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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布|宿遷學院2023年全日製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3-05-17 22:52:00
宿遷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2023年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規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宿遷學院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宿遷學院全日製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依據本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麵貫徹實施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校全稱:宿遷學院。學校代碼:14160(國標代碼),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學校性質:省屬本科高校,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校,招生層次:全日製本科,學校辦學地址:江蘇省宿遷市黃河南路399號。

  第五條 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讀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宿遷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學生,頒發宿遷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宿遷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負責製定招生章程、編製招生計劃、確定錄取標準和錄取辦法、審核錄取結果等招生具體事項。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宿遷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宣傳工作站,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工作,並協助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招生宣傳工作站站長由學校聘任。

  第九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在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學校紀委、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生源計劃編製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審核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報考情況,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協商確定考生調檔比例。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普通類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錄取。江蘇省按曆史等科目類、物理等科目類分開錄取;江蘇省以外地區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要求錄取。

  第十三條 江蘇省普通類考生進檔最低要求是考生投檔成績達到省同批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投檔成績達到宿遷學院最低投檔線。江蘇省藝術類本科考生進檔要求是考生文化分和專業分均達到省最低控製分數線。江蘇省體育類本科考生進檔要求是考生文化分和專業分均達到省最低控製分數線。

  第十四條 普通類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原則。

  (一)江蘇省的普通類考生進檔後安排專業按照“投檔分”排序,采取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的原則擇優錄取。如考生投檔分相同,曆史等科目類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物理等科目類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如仍相同,比較考生誌願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按照以上規則排序後,如仍相同,則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擇優錄取。

  (二)除江蘇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類考生,按實際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實際成績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院通過“院校子係統”投檔給學校考生電子檔案中實際呈現的成績(含小數部分)。當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按照以上規則排序後,如仍相同,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發展情況,擇優錄取。

  (三)當江蘇省某考生所有專業誌願均不能滿足時,該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將其調錄到該院校專業組內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對於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江蘇省以外地區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要求調劑或退檔。

  第十五條 藝術類考生的錄取及專業安排原則。

  (一)學校所有藝術類專業均麵向江蘇省招生,采用江蘇省專業統考成績。

  (二)美術類專業,對文化和專業均達省控線的考生,按投檔分(美術類投檔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滿分)×0.6+(專業分÷專業滿分)×0.4]×750,結果四舍五入取整。)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音樂類專業,對文化和專業均達省控線的考生,按投檔分(音樂類投檔分=專業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藝術類考生如投檔分相同,首先按高考文化分由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如高考文化分相同,則曆史等科目類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物理等科目類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如仍相同,比較考生誌願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按照以上規則排序後,如仍相同,則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體育類考生的錄取及專業安排原則。

  (一)學校所有體育類專業均麵向江蘇省招生,采用江蘇省專業統考成績。

  (二)體育類專業,對文化和專業均達省控線的考生,按投檔分(體育類投檔分= [(高考文化分÷文化滿分)×0.7+(專業分÷專業滿分)×0.3]×750,結果四舍五入取整。)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體育類考生如投檔分相同時,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如仍相同,比較考生誌願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按照以上規則排序後,如仍相同,則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照顧加分政策,進檔考生按照加分後的成績安排專業。

  第十八條 外語專業招生語種限英語或日語,非外語專業招生語種不限。學校開設英語和日語兩門課程。

  第十九條 學校所有專業錄取時均沒有男女比例限製。

  第二十條 學校對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一條 以上錄取規則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不符的,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錄取與入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報到規定的有關證件、材料,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新生資格審查和身心健康情況複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 學校開設公共外語語種為英語。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錄取結果公布渠道:學校招生網以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收費標準:按照江蘇省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蘇價費[2014]136號)按學年收取費用(幣種:人民幣)。

  文科類專業5200元,理科類專業5500元,工科類專業5800元,藝術類專業6800元,農學類專業2500元,體育類專業5300元,嵌入式培養專業在原科類學費基礎上增收2000元/ 學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公寓住宿費為每學年人民幣1200元(蘇價費〔2002〕369號、蘇財綜〔2002〕162號)。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有專業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單項獎學金等多類獎學金;建立以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助學金為主要渠道,以學校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困難補助為輔助,以社會及個人資助為補充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全覆蓋資助體係,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十條 本章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以及學校招生網向社會發布,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宿遷學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三十一條 谘詢及聯係方式。

  招生谘詢電話:0527-96889666、4001589150、84202305(傳真)

  招生電子郵箱:zb@squ.edu.cn

  招生監督電話:0527-84203001

  學校網址:http://www.squ.edu.cn

  學校招生網址:http://zb.squ.edu.cn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僅適用於宿遷學院2023年全日製普通本科招生。宿遷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衝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本章程由宿遷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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