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係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麵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其授權單位批準。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曆的應屆本科畢業、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同等學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複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複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複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的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統一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聯合考試在特定學科(類別)、專業(領域)進行,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聯合或統一命題。
單獨考試由具有單獨考試資格的招生單位進行,考生須符合特定報名條件,所有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單獨命題。
推薦免試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對部分高等學校按規定推薦的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及其他符合相關規定的考生,經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直接進行複試考核的選拔方式。
第七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及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製碩士研究生和非全日製碩士研究生兩種。全日製和非全日製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碩士研究生按其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類型。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業;非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教育部負責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製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發布年度招生考試公告,部署全國招生工作,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製訂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聯考科目並審定考試大綱。
(四)監督、指導全國統考、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製定推免工作政策,下達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額,並指導有關地方和高校對推免工作進行管理。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信息公開,並對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九)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相關招生考試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製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並組織實施。
(二)明確本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具體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置負責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專門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製,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區、市)招生單位製定發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四)組織並做好試卷印製及保密、保管工作,確保試卷絕對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全麵負責本地區考試安全工作,及時處置與本地區有關的考試安全突發事件。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領導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對本部門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責。
(八)按有關規定開展招生信息公開相關工作,並對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九)協調並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考試招生工作,調查處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十)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複情況進行複查。
(十一)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組織開展招生宣傳、谘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對所屬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由校領導牽頭、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辦法,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並開展招生工作。
(二)設置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製,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並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製定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製定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定期開展新導師培訓。
(五)編製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六)參照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製定體檢要求。
(七)按規定開展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
(八)開展招生宣傳、谘詢和研究工作。
(九)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十)組織命題、評卷、複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並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設立報考點和評卷點並開展相關工作,根據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複。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獎助政策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劃。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四條 國家對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全日製碩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撥款,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碩士研究生都要繳納學費。國家和招生單位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製度,建立多元獎助體係,支持碩士研究生完成學業,提高碩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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