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作弊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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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考試報訊(記者 孫夢瑩) 研考初試將在12月21日至23日舉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9月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包括研究生考試在內的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
根據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發布的司法解釋還專門對“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說明。
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麵廣。在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也明確規定為“情節嚴重”;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樣規定為“情節嚴重”。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所涉考試的不同,組織考試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幫助的違法所得數額相差較大,基於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考慮,將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此外,《解釋》還明確代替考試犯罪的處理規則、考試之前被查處的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屬犯罪等問題,並對“作案器材”進行了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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