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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布《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附:教育部關於印發《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招生計劃第四章:報名

第五章:命題第六章:初試

第七章:評卷第八章:複試

第九章:調劑第十章: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十一章:錄取第十二章:信息公開公示

第十三章:違規處理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章 報 名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曆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曆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曆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曆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曆的本科結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六條 報名參加全國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不得報考)。

  (二)報名參加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可以報考)。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曆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或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報名參加除法律(非法學)、法律(法學)、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第十七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曆後連續工作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

  招生單位不得按單位、行業、地域等限定單獨考試生源範圍,也不得設置其他歧視性報考條件。

 第十八條經本科畢業學校(具有開展推免工作資格的高校)選拔並確認資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團”和“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的推免生),須在國家規定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係統”(網址:http://yz.chsi.com.cn/tm)填報誌願並參加複試。截止規定日期仍未落實接收單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資格。已被招生單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

  推免生推薦和接收辦法由推薦學校和接收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並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推薦學校所有推免名額(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劃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條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所有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均須進行網上報名,並到報考點現場確認網報信息、繳費和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省(區、市)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等專業學位考生和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或戶口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

  網上報名技術服務工作由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谘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現場確認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相關報考點進行。

  報考點工作人員發現有考生偽造證件時,應通知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暫扣相關證件。

 (一)網上報名要求:

  1.網上報名時間為 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再修改報名信息。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16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公網網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網址:http://yz.chsi.cn,以下簡稱“研招網”)瀏覽報考須知,並按教育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網報信息。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修改報名信息。

  3.考生報名時隻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待考試結束,教育部公布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後,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係統了解招生單位的生源缺額信息,並按相關規定自主多次平行填報多個調劑誌願。

  4.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的人員,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5.考生要準確填寫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要如實填寫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紀、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嚴肅處理。

  6.報名期間將對考生學曆(學籍)信息進行網上校驗,並在考生提交報名信息三天內反饋校驗結果。考生可隨時上網查看學曆(學籍)校驗結果。考生也可在報名前或報名期間自行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查詢本人學曆(學籍)信息。

  未通過學曆(學籍)校驗的考生應及時到學籍學曆權威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在現場確認時將認證報告交報考點核驗。

  7.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在網上報名時須如實填寫少數民族身份,且申請定向就業少數民族地區。

  8.“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招生以考生報名時填報確認的信息為準。

  9.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應為高校學生應征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者(“高校學生”指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下同)。考生報名時應選擇填報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並按要求填報本人入學、入伍、退役等相關信息。

  10.國防生和現役軍人報考地方或軍隊招生單位,以及地方考生報考軍隊招生單位,應事先認真閱讀了解解放軍及招生單位有關報考要求,遵守保密規定,按照規定填報報考信息。不明之處應事先與招生單位聯係。

  11. 考生應認真了解並嚴格按照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選擇填報誌願。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造成後續不能現場確認、考試、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12.考生應按要求準確填寫個人網上報名信息並提供真實材料。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二)現場確認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報考點指定地點現場核對並確認其網上報名信息,逾期不再補辦。現場確認時間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國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區報考組織情況自行確定和公布。

  2.考生現場確認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曆證書(應屆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和網上報名編號,由報考點工作人員進行核對。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還應提交本人《入伍批準書》和《退出現役證》。

  3.在錄取當年9月1日前可取得國家承認本科畢業證書的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本科生,須憑頒發畢業證書的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或網絡教育高校出具的相關證明方可辦理網上報名現場確認手續。

  4.未通過網上學曆(學籍)校驗的考生,在現場確認時應提交學曆(學籍)認證報告,以供核驗。

  5.所有考生均應對本人網上報名信息進行認真核對並確認。報名信息經考生確認後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6.考生應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7.考生應按報考點規定配合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第二十條招生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對考生報考信息和現場確認材料進行全麵審查,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

  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準予考試。

  現場確認學曆(學籍)核驗未通過的考生,招生單位應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報告。

 第二十一條報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確定並公布。報考點接受考生谘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二條考生應在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期間,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正反兩麵在使用期間不得塗改。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及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

第二十三條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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