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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南師範大學科技學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1-05-29 09:44: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贛南師範大學科技學院(以下簡稱學院)的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招生工作,是指經江西省教育廳、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並正式下達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嚴格貫徹落實教育部相關規定和政策,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製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以及研究決定招生過程中的重大事宜。學院實行“陽光工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要

  第四條  學院全稱為贛南師範大學科技學院,國標代碼為13439,上級主管單位為江西省教育廳和贛南師範大學。

  第五條  學院是2002年經江西省教育廳、江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2003年國家教育部確認,由贛南師範大學舉辦的全日製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學製四年。

  第六條  學院地處國家曆史文化名城、全國文明城市——“江南宋城、客家搖籃、紅色故都”贛州市的中心城區,地址為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紅旗大道61號,校園環境優美,教學生活設施齊全,師資力量雄厚。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收費標準

  第七條  學院根據發展規劃,綜合考慮現有教育資源、辦學資源、社會需求及近年招生計劃執行情況、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等情況製定招生計劃。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學院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將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計劃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具體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學院招生簡章,或登錄學院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八條  學院不設預留計劃。

  第九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及教材費等費用。學院嚴格執行江西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有關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學費標準:文科類本科專業12000元/(人·學年),理工科類本科專業13500元/(人·學年),體育、藝術類本科專業14500元/(人·學年)。住宿費標準:600-1000元/(人·學年)。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以物價部門核定後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在江西省教育廳領導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全麵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學院的錄取批次、調檔比例、投檔規則、文化成績同分排序原則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文件規定為準。對於實施高考製度改革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學生的選考科目須符合學院相關要求,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普通類專業(文史、理工)錄取規則:為最大限度滿足考生的專業誌願,學院普通類專業實行“專業誌願優先,依據分數,擇優錄取”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先按第一專業誌願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計劃錄取;如有未完成計劃的專業,則從未錄取的考生所填報的第二專業誌願中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以此類推;所有專業按考生誌願錄取後,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再從未錄取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

  若投檔基準分相同,文史類考生按語文、外語、數學、文科綜合成績依次排序錄取,理工類考生按數學、外語、語文、理科綜合成績依次排序錄取。實施高考製度改革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按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如按同分排序規則排序後再遇同分,參考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在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雙過線的前提下,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分數優先,遵循誌願”原則錄取:

  (一)美術類、體育類、舞蹈學專業:進檔考生按專業統考成績“分數優先,遵循誌願”原則錄取。如專業統考成績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錄取,高考文化成績仍相同,再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化成績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二)音樂學專業:山東省認可山東省音樂類專業聯考成績,其餘省(自治區、直轄市)認可其專業統考成績。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專業成績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錄取,高考文化成績仍相同,再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化成績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第十三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計入投檔成績總分的加分予以認可。

  第十四條  如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錄取政策有特殊要求,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錄取政策為準。

  第十五條  報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學院招生錄取無男女比例限製。

  第十六條  英語專業限招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日語專業限招外語語種為英語或日語的考生。學院開設的公共外語課程為英語。

第五章  新生入學

  第十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按《新生入學須知》規定要求攜帶《錄取通知書》按時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院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學院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學院在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若發現學生個人信息與錄取時所提供的高考電子檔案不符(包含個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體健康狀況等),經學院查實,屬弄虛作假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  獎學金及困難學生資助措施

  第二十條  學院建立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學生資助政策體係。其中,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誌獎學金等為輔;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勤工助學等為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通過學院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

第七章  畢業文憑和學位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頒發贛南師範大學科技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學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高考招生錄取工作。對以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聯係地址與聯係方式:

  通 訊 地 址: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紅旗大道61號

  郵    編:341000

  谘 詢 電 話:0797-8267019

  監督申訴電話:0797-8267280

  傳    真:0797-8267913

  學 院 網 址:http://www.gnnustc.com

  招生信息網:http://zs.gnnustc.com

  電 子 郵 箱:gnsdkyzsb@163.com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贛南師範大學科技學院,若與國家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相關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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