加強職業技能教育,海口市專門學校可根據需要增設高中階段教育。

分類設置專門學校。海口市專門學校主要接收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以及依法決定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實行專門矯治教育,服務範圍覆蓋全省。三亞市、儋州市、東方市專門學校主要接收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服務範圍由省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劃分,確保分區域覆蓋全省。

專門學校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按照寄宿製中學配置標準建設,加強法治教育、心理教育、勞動教育場館和警務室、教職工值班宿舍等建設。

(二)加強統籌領導。省、市縣黨委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省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全省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改革發展,製定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要問題;市縣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負責本地區專門教育具體工作,推進實施本地區符合專門學校收教學生的入學評估和離校評估,協調推進落實本地區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專門學校建設等相關工作。

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由同級黨委、政府分管政法或教育工作的領導牽頭,成員由教育、政法、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部門和群團組織相關負責人、專門學校校長、相關法律和心理專家、律師、公益人士等組成,辦公室設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三)明確管理機製。專門學校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為專門教育的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對專門教育的業務指導職能。

三亞市、儋州市、東方市專門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屬地市縣教育局,同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協助管理。市縣公安機關委派1名符合條件的幹警進駐專門學校擔任專職副校長,參與專門學校法治教育、警示教育、行為矯治等工作,加強治安防範工作指導。駐校幹警工資待遇不變,由公安部門發放。

海口市專門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海口市司法局,海口市教育局、公安局協助管理。海口市專門學校可以根據需要按照“一校兩區”建設,對招收的學生進行分類、分校區管理,其中,接收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學生,以及接收依法決定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學生的校區依法實施閉環管理,開展專門矯治教育;接收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學生的校區,實行寄宿製學校管理,開展專門教育。

市縣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與專門學校建立經常性聯係,積極協助選派幹警到專門學校兼任法治副校長,指導、參與專門學校法治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民政部門要會同工會、婦聯、共青團等部門為有需求的專門學校提供駐校社工、聯校社工。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專門學校辦學需要,積極給予相應支持。

三、依法規範招生入學和轉出程序

(一)明確招生對象。專門學校招生對象為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

對於不適宜進入專門學校的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以及有不良行為未成年人,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專門學校可根據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提出的申請或委托,選派師資力量到校開展針對性的教育,也可將其接入專門學校進行獨立分班的體驗式學習。

(二)規範入學程序。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原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屬地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並協調專門學校收教。無監護人或監護資格有爭議尚不能確定的,由法律規定的可以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的組織及機構提出申請。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執法關係由辦案機關提出意見,經屬地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矯治教育:(1)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或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或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機關矯治教育措施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2)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3)依法決定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

(三)合理確定學習期限。專門學校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一般不少於3個月,不超過3年。單獨分班的體驗式學習時長一般不超過3個月。延長或縮短學習期限,由專門學校向學生原所在市縣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原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執行。

(四)健全轉出程序。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期末提請屬地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在校學生進行評估。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專門教育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麵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

四、逐步建立科學的專門教育體係

(一)規範專門學校教育教學。義務教育階段專門學校要根據義務教育課程設置要求安排教學計劃和教學活動,確保學生逐步達到義務教育要求,高中階段可根據實際開設高中階段課程。突出職業技術教育。專門學校要針對學生特點,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親職教育、勞動教育,注重學生行為習慣的養成和心理健康教育,每所專門學校配備1-3名專業心理健康教師。

(二)加強專門學校內涵建設。專門學校要根據專門教育特點和學校教育轉化工作需求,與相關部門、社會機構合作,建設德育實踐基地、法治教育基地、家校合作教育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勞動和職業技術訓練基地、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等,提升教育矯治專業水平,並麵向其他學校提供延伸預防服務。省教研機構和有關市縣教研機構要至少明確1名專兼職教研員,加強專門教育課程設置及教材的研究,指導專門學校課堂教育教學和校本教研。要成立專門學校學科中心組,定期開展交流研討活動。

(三)實行專門教育評估機製。省、市縣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可組織專業力量,或依法采購專業服務,開展專門學校學生的入學評估和離校評估,對專門學校教育教學、辦學成效、教育轉化效果進行評估,把在校學生教育轉化率作為評價專門學校教育成效的重要指標。

五、規範專門學校學生管理製度

(一)規範學籍管理。學生學籍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專門學校學生學籍保留在原所在學校,學生在專門學校就讀期間的學業表現情況和違法犯罪情況不計入原所在學校。學生符合畢業條件的,原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

(二)嚴格學生管理。專門學校實行教育與生活管理合一的寄宿製管理模式,每個教學班不超過25人,每個教學班配備專任教師不少於4人,配備教育管理人員1-3人,由專門學校主管部門商公安、司法行政部門通過委派幹警或其他方式解決。海口市專門學校依法實施閉環管理的校區,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按每個教學班不少於2名管教幹警配齊配強矯治力量;專門學校實行男女學生分班管理,女生教學班應至少配備1名女性班主任。每個教學班夜間至少安排一位教師和一位教育管理人員值班。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教師值班。

按照學生類型,進行分校區、分班級教學管理,探索建立不同類型學生之間的流轉機製。對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和檢察機關決定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在單獨學校或獨立校區實行閉環管理。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和有不良行為的學生應分班管理。

專門學校要建立學生會、班委會或自律會,促進學生自我管理,建立共青團、少先隊組織並開展團隊活動;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依法依規加強教育、管理、懲戒,嚴禁體罰、虐待學生。對於擅自離校、逾期不歸的學生,由學生屬地公安機關協調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社區工作者、誌願者等協助學校尋找。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送交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處理。

專門學校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聯係,定期向其反饋矯治和教育情況,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親屬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三)學習記錄封存。學生在專門學校的教育經曆實行記錄封存,不納入個人檔案。專門學校要建立學生檔案封存製度,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單位和部門在複學、升學、就業等方麵,不得歧視有專門學校學習經曆的學生。

六、加強專門學校師資隊伍建設

(一)加強師資配備和培訓。省和有關市縣教育部門要在機構編製部門核定的beplay體育手機教職工編製總量內統籌編製資源保障專門學校運轉需求。要重視專門學校校長和骨幹教師的培養,在各類評先評優中優先推薦。對不適宜繼續履行專門學校教師職責的,要及時作出調整。要建立健全專門學校教師培訓體係,在實施教育通識性課程培訓的基礎上,加強與教育矯治密切相關的社會學、心理學、犯罪學等相關專業課程的培訓。專門學校新進教師,經專門培訓後上崗。

(二)健全教師評價與激勵製度。專門學校專業技術崗位可參照同級beplay體育手機校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進行合理設置。職稱評審時,應突出專門學校教師工作特點,強化育人實績。專門學校教師從事矯治工作獲得的各種獎勵和研究成果,與beplay體育手機教師在教學方麵獲得的獎勵和研究成果同等對待,並計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聘用、職稱評定、職務和工資晉升的重要依據。

(三)保障專門學校教職工待遇。專門學校應結合本校的特殊情況,在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時,對工作時間長、教育矯治難度大的教師予以傾斜。按照專門學校教師節假日、夜間值班管理實際,在績效工資中設立延時服務費項目。對專門學校專任教師發放專門教育津貼,具體標準參照特殊教育津貼執行,工作年限不滿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20%確定;連續從事專門教育工作滿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30%確定。享受專門教育津貼的人員,調離專門教育工作崗位後,下月起不再享有專門教育津貼。

七、加強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保障。各市縣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專門教育工作的領導,有關市縣要加強專門學校建設用地和辦學條件的保障。教育行政部門要不斷完善專門教育管理、教學製度。政法機關要加強對專門教育工作的指導,將其作為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體係。省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工作列入對市縣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內容。

(二)強化經費保障。專門學校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製。專門學校學生公用經費補助參照省定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補助政策執行,其他獎助學金等資助按照同學段相關資助政策執行,對於不足100人的按照100人的規模劃撥生均公用經費,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保障。專門學校基礎設施建設、設施設備購置、師資培訓等項目由市縣統籌保障,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地債資金及相關專項資金支持。

(三)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專門學校之間資源共享,交流互鑒。鼓勵高等學校設立專門教育專業或學科,鼓勵相關研究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加強專門教育研究。鼓勵專門學校聘請駐校社工、聯校社工,引入社會工作者、心理谘詢師、律師等參與學校教育管理、效果評估等工作。對於社會力量舉辦的專門教育機構,依法嚴格管理,加強業務指導,防止發生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注重家庭、社會、學校協作,密切家校聯係,幫助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消除顧慮和誤解,形成社會、家庭、學校共同支持、促進專門教育發展的良好局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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