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其中在工作權利部分提到,全麵貫徹就業優先政策,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具體措施包括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將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納入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之中;擴大公益性崗位安置,著力幫扶生育後再就業婦女、殘疾人、零就業家庭成員等困難人員就業等。
就業是人權的重要部分,就業公平也一直是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毋庸諱言,就業歧視侵害的不僅是個人的公平就業機會,也會危及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與經濟秩序。生存權是維護人的價值與尊嚴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平等就業權利是實現生存權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平等就業權也是人權體係的重心與精髓所在。
縱觀當前就業歧視現象,所涉及的形式主要表現在:以健康與相貌排斥為顯性的“先賦歧視”、以女性角色排斥為特征的“性別歧視”、以學曆層次與學校身份為中心的“學緣歧視”、以專業名稱審核為門檻的專業“資格歧視”、以35歲為條件限製的“年齡歧視”等。
不容忽視的是,就業歧視問題在現實社會中接連不斷,一些用人單位甚至明目張膽地在招聘公告中限製特定人群報考。在整個社會反就業歧視的呼聲不斷高漲的情況下,就業歧視類別也在逐步擴大,其背後的深層次原因值得深思。
一者,法律規定對就業歧視的界定與約束需要更加細化。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對就業歧視的規定都是概括性、原則性的話語——“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也沒有將“戶籍、地域、相貌、身份、健康、年齡、外貌”等客觀存在的歧視類型納入法律限定的範疇之內。有人認為,歧視是道德問題,但是當歧視行為侵犯了公民法定權利,那就成了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為。
在國內一些招聘場合,很多歧視行為尚未得到有效約束,有的歧視性言論堂而皇之地出現,麵試官甚至還會設置一些“陷阱式”問題,形成對特定人群的“隱蔽性歧視”。現行法律體係中的相關條款多具權利宣示性和宏觀原則性,對就業歧視的界定相對模糊。而用人單位如果隨意設置招聘條件,很可能導致各種就業歧視現象普遍化。
二者,要進一步提高就業歧視的違法成本。對就業歧視的行為應當設定一定的行政處罰,並由相應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如罰款、責令整改、關閉與吊銷營業執照等。例如,今年3月起施行的《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規定,違法設置限製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最高可處以3萬元的罰款。加大用人單位就業歧視行為的懲罰力度,既要責令其糾正錯誤做法,也要視情節輕重予以懲戒,同時可責令違法單位對受到侵害的求職者進行補償。
三者,公共部門和社會要不斷降低求職者受歧視的維權成本。一個普遍的社會倡導是,當年輕人遭到就業歧視的時候,應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不少時候,不是年輕人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而是由於剛工作的畢業生社會經驗不足、經濟能力有限,就業歧視訴訟不僅舉證難,也耗費大量時間成本,不少年輕人甚至直接放棄訴訟權利。因此,不能將反就業歧視的任務完全交給勞動者自己,更應該建立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與糾紛處理機製,完善公益訴訟和快速處理機製,暢通糾紛解決渠道。
向就業歧視宣戰,消除職業歧視現象,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實現的目標,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人才招聘應當發揮破除就業歧視的帶頭作用,民營企業也應切實承擔起反就業歧視的義務,除卻對用人單位加強公共道德與社會責任的呼籲,更需要完善具備操作性的法律製度設計、執行程序設計,以引導就業市場朝著規範性、有序性的方向發展,為年輕人創造一個更加公平的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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