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推薦免試的相關規定
1.推薦免試是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高校按規定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推薦免試人數由教育部下達;推薦名額不得做校際間調劑。
2.推薦辦法由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既要看學生曆年的學習成績,又要注重對學生的學習能力、創新精神、業務能力及其他特長進行考查。
3.推薦免試名單確定後,學校必須在本校網站或易於學生監督的場合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未經公示的,一律無效。
4.為加強優秀生源的校際交流,鼓勵推薦免試生申報外校。設立研究生院的高校接收本校推薦免試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校推薦免試生總數的70%,其中西部高校及軍工、石油、農林、礦業、地質類高校不超過80%。
5.申報外校的推薦免試生所有證明材料由所在學校教務部門或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統一出具;接收推薦免試生的函由接收學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統一發出。
6.鼓勵跨專業接收推薦免試生。
7.各招生單位接收推薦免試生的專業,均應留有一定的名額用於招收參加統一考試的考生。
8.為保證招生計劃的順利執行,不允許已被接收的推薦免試生再參加統考。
9.招生單位接收的推薦免試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參加報名。未參加報名的視為自動放棄推薦免試資格。
10.每年10月25日前仍未落實接收單位的推薦免試生不再保留資格,但可報名參加全國統考。
(二)推薦免試生的選拔程序
1.推薦免試學校公布推薦免試的標準、名額和選拔程度。
2.應屆畢業生本人根據推免條件提出申請。
3.學校組織評審委員會或工作組對申請人資格進行評審,確定推薦免試生名單。
4.獲得本校的推免資格的畢業生,向研究生招生單位(本校或外單位)提出免試攻讀碩士學位複試申請。
5.接收單位向申請人發出複試通知書。複試合格者,發給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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