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位
學位 (Degrees, Academic Degrees): 授予個人的一種學術稱號或學術性榮譽稱號,表示其受教育的程度或在某一學科領域裏已經達到的水平,或是表彰其在某一領域中所做出的傑出貢獻。由具備授予資格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或國家授權的其它學術機構、審定機構授予。學位稱號終身享有。
學位製度
學位製度 (Academic Degrees System):國家或高等學校為授予學位和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以及對學位工作實施有效的管理所製定的有關法令、規程或辦法的總稱。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標誌了新中國學位製度的正式誕生。
學位等級
學位等級(Academic Degree Grades):對學位劃分的層次。為表明學位獲得者學術水平的差異,對學位劃分等級,形成學位層次,以不同的學術稱號授予學位。不同國家文化傳統和授予學位曆史的不同,對學位等級的劃分也不同。目前多數國家將學位劃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學士學位
學士學位 (Bachelor’s Degree):學位等級的名稱。世界上多數國家通行的高等教育的初級學位。各國通常按照本國的規定或慣例,由高等學校授予不同學科門類的學士,例如文學士、理學士等。我國學士學位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及藝術學等13個學科門類。
第二學士學位
第二學士學位(The Second Bachelor’s Degree):學位等級的名稱。第二學士學位的授予標準是:已修完一個學科門類中某專業的本科課程,準予畢業並獲得該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再攻讀另一個學科門類中的某本科專業(根據國家需要,也允許選擇同一學科門類中的另一本科專業),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準予畢業者,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修業年限,一般為二年。
碩士學位
碩士學位 (Master’s Degree):學位等級的名稱。世界多數國家通行的研究生教育的初級學位。碩士學位以大學本科教育和學士學位為基礎,分為學術性碩士學位和專業(或職業)碩士兩種類型。碩士學位是中國三級學位中的第二級學位。我國碩士學位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及藝術學等13個學科門類。
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 (Doctor’s Degree):學位等級的名稱。世界多數國家通行的研究生教育的最高等級學位。博士學位是中國三級學位中的最高級學位。我國博士學位分為學術型博士學位和職業型博士學位。我國博士學位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及藝術學等13個學科門類。
名譽博士學位
名譽博士學位(Honorary Doctoral Degree):世界多數國家通行授予的一種名譽性學術稱號。在授予的對象和條件上,各國要求不一,但一般都稱名譽博士學位。我國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目的在於表彰國內外卓越的學者、科學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會活動家在學術、經濟、教育、科學、文化和衛生等領域,以及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事業中的突出貢獻。中國從1983年起,開始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學術學位
學術學位(Academic Degree):亦稱“科學學位(Scientific Degree)”。按授予學位的學術要求的性質和特點劃分出的一種學位類型。授予學術學位的學術要求一般側重於理論和學術研究方麵,如:具有進行創造性學術活動和較高水平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本門學科上掌握紮實廣博的理論知識等。哲學學位是歐美一些國家學術學位的主要稱謂。
專業學位
專業學位 (Professional Degrees):學位類型之一。亦稱職業學位,是區別於學術性學位的另一種類型的學位。專業學位教育的任務,是根據社會特定職業或崗位的需要,培養適應這些職業或崗位實際工作需要的應用性、複合型高層次人才。
學科目錄
學科目錄適用於學士、碩士、博士的學位授予與人才培養,並用於學科建設和教育統計分類等工作,在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中發揮著指導作用和規範功能。學科目錄分為學科門類、一級學科(本科教育中稱為“專業類”)和二級學科(本科專業目錄中稱為“專業”)三級。學科門類和一級學科是國家進行學位授權審核與學科管理、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學位授予與人才培養工作的基本依據,二級學科是學位授予單位實施人才培養的參考依據。學科門類是對具有一定關聯學科的歸類,其設置應符合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的需要,並兼顧教育統計分類的慣例。一級學科是具有共同理論基礎或研究領域相對一致的學科集合,原則上按學科屬性進行設置。二級學科是組成一級學科的基本單元。
學科門類
學科門類(fields of Disciplines of Conferring Academic degrees):學科門類是對具有一定關聯學科的歸類,是授予學位的學科類別。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印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學位〔2009〕10號)的規定,學科門類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共同製定,是國家進行學位授權審核與學科管理、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學位授予與人才培養工作的基本依據。2011年3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頒布修訂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規定我國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藝術13個學科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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