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規範招生行為,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基本情況
1. 學校全稱:南昌職業大學
2. 國際代碼:13420
3. 學校性質:普通民辦本科高校
4.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
5. 辦學地點:江西省南昌市安義縣前進東路8號
6. 上級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 學校招生堅持競爭公平、選拔公正、程序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校官方網站(https://www.nvu.edu.cn)、學校官方微信(nczydx)是學校招生信息公開的官方平台。學校隻通過官方平台發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等信息,提供錄取結果查詢等服務。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並下設招生錄取辦公室、招生監督辦公室,主要負責製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及學費標準,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領導和監督招生工作全過程。
第七條 學校招生錄取辦公室設在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全麵負責學校各類招生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規定。執行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各類招生計劃,科學、合理地編製和實施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起草、報批和公布招生章程;
(四)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谘詢工作;
(五)代表學校錄取各類考生,並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六)按照規定公開公示各類政策及錄取信息,發放錄取通知書;
(七)對錄取新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
第八條 學校招生監督辦公室設在紀檢監察室,負責對學校各類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據國家與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文件和規定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來源計劃編製及使用情況,綜合分析,統籌考慮,科學合理地編製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條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調節各省(市、自治區)、各專業生源不平衡問題,預留計劃主要用於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市、自治區),且順延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各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本校招生信息網、招生簡章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在錄取過程中,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的報考生源情況,在跨省(市、自治區)招生計劃內可作適當調整;根據各專業報考情況,為更好地滿足考生專業誌願,經生源省(市、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批準,各專業間招生計劃可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市、自治區)招辦監督”的錄取原則,按照各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政策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擇優錄取,不設專業誌願分數級差。投檔考生總分相同的,文史類考生依次按語文、外語、文科綜合、數學成績確定先後順序,理工類考生依次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成績確定先後順序。綜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英語成績確定先後順序。考生各專業誌願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由學校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相關專業。所有專業誌願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文理兼收。學校2023年未在任何省份安排藝術類相關專業測試,藝術類專業成績使用生源地相應類別的藝術統考(聯考)成績,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考(聯考)成績均須達到當地省份劃定的相應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遵循生源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投檔原則進行錄取;如生源所在省份無明確藝術類投檔政策,我校則按文化成績達線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體育類專業文理兼收,體育專業成績使用生源省地體育類專業測試成績,錄取辦法執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關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無明確政策規定,我校則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
第十六條 學校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自治區),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同時將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作為錄取的參考依據。按照院校專業組模式投檔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檔的專業組內,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在新高考改革有選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檔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條 學校原則上認可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九條 學校對男女生錄取無比例要求。
第二十條 學校不限考生外語語種,但是各招生專業錄取考生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組織開展教學。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執行。美術設計類專業:要求無色盲。對肢體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以正常錄取。
第二十二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學校有權不予錄取。
第二十三條 鑒於教育部、各省市正在進行各類招生製度改革,我校以上錄取原則若與教育部、各省市錄取原則有衝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錄取原則為準。
第五章 招生專業及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學校各類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廳批複、對外公示的標準收取執行,中途不加收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科招生專業及收費標準(見學校招生信息網公示信息,分省招生專業具體以各省招生考試院公布為準)
本科學費標準:普通類專業24000-26300元/年,藝術類專業26300元/年。
第二十六條 (高職)專科招生專業及收費標準(分省招生專業具體以各省招生考試院公布為準)
層次 |
序號 |
學院 |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專業方向 |
學製 |
學費 |
備注 |
專科 |
1 |
工程技術學院 |
440301 |
建築工程技術 |
3 |
13200 |
||
專科 |
2 |
460301 |
機電一體化技術 |
工業視覺方向 |
3 |
13200 |
||
專科 |
3 |
460305 |
工業機器人技術 |
係統集成方向 |
3 |
15500 |
||
專科 |
4 |
460306 |
電氣自動化技術 |
3 |
13200 |
|||
專科 |
5 |
460702 |
新能源汽車技術 |
3 |
13200 |
|||
專科 |
6 |
經濟管理學院 |
530302 |
大數據與會計 |
數字化會計師方向 |
3 |
15500 |
|
專科 |
7 |
530605 |
市場營銷 |
智慧媒體營銷方向 |
3 |
13200 |
||
專科 |
8 |
530802 |
現代物流管理 |
智慧物流方向 |
3 |
15500 |
||
專科 |
9 |
540101 |
旅遊管理 |
酒店管理數智化運營方向 |
3 |
13200 |
||
專科 |
10 |
人文學院 |
570201 |
商務英語 |
3 |
11600 |
||
專科 |
11 |
580402 |
法律文秘 |
3 |
11400 |
|||
專科 |
12 |
體育衛生學院 |
520201 |
護理 |
3 |
14400 |
||
專科 |
13 |
520410 |
中藥學 |
3 |
15000 |
|||
專科 |
14 |
490104 |
食品檢驗監測技術 |
3 |
13200 |
|||
專科 |
15 |
490208 |
藥品經營與管理 |
3 |
11400 |
|||
專科 |
16 |
570301 |
社會體育 |
擊劍方向 |
3 |
13200 |
||
專科 |
17 |
信息技術學院 |
510102 |
物聯網應用技術 |
智能物聯方向 |
3 |
15500 |
|
專科 |
18 |
510202 |
計算機網絡技術 |
敏捷網絡方向 |
3 |
15500 |
||
專科 |
19 |
510203 |
軟件技術 |
3 |
13200 |
|||
專科 |
20 |
510205 |
大數據技術 |
3 |
15500 |
|||
專科 |
21 |
510206 |
雲計算技術應用 |
3 |
18500 |
|||
專科 |
22 |
530701 |
電子商務 |
3 |
15500 |
|||
專科 |
23 |
570312 |
電子競技運動與管理 |
3 |
15000 |
|||
專科 |
24 |
藝術設計學院 |
550105 |
服裝與服飾設計 |
3 |
14400 |
||
專科 |
25 |
550113 |
廣告藝術設計 |
數字影視製作方向 |
3 |
17000 |
||
專科 |
26 |
550114 |
室內藝術設計 |
3 |
14400 |
|||
專科 |
27 |
550122 |
陶瓷設計與工藝 |
3 |
15000 |
|||
專科 |
28 |
音樂舞蹈學院 |
550201 |
音樂表演 |
3 |
14400 |
||
專科 |
29 |
570102 |
學前教育 |
3 |
14400 |
第六章 新生入學與注冊
第二十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及時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及其它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九條 資助政策: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後,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三十條 退學退費辦法:若學生入學後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嚴格按《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注冊後,學校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製定的各項學生管理規章製度進行管理;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將頒發南昌職業大學全日製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公布後,若有與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規定不一致的,則以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於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收費標準、考生信息、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信息,在網絡和相關媒體公開。
第三十四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高考招生錄取工作,請考生和家長不要上當受騙。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我校與各省(市、區)高考招生職能部門協商解決。
第三十六條 聯係方式
學校地址:江西省安義縣前進東路8號南昌職業大學招生辦
招生谘詢電話:0791-87190000, 87191111
招生錄取電話:0791-83439770(傳真)
谘詢QQ群:374106262
招生信息網:http://zsb.nv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nvu.edu.cn
官方微信:南昌職業大學(nczydx)
監督部門:南昌職業大學紀檢監察辦公室
監督電話:0791-83439003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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