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的小尹是南京棲霞區某小學的學生,課間他坐在學校雕塑基座上,同學小虎突然推了他一下,小尹跌落受傷致殘。小尹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小虎的父母和校方連帶賠償7萬元損失。小虎父母認為是意外事故,校方認為已盡責任,都想撇責。經審理後,法院做出判決。小虎的父母擔賠償主責,校方擔三成次責,小尹父母自擔一成責任。
小尹和小虎都是棲霞一所小學的學生。2012年初的時候,下午1點課間休息時,小尹和小虎等幾個小學生一起在操場上玩耍,他們繞著校園內的一個雕塑基座追跑,其間,小尹爬上了雕塑基座,追到後麵的小虎興奮之下,一把將小尹從雕塑基座上推了下來。小尹屁股著地,痛得哇哇大哭,其他小夥伴們都不知所措,老師聞訊而來。“當我接到學校老師電話的時候,把我嚇壞了。”小尹的母親陳女士說,經過醫院診斷,小尹左肱骨遠端骨折,正中神經損傷,需要住院治療。另一個不幸的消息是,後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小尹的傷已構成十級殘疾。
孩子受了苦,花了錢,陳女士夫婦既心疼又氣憤。他們認為,孩子是因為小虎所推才受傷的,盡管小虎是未成年人,但他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學校也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應該連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氣憤的是,出院之後,小虎的父母和學校都不肯賠償醫療費等費用。無奈之下,去年,陳女士夫婦將小虎父母及校方一起告上了棲霞法院。
在庭審的過程中,小虎的父母認為自己不該承擔全部責任。“孩子一起玩耍,互相推擠,我們小虎推倒小尹並非故意的。事情的發生純屬意外。”小虎父母稱,事發後,他們也積極把小尹送到了醫院。校方同樣認為自己無責,該校負責人表示,小尹是被小虎無故推倒致傷,損失應當由小虎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尹在課間玩耍時,被小虎推倒跌傷,小虎依法應當對小尹因傷產生的損失進行賠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小尹與小虎均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互嬉戲、玩耍是天性,應當認為小虎並無故意傷害小尹的惡意,其對自己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也缺乏客觀認識,而小尹在雕塑基座上繞圈玩耍,本身已將自己置於危險境地,作為小尹的監護人亦具有對小孩進行安全教育的監護義務,故其監護人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尹因傷產生的損失由小尹的監護人承擔10%的責任,小虎的監護人承擔6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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