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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學曆盲信,有方可解嗎
綜合資訊
光明日報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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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學曆”偏好的根本錯誤在於以“高考”結果判斷能力的高低。“第一學曆”偏好違背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的基本要求,無視終身學習的時代精神,更否定了個人在第一學曆之後的努力與奮鬥價值。為消解第一學曆歧視問題,早在2013年,教育部、人社部就明確表示:反對用人單位“非‘985’‘211’高校不招”的學曆歧視問題。但政令並未迅速轉化為現實,“第一學曆”偏好依然客觀存在甚而更為隱蔽。消除“第一學曆歧視”,還有方可解嗎?

  強化正麵引導,扭轉社會偏見

  “第一學曆”偏好本質上是“唯出身決定論”,其根本錯誤在於社會上流行的一種偏見:第一學曆比最高學曆擁有更高的含金量,更能反映人的能力和素養。這種偏見沒有正確把握人的本質屬性,任何“身份”,包括“第一學曆”隻是標識個體某一成長階段的特征,並不能代表他在其他階段甚至一生的狀態。“唯第一學曆論”是建立在“可能性”基礎之上的“想象型判斷”,違背客觀事實。

  堅持正麵引導,強化“反第一學曆偏好”宣傳,是打破社會偏見,轉變人們觀念的重要方式。一方麵,要完善各類輿情管理機製,引導民眾科學而正確地看待第一學曆,樹立“能力導向”的選人用人觀;另一方麵,講好學生的“逆襲”故事,擴大正麵宣傳效應。

  同時,法律是守護個人權利與尊嚴的重要保障,它具有國家強製性。縱觀國內外,消除歧視最重要的舉措就是製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比如二戰之後,德國為了清除種族歧視和文化歧視,製定了《民法典》《母親保護法》《解雇保護法》等包含反歧視的法律體係;21世紀,為了適應新的時代要求,製定了以反就業歧視為核心的《一般平等待遇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長遠來計,我國可借鑒並製定反學曆歧視法,明確“學曆歧視”的概念、範圍和法律責任。當下而言,可將反第一學曆偏好的精神滲透到相關學曆的法律法規中,如修訂《就業促進法》,讓“第一學曆”偏好成為違法行為。

  凸顯政府責任,強化示範效應

  消除歧視,政府率先示範,能形成良好的示範效應。此前,政府率先在公務員錄用中刪除乙肝歧視條款,在社會上形成了良好的示範效應。消除第一學曆偏好,政府如果能帶頭矯正,將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2020年,教育部在《關於做好2021屆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創業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各省級教育部門要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推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扭轉‘唯名校’‘唯學曆’的用人導向,在招聘公告和實際操作中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曆、學習方式(全日製和非全日製)作為限製性條件”。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編辦、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亦明確要求:廣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不得將畢業院校、學習經曆、學習方式等作為限製性條件。這為消除學曆歧視,特別是第一學曆偏好起到了重要的導向作用。下一步,各級政府須細化用人標準與方法,明晰崗位職責要求,淡化文憑學曆,強化德行能力匹配,真正把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的人選拔出來。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宣傳,提高和營造“反第一學曆偏好”的意識和良好氛圍;通過提供谘詢、調節和援助服務,為“反第一學曆偏好”提供具體而有效的幫助。

  摒棄自我矮化,涵育核心競爭力

  事實上,個人優秀與否的關鍵不在於“學曆上的出身”,而是理性自信和持續一生的努力。如要做到自信和努力,個人首先要摒棄自我矮化。在“第一學曆”偏好裏,最可怕的是自我矮化。自我矮化者認同並內化社會偏見,不僅歧視第一學曆並不光鮮的其他人,也歧視自己,不敢和第一學曆優勢群體同台競爭,不敢挑戰有難度的工作。隻有摒棄自我矮化,擁有自信,才能不斷實現超越,超越第一學曆限製。除此之外,個人要致力鍛造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形成自己的優勢,脫穎而出。隻有如此才能讓他人和用人單位充分意識第一學曆不能代表一切,破解他們對第一學曆的盲信。另外,個人還要有抗爭的勇氣,合法合規地反對“第一學曆”偏好對自己權益的損害,在維護個人權益中推動公共權益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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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學曆”偏好的根本錯誤在於以“高考”結果判斷能力的高低。“第一學曆”偏好違背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的基本要求,無視終身學習的時代精神,更否定了個人在第一學曆之後的努力與奮鬥價值。為消解第一學曆歧視問題,早在2013年,教育部、人社部就明確表示:反對用人單位“非‘985’‘211’高校不招”的學曆歧視問題。但政令並未迅速轉化為現實,“第一學曆”偏好依然客觀存在甚而更為隱蔽。消除“第一學曆歧視”,還有方可解嗎?

  強化正麵引導,扭轉社會偏見

  “第一學曆”偏好本質上是“唯出身決定論”,其根本錯誤在於社會上流行的一種偏見:第一學曆比最高學曆擁有更高的含金量,更能反映人的能力和素養。這種偏見沒有正確把握人的本質屬性,任何“身份”,包括“第一學曆”隻是標識個體某一成長階段的特征,並不能代表他在其他階段甚至一生的狀態。“唯第一學曆論”是建立在“可能性”基礎之上的“想象型判斷”,違背客觀事實。

  堅持正麵引導,強化“反第一學曆偏好”宣傳,是打破社會偏見,轉變人們觀念的重要方式。一方麵,要完善各類輿情管理機製,引導民眾科學而正確地看待第一學曆,樹立“能力導向”的選人用人觀;另一方麵,講好學生的“逆襲”故事,擴大正麵宣傳效應。

  同時,法律是守護個人權利與尊嚴的重要保障,它具有國家強製性。縱觀國內外,消除歧視最重要的舉措就是製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比如二戰之後,德國為了清除種族歧視和文化歧視,製定了《民法典》《母親保護法》《解雇保護法》等包含反歧視的法律體係;21世紀,為了適應新的時代要求,製定了以反就業歧視為核心的《一般平等待遇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長遠來計,我國可借鑒並製定反學曆歧視法,明確“學曆歧視”的概念、範圍和法律責任。當下而言,可將反第一學曆偏好的精神滲透到相關學曆的法律法規中,如修訂《就業促進法》,讓“第一學曆”偏好成為違法行為。

  凸顯政府責任,強化示範效應

  消除歧視,政府率先示範,能形成良好的示範效應。此前,政府率先在公務員錄用中刪除乙肝歧視條款,在社會上形成了良好的示範效應。消除第一學曆偏好,政府如果能帶頭矯正,將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2020年,教育部在《關於做好2021屆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創業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各省級教育部門要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推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扭轉‘唯名校’‘唯學曆’的用人導向,在招聘公告和實際操作中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曆、學習方式(全日製和非全日製)作為限製性條件”。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編辦、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亦明確要求:廣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不得將畢業院校、學習經曆、學習方式等作為限製性條件。這為消除學曆歧視,特別是第一學曆偏好起到了重要的導向作用。下一步,各級政府須細化用人標準與方法,明晰崗位職責要求,淡化文憑學曆,強化德行能力匹配,真正把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的人選拔出來。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宣傳,提高和營造“反第一學曆偏好”的意識和良好氛圍;通過提供谘詢、調節和援助服務,為“反第一學曆偏好”提供具體而有效的幫助。

  摒棄自我矮化,涵育核心競爭力

  事實上,個人優秀與否的關鍵不在於“學曆上的出身”,而是理性自信和持續一生的努力。如要做到自信和努力,個人首先要摒棄自我矮化。在“第一學曆”偏好裏,最可怕的是自我矮化。自我矮化者認同並內化社會偏見,不僅歧視第一學曆並不光鮮的其他人,也歧視自己,不敢和第一學曆優勢群體同台競爭,不敢挑戰有難度的工作。隻有摒棄自我矮化,擁有自信,才能不斷實現超越,超越第一學曆限製。除此之外,個人要致力鍛造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形成自己的優勢,脫穎而出。隻有如此才能讓他人和用人單位充分意識第一學曆不能代表一切,破解他們對第一學曆的盲信。另外,個人還要有抗爭的勇氣,合法合規地反對“第一學曆”偏好對自己權益的損害,在維護個人權益中推動公共權益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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