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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9 09:53: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招生工作,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2021年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條  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

  第五條  學校代碼:13440(國標代碼)。

  第六條  辦學性質、層次和類型:民辦、本科、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辦學定位:以職業教育師資培訓相關的理工、經管、文藝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全日製應用型師範類本科院校。

  第八條  頒發畢業證書:學生畢業後授予“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全日製普通高校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學士學位。

  第九條  辦學地點:江西省南昌市紅穀灘區明月山大道1599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就業處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員會是招生工作谘詢、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谘詢,指導學校相關部門開展招生工作,在製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麵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招生就業處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

  第十一條  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招生期間學校成立由招生就業處、各職能部門、學科部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小組,主要職責是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統籌協調落實相關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相關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章程及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科學、合理地編製和實施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與各職能部門、學科部共同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谘詢工作。

  (四)負責學校錄取各類考生,並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錄取新生進行入學資格複查。

  第十三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計劃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情況,統籌考慮相關省(市、自治區)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製來源計劃。

  第十五條  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招生類別分為普通類、藝術類和體育類,各類別招生人數和類別(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或查閱我校對外公布的招生簡章。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  普通文理科錄取原則:

  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的原則擇優錄取。對無法滿足專業誌願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的,則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對於投檔考生總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錄取,如無相關規定,文科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和文科綜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和理科綜合。

  第十七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八條  藝體類錄取原則:

  (一)藝術類專業,學校藝術類專業文理兼收。采用各省(市、自治區)藝術類聯考成績,文化成績過線後,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遇專業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如高考文化成績相同,則按語文、綜合、外語、數學成績排序。

  (二)體育類專業,采用各省(市、自治區)體育類專業聯考成績,文化成績過線後,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專業成績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如高考文化成績相同,則按語文、綜合、外語、數學成績排序。

  (三)頒發學曆證書”,學校統一按國家有關規定表述: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九條  學校對各省(市、自治區)的優惠加分政策均按國家教育部及有關省份高考加分、降分政策執行,在錄取時予以認可。

  第二十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不予錄取。

  第二十一條  學院原則上隻招收參加了英語語種高考的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條  學院招生錄取結束後,錄取結果將由各省級教育考試院或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在招生網上公布,也可在學校招生信息網上進行查詢服務。

第六章   獎學金及資助政策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了獎、勤、助、貸、補、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具體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將在學校招生信息網公布。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時,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其中,解決學費和住宿費問題,以國家助學貸款和新生學費減免為主,以國家勵誌獎學金等為輔;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和新生貧困補助為主,以勤工助學等為輔。

  第二十四條  專升本本科新生同樣享受學校獎助學金等政策。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對外公示的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等。各專業收費標準可到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招生信息網查詢。學生入學後有特殊原因需辦理退學退費的,嚴格按照省教育廳《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學退費。

  第二十六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對考生弄虛作假行為按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曆、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2.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3.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4.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高考招生錄取工作,請考生和家長不要上當受騙。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公布後,若與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區)錄取原則有不一致的內容,則以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區)公布的錄取原則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南昌應用技術師範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學校地址及招生聯係方式: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紅穀灘區明月山大道1599號;

  郵    編:330108;

  聯係電話:0791-87365800(兼傳真)

  學校網址:www.jxstnupi.cn 

  微信公眾號:jxstnuzs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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