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學校2024年招生工作的規範、有序和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關於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並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南昌工學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專科層次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南昌工學院
第五條 學校代碼:4136013421(學校標識碼),8237(江西省代碼)。
第六條 辦學性質、層次和類型:民辦;普通本科、專科;民辦全日製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條 辦學定位: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全日製應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條 學曆學位: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南昌工學院全日製普通高校本(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頒發南昌工學院學士學位。
第九條 辦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穀灘區獅子山大道998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南昌工學院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委員會以及就業與招生處構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麵領導學校的招生工作,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順利進行;招生工作委員會是招生工作谘詢、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谘詢,指導學校相關部門開展招生工作,在製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麵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就業與招生處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由就業與招生處、教務處、校紀委及各二級學院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小組。該小組主要職責是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統籌協調落實相關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南昌工學院就業與招生處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章程及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科學、合理地編製和實施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與各職能部門、二級學院共同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谘詢工作。
(四)錄取各類考生,並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錄取新生進行入學資格複查。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全程置於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之下,同時接受江西省招生主管部門與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南昌工學院在製定年度招生計劃時,嚴格遵循教育部發布的相關文件精神,並結合學校的實際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以及近年來分省分專業的招生計劃執行情況。同時,學校還將綜合考慮相關省(區、市)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以確保招生來源計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要求,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旨在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錄取過程中,預留計劃須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在錄取過程中,經相關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學校根據各生源省(區、市)的報考生源狀況,對跨生源省(區、市)招生計劃及生源省(區、市)內各專業間招生計劃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南昌工學院招生類別分為普通類、藝術類和體育類,具體招生批次及類別計劃以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或查閱我校對外公布的招生簡章。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八條 學校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對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學校不予錄取。
第二十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
嚴格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規則進行錄取。對於所有專業誌願都無法滿足的進檔考生,若其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閱檔中因不符合專業錄取條件退出該專業所產生的缺額計劃不順延替補。投檔成績相同情況下,曆史組(文史類)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為序依次比較,物理組(理工類)按數學、語文、外語成績為序依次比較,單科成績不含加分。
內蒙古自治區執行“專業誌願清”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 藝體類專業文理兼收,錄取原則如下:
(一)我校藝術類專業認可生源省(區、市)藝術類專業統考(聯考)成績,遵循各省投檔規則,在投檔生源範圍內開展錄取工作。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將直接依據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參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對於其他藝術類專業將依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計算的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專業、文化成績總分排序擇優錄取,文化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如各省有具體錄取規則,按該省錄取規則執行。
(二)體育類專業認可生源省(區、市)體育類專業統考(聯考)成績,按專業統考(聯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的,以文化成績總分、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如各省有具體錄取規則,按該省錄取規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投檔成績(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兩門成績之和、語文、數學、外語、首選科目單科成績比較,單科成績不含加分。
我校對有選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檔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各省(區、市)的優惠加分政策均按教育部及有關省份高考加分、降分政策執行,在錄取時予以認可。
第二十四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不予錄取。
第二十五條 除英語類專業僅招英語語種考生外,其它專業外語語種要求不作規定。學校公共外語教學使用英語語種。
第二十六條 學校招生錄取結束後,錄取結果將由各省級教育考試院或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在招生網上公布。
第六章 收費及獎助政策
第二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對外公示的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等,各專業收費標準可到南昌工學院招生信息網查詢(網址:http://zsb.ncpu.edu.cn)。學生入學後有特殊原因需辦理退學退費的,嚴格按照省教育廳《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學退費。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了“獎、貸、助、勤、補、減”等“六位一體”的資助體係,如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學校獎學金、學校助學金、新生助學金、勤工助學、社會資助以及“綠色通道”等,確保不讓一名貧困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七章 入學資格複核與注冊
第二十九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對其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對複查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考生弄虛作假行為按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將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曆、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南昌工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公布後,若與教育部、各省(區、市)錄取原則有不一致的內容,則以教育部、各省(區、市)公布的錄取原則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南昌工學院就業與招生處所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地址及招生聯係方式:
就業與招生處谘詢電話:0791-87713759、 87713758、87713755
紀檢監督電話:0791-87713651
電子信箱:1718156129@qq.com
學校網址:www.ncpu.edu.cn
招生信息網:http://zsb.ncpu.edu.cn
南昌工學院微信公眾號:ncgxy1988
就業與招生處微信公眾號:ngzjc1988
傳真:0791-8771375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穀灘區獅子山大道998號
郵編:330108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來源:beplay2網頁登錄”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屬本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複製發表。已經本站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beplay2網頁登錄”,違者本站將依法追究責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來源為其他媒體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站轉載出於非商業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讚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來電或來函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