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湖北省教育廳等五部門發布了《關於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詳細如下: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部門,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激發高校辦學活力,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製度,全麵提升高等教育服務湖北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幹意見》等文件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落實和擴大高校學科專業設置調整自主權
1.進一步落實高校專業設置自主權。除國家控製布點的特殊專業和湖北省發布的預警專業外,高校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和學科專業建設規劃,自主設置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高等職業教育(專科)指導性專業目錄》內所有專業。增設調整本科專業,通過專業建設信息服務平台直接報教育部備案,省教育廳不再審核。增設調整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向省教育廳告知性備案。支持高校對接產業行業需求,設置湖北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目錄外專業。省教育廳建立新增專業辦學水平評估製度,每年發布專業預警公告,加強對專業設置調整宏觀指導,建立高校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專業設置聯動機製。(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
2.改革高校學位授權審核辦法。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授予權的高校,按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審核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的,由高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組織審核確定。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保證培養質量的前提下,自主動態調整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省學位委員會要加強授權工作監管,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和專項評估。(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學位委員會)
二、落實和擴大高校編製及崗位管理自主權
3.探索實行高校人員總量管理。貫徹落實教育部、中央編辦、財政部等部門製定的高校人員總量核定指導標準,積極開展試點,試點高校人員總量實行動態調整。納入總量管理的人員享有相應待遇和保障。機構編製、高校主管部門發現高校在人員總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問題的,對相關負責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責任單位:省編辦、省人社廳、省教育廳)
4.高校自主管理崗位設置。高校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崗位設置的規定,在備案人員總量內,組織製定崗位設置方案,自主確定崗位總量及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類崗位的名稱、數量、內部結構比例,明確各類崗位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等,製定崗位管理辦法。高校引進“兩院”院士、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和省“百人計劃”“楚天學者”等高端人才,沒有相應空崗的,可通過特設崗位予以聘用,不占常設崗位結構比例。(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編辦、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
5.高校自主設置內設機構。高校按照精簡效能原則,結合辦學實際自主設置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進行人員配備並進行考核評價。支持高校開展內設機構職員製管理改革,鼓勵高校推進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取消行政級別。(責任單位:省編辦、省人社廳、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
三、落實和擴大高校選人用人自主權
6.高校自主招聘和管理人員。高校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規定,在備案人員總量範圍內,按照崗位設置方案和工作需要,自主製定招聘條件和標準,自主公開招聘人員,政府各有關部門不再統一組織高校人員聘用考試。人社、公安部門要為高校聘人才提供高效便捷的落戶服務。備案總量範圍內的工作人員納入崗位管理,依法簽訂聘用合同,高校自主開展崗位聘任、考核、培訓,按有關規定開展獎勵和處分工作。備案總量範圍外的其他人員,高校可自主靈活用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規範實施管理,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公安廳、省教育廳)
四、落實和擴大高校薪酬分配自主權
7.支持高校推進內部薪酬分配改革。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現代大學特點、符合智力勞動特點和規律的內部薪酬分配製度。高校根據備案人員總量、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辦學層次等因素,在人社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確定績效工資分配比例,完善內部績效考核辦法。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探索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或年薪製,薪酬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科研勞務收入以及財政科技資金用於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對高校引進的納入省委人才項目的高層次人才給予的獎勵,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教育廳)
五、落實和擴大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自主權
8.將教師、實驗技術係列職稱評審權下放給高校。發揮高校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推進高校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全麵下放所有本科院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成人高校)高校教師、實驗技術係列高中初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國家示範、國家骨幹、省級示範性高等職業學校高校教師、實驗技術係列高中初級職稱評審權,逐步下放其他條件成熟的高等職業學校高校教師、實驗技術係列職稱評審權。(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教育廳)
9.改進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高校自主製定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評審,按崗聘用,參加職稱評審人員的外語和計算機水平不作為前置必備條件。按照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不同學科領域,針對不同類型教師崗位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類評價標準,將師德表現作為評聘首要條件,提高教學業績在評聘中的比重。完善專家評價機製,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方式。高校職稱評審辦法和評審結果報省人社廳、省教育廳備案。省人社廳、省教育廳要加強對高校職稱評審監管,對因把關不嚴、程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高校,給予警告、責令整改,對違法違紀人員,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教育廳)
六、落實和擴大高校經費及資產使用管理自主權
10.擴大高校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改革高校預算撥款製度,完善生均撥款標準動態調整機製,優化高等教育支出結構,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加大項目資金整合力度,完善資金管理辦法,改進項目資金分配和管理方式,采取績效考評、額度管理等措施,進一步擴大高校項目資金統籌使用權。(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11.擴大高校資產管理自主權。在資產配置預算額度內申請變更資產品目、數量、金額,年度累計金額不超過資產配置預算總額的10%,高校可自行核準。高校利用科研項目資金購置新增資產的,編製新增資產配置計劃和配置預算彙總數,在部門預算執行階段,根據實際需要采購配置。單價50萬元以下的資產(土地、房屋、車輛、無形資產和貨幣性資產除外),高校可按規定程序自行處理。單項資金賬麵原值500萬元以下或年租金標準100萬元以下的資產出租出借,合同期限在三年以內的高校可自行核準。投資價值在200萬元以下的對外投資,高校可自行核準。高校自行核準及自行處置事項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12.擴大高校政府采購自主權。高校采購屬於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可自行采購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市(州)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高校采購屬於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分散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項目,可自行選擇評審專家,或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高校采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網絡備案製。(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13.擴大高校科研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建立項目資金預撥製度,下調預算調劑權限,項目經費總額不變,直接費用中除勞務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谘詢費不得調增外,其餘科目支出可由課題組申請,項目承擔單位批準後自行調劑。項目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最終結餘資金可按照規定留歸高校使用。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支出比例,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自主創新項目,承擔項目人員的績效支出,比例可達項目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40%;軟件科學研究項目、軟件開發類和谘詢服務類項目,績效支出比例可達60%,項目承擔單位按此比例開支績效支出後,不得再開支其他間接費用。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及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按規定標準開支勞務費,勞務費預算據實填報,不設比例限製。高校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執行省級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規定,由高校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自主規範管理。(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
七、落實和擴大高校基本建設項目自主權
14.擴大高校基本建設項目自主權。對於高校利用自有資金或市場化渠道籌資,不申請政府投資、不新增學校債務的基本建設項目,由高校自主決策,報發改、教育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高校對房屋建築內部裝修裝飾、設備購置安裝,如不涉及新增用地、新增建設麵積、且未改變原建築物的功能和用地性質,項目投資額500萬以下的維修改造、改擴建項目不納入基本建設項目管理,高校可按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的要求和程序直接組織實施,不再報主管部門和發改部門審批備案;涉及項目投資額在500-1000萬元的維修改造、改擴建項目隻需報主管部門備案。民辦高校建設項目,建設資金全部由民間資本投資的,由省教育廳出具辦學規模審查意見後,報學校所在地發改部門核準。(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15.簡化高校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省發改委、省教育廳指導高校編製五年基本建設規劃,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可不再單獨審批項目建議書。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直接審批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隻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節能評估以及涉航項目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作為前置要件。相關部門要切實簡化高校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教育廳)
八、落實和擴大高校對外合作交流自主權
16.支持高校與國(境)外高水平大學開展合作辦學。建立湖北省高校國外優質教育資源的共享機製,高校依據中外教育合作關係協定,自主開展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學位互授工作。加強對高校與世界名校開展合作辦學的政策支持,將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費標準由審批製改為清單製。高校自主製定外國留學生招生辦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規定招收外國留學生。高校招收外國學曆學位教育留學生名額不受國家招生計劃指標限製,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確定並公布對外國留學生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17.擴大高校對外合作交流。高校自主製定教育交流年度計劃,教學科研人員出國執行明確的學術交流合作任務,單位與個人的出國批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不列入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範圍。(責任單位:省外僑辦、省教育廳)
九、健全高校用好辦學自主權的監督管理體係
18.改進政府對高校的管理方式。各地、各部門要轉變政府職能,充分運用法規、規劃、撥款、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對高校宏觀管理,研究製定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相關配套文件。要進一步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清理和撤並涉及高校的考核、檢查、評比、表彰活動,規範各種評估活動。實施高校分類管理,引導高校合理定位,突出重點,強化特色,在各自領域與層次辦出特色和水平。完善高校監管機製,建立健全問責機製,對不規範辦學和濫用辦學自主權等行為,相關部門要認真調查處理,嚴格問責追責。(責任單位:省直各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
19.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實施規則,對由學校自主決定的事項,要逐項完善決策機製與程序。加強高校學術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建立健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完善校內民主管理和監督機製,切實保障教職工、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推進高校章程建設,建立健全現代大學製度,完善自主權行使的基本規則、決策程序和監督機製,形成健全、規範、統一的製度體係。(責任單位: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省總工會、團省委)
20.健全社會參與監督機製。推進高校校務公開,完善各類信息公開製度,接受社會監督。大力發展高等教育服務機構,發揮專業協會、行業學會、基金會、校友會等各類社會組織在高等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委托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支持高校根據發展需要和辦學特色,自主設置有政府、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代表參加的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充分發揮其在加強社會合作、擴大決策民主、爭取辦學資源、接受社會監督等方麵的作用。(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民政廳)
湖北省教育廳
湖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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