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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2020年普通全日製本科招生章程發布!

beplay2網頁登錄湖南站2020-06-26

湘潭大學簡介

湘潭大學創辦於1958年,是一代偉人毛澤東同誌親自倡辦的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同年9月10日,毛澤東同誌親筆題寫“湘潭大學”校名,並親切囑托“一定要把湘潭大學辦好”。1978年,學校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16所文理工綜合性重點大學之一。2018年9月6日,習近平總書記對學校作出重要批示,希望湘潭大學紮根偉人故裏,努力把學校辦得更好、更有特色。

湘潭大學是湖南省與教育部、國家國防科工局共建高校,湖南省國內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支持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優秀”學校、全國首批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單位、全國首批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示範高校、全國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全國創新創業典型經驗高校等。

學校現有各類全日製在校學生37000餘人,其中博士、碩士研究生7000餘人。學校設有研究生院和23個學院、教學部,學科覆蓋文、史、哲、理、工、經、管、法、藝等9大門類,化學、材料科學、工程學、數學等4個學科的ESI排名進入全球大學和科研機構前1%,7個學科進入2019軟科世界一流學科排名。現有3個國家重點學科,5個湖南省國內一流建設學科,10個湖南省國內一流培育學科,4個國防特色學科;有15個一級學科博士點,1個二級學科博士點,31個一級學科碩士點,19個碩士專業學位類別,15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有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19個,國家級特色專業11個,國家級專業綜合改革試點專業1個,8個專業通過國家工程教育專業認證。

湘潭大學2020年普通全日製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範學校普通全日製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蓋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高考招生、保送生招生、藝術類招生、國家專項計劃(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招生、地方專項計劃(農村學生專項計劃)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職高對口招生。

第三條 學校校名:湘潭大學,學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譯名:Xiangtan University,郵政編碼:411105,招生谘詢熱線:0731-58293275、58293451,傳真:0731-58298913,湘潭大學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zhaosheng.xtu.edu.cn/,電子郵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製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五條 學校坐落在毛澤東同誌的故鄉、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與教育部、國家國防科工局共建大學,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支持高校,全國首批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優秀”學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學生和國防生的高校。

第六條 湘潭大學招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多樣化高素質人才的需要,從有利於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科學選拔各類人才和維護社會公平出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錄取原則,切實保障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湘潭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麵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製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並指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為具體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招生工作改革的調查和科學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養的預測工作;全麵係統地宣傳學校的辦學思想、辦學條件、學科特點、專業內涵、人才培養等方麵的建設和發展情況;組織對部分類別考生的考核和實施全日製普通本科生錄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等因素製定年度招生總計劃,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後,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總計劃製定各專業招生計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複的招生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寄(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預留部分本科招生計劃,用於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執行學校統一的錄取規定,主要投放到上線生源多、重點高校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學校選拔能模範遵守國家有關考試招生政策法規的教師和幹部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 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係親屬參加當年當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 招生工作人員需簽訂《湘潭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責任承諾書》。

第十六條 招生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教育部及相關部門的有關紀律規定,確保考試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 招生錄取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製度,不得將錄取工作的相關信息泄漏給非招生錄取工作人員。

第六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八條 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擬申請我校單獨招生考試資格的高水平運動員,需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的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文化課考試,其考核辦法和錄取形式執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其餘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九條 學校藝術類招生(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東、廣東)使用生源省(市、自治區)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其它要求遵照教育部及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招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要求以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

第二十條 學校組織對高水平運動員的體育專項測試。具體要求以當年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為準。

第七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提檔比例按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提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的調檔名單由學校根據考核情況向生源所在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提供。

第二十二條 我校提檔時承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確認的全國性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誌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高考投檔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誌願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誌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誌願。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誌願。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不設專業誌願分數級差,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分科類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實施錄取。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則按單科語文、數學、外語、文(理)綜合的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考生所有專業誌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所有錄取及退檔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確認後的名單為準。如與生源所在省份排序規則不符,按生源所在省份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有選考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五條 英語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其他專業原則上不限外語應試語種,考生進校後以英語、日語、法語、西班牙語為公共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除招生計劃特別注明的專業外,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且無男女比例限製。

第二十八條 我校藝術類招生專業錄取規則如下:省級統考專業成績及高考文化成績均達省藝術類同科類本科專業最低控製分數線,進檔後按分數優先的原則,用以下綜合成績作為錄取依據:

1.考生所在省(市)投檔錄取規則中已確定綜合分(綜合成績)計算規則的,則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規定執行,按投檔成績(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2.考生所在省(市)投檔錄取規則未確定綜合分(綜合成績)計算規則的,綜合分(綜合成績)換算方式為:綜合分=文化課成績×40%+專業成績×文化成績總分(滿分)÷專業成績總分(滿分)×60%。按綜合分(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綜合分相同時,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九條 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且其運動水平須經我校體育專項測試認定,文化考試成績應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錄取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條 保送生、貧困地區定向生、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生按國家和我校有關政策錄取。

第三十一條 我校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製度。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我校發放由校長簽發,加蓋本校校章的錄取通知書。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入學。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麵複查。經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湘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學費標準及幫困措施

第三十三條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學校嚴格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教育廳當年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收費,具體收費標準將在學校招生網和新生入學須知上公布。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構建了“獎、勤、貸、助、減、免、補、緩”等多項措施相互補充、覆蓋全體學生的資助激勵體係,不讓任何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湘潭大學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公布後,如遇教育部和省(區、市)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我校將製定相應招生政策,另行公布。在實施過程中有修訂的,修訂內容自修訂之日起生效。

(來源:湘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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