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入刑不是“紙老虎”。7日是今年的高考首日,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公布了一宗在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中組織作弊案,該團夥4人利用無線發射、接收設備幫助六名考生在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中實施作弊,盡管最終考生沒作弊成功,但該團夥仍被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刑,其中最高獲刑一年九個月。法官提醒說,組織考試作弊罪屬行為犯,隻要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實施了組織作弊行為即構成犯罪,不論考生是否作弊成功。
田某某今年37歲。2016年10月,他與同齡的劉某通過QQ群、電話聯係,合謀在2016年12月24日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中實施組織考生作弊牟利。
經過嚴密策劃,由劉某負責以考試培訓的名義招攬作弊考生,讓考生報考某大學研究生MBA,由田某某負責購買作弊設備及安排作弊具體事宜。經田某某糾合,同案人張某(另案處理)到該考點附近踩點租房,並安排白某在考試當天使用無線發射設備向作弊考生發送答案,宋某在樓下望風,共同幫助六名考生在某大學研究生MBA考試中作弊。
然而,田某某等人的處心積慮並未能得逞,六名作弊考生在接受監考老師檢查時當場被查獲。2017年1月至3月,田某某、宋某、劉某、白某某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田某某、劉某、白某某、宋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到一年九個月不等,罰金三千元到六千元不等。
據海珠區法院介紹,其中,主犯之一的田某某曾同樣因組織考試作弊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其於2014年6月刑滿釋放,在刑滿釋放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係累犯,應從重處罰,故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金六千元。
法官提醒,組織考試作弊罪屬行為犯,犯罪既遂並不要求作弊考生作弊成功,隻要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實施了組織作弊行為即構成犯罪。此外,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為組織作弊行為提供幫助及作弊器材,出售試題或答案,請“槍手”代試等行為也均屬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特別是請“槍手”代考的,無論是“槍手”還是“請槍者”都有可能被判處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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